1834年8月25日,广州的英国商人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商会。值得注意的是,同年4月22日,东印度公司的垄断结束了,除了留下几个商业代表让私人商家大为恼火,东印度公司的专营已彻底解体。而且,就在一个月前,英国驻华商务总监律劳卑(Napier)勋爵抵达十三行。在调停的一个月里,英国商人更意识到联合的重要性。当地政府不接待律劳卑勋爵还只是当时的难题之一。当时在侨民圈里盛行个人主义,他们难以效忠一方。因此大家希望商会至少是中立的。在此之前,任何事情都由东印度公司的代表们牵头。无政府状态持续了四个月,也该吸取些教训了。
世界上最早的商会出现在法国,有意思的是它的出现是劳动力分工的必然结果。那是1599年,比东印度公司的成立还要早一年。此前,马赛的市政府管理着该市的一切事务,包括商业活动。那年,人们认为成立一个独立组织十分必要,由此世界上第一个商会产生了。我们在第四十章中已述及,此后其他国家相继成立了商会。英国的第一个商会于1768年成立于泽西岛。如前章所述,在最新版的《大英百科全书》中可以查到英国首个海外商会于1873年成立于巴黎。这个记载是错误的。广州商会的成立时间比它要早39年,上海商会也比它早20年。然而,不论广州还是上海的商会,它们的成立都基于同一理念:维护各自的利益,与劳动力分工无关。
马赛商会的成功非同寻常。商会成立约50年后,法国颁布《商法》,认可了马赛港的做法。《商法》中“委托马赛商会管理地中海东部的法国领事馆并可委任领事”,商会可以“配备舰队远征打击海盗,向北非国家派遣大使”,及组织商团等。“曾有一时,商会的普通预算高达一百万里弗尔以上。”(《大英百科全书》第二十七卷,第137页)随着环境的变化,如此辉煌的地位自然无法永远延续。我们略过中间的历史,直接看到1802年拿破仑时期的法典,发现法律赋予法国商会的权利大体与现代的状况类似:仅在商务部长的授权下可成立商会,其职责是管理和咨询。1873年,巴黎的英国商会使政府和商人都意识到了海外商会的益处,尽管法国政府对此并不乐见。此时法国政府允许三种形式的商业组织:商会、艺术与生产协商会、工商业理事会。
德国商会也有三重分级,分为商会、半官方协会、自愿或自由协会。中世纪德国分裂割据的政治格局,同样影响着商业社会。1665年,衰落的汉莎同盟已名存实亡,此时正是西欧商业觉醒的时期,汉堡商会成立了。而汉堡现代意义的商会直到1860年才组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商会都由国务商务部长(State Minister of Commerce)管理,然而这位部长并不是帝国的部长(Minister of the Empire)。德国没有在欧洲其他国家中设立商会,其他国家也没有在德国设立商会。战前南美洲成立的少数几个德国商会都是纯自愿性质的。在19世纪最后30年,这些自由协会极大地促进了德国贸易。
比利时商业协会效仿英国模式,比欧洲大陆上其他国家更甚,但有一点区别,由于政治因素的介入,比利时要求成立自由党商会和保守党商会。
美国商会运作原则与英国相似。美国最早的商会成立于纽约,成立时间与英国泽西岛相同——1768年。
让我们再回到广州商会。熟悉那里情况的人毫不惊讶地看到,在律劳卑勋爵死后,商会成员很快就抛下了其政治与国家利益的幌子。首任商会主席是英国人,第二任就换了美国人华地码(W.S.Wetmore)。这位华地码就是以后在上海滩颇受尊敬的魏德卯先生的叔叔。商会委员会在首份报告中表示,他们不想列出一套商会守则,将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来裁断每桩事务,并力求每桩皆成。其中需要谨慎处理的一桩事务就是,尽管他们已买下原东印度公司的大钟,但鉴于中国人反对建高层建筑,恐怕难以建造一座能让当地人都看见的钟楼。现在走在上海滩的马路上,就能看到中国人对于高层建筑的观念发生了怎样巨大的变化。《南京条约》签订后,商人回到了广州,要求恢复“广州外侨总商会”。然而,当时仅有四位非英籍会员加入商会,不久以后随着他们的退出,1847年起商会里就只有英籍会员了 ,由大卫·渣甸(D.Jardine)任主席。
同样,在1847年,上海商会初现身影。在档案文献中我们找到一封写于当年6月21日的信函,信中写道,为了收集商业信息、便于数字统计,八名英国商人宣布成立商会。然而这一宣告还为时过早,因为领事阿礼国立刻浇上了一盆冷水,称此事还需充分考虑。不久前,道台要求领事禁止外侨商人成立商会,并称英方若成立商会,中方也将效仿。因此,领事认为组织商会是“不智之举”。此事悬而未决六个月后,时间已是1847年12月。英国驻华全权公使德庇时爵士与上海领事的意见一致,他认为中国一个港口城市的英国管理当局不该与它辖下商人的秘书直接联系。商人欲与清朝官员商洽事宜,需按既定程序,任何想独立于或对等于领事地位的尝试都需防止。怡和洋行的达拉斯(Dallas)代表商会就这些有争议的问题作了答复,但领事阿礼国仍为此种垄断形式而忧心忡忡。一旦英国商人联合起来,中国商人也会如法炮制。其结果就是上海商人早就打算联合起来征收先前在广州已经废除的“行用” 。就组织协会而言,上海的英国商人和其他殖民地的英商享有同等有利地位。如果他们能早一些组织起来,近期的中国破产案 ——义升行(Esang Hong)倒闭案 引发的诸多恶果就会有所缓和。
此事一直搁置到1849年12月,由于广州建立了商会,上海方面也提出要求,希望领事认可。对此,领事阿礼国的答复是,中国商人多次要求“建立官方批准的行会”,领事都反对。但如果广州官方已经认可了行会,那情况就不同了。对于英国商人来说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坚持反对行会,那么自己的商会也建不成;要么支持商会也赞成行会。但此时领事和驻华公使都已不再反对,于是1850年2月23日,上海的商会也得到了认可,而且如广州的做法一样,领事也加入其中以向地方当局保证,英国商会不搞垄断。此时上海的商会亦如广州商会,是上海外侨总商会的形式。此后商会的发展我们不在此展开了,有意思的是1851年《北华捷报》刊载文章,文中指出商会若更积极努力,或可阻止走私活动。现在大家都明白,清政府官员对持续走私多有兴趣,这样的声明就显得很可疑了。如此说来可以看出,商会干事除了收取会费,根本无事可做,委员会从不召集会议,在与领事激烈争斗三年成功的赞歌背后是无所事事。然而三年后,商会强烈反对地方当局违反条约规定,强征赋税,证明商会至少还是意识到一些自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