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并非天生比其他人缺少通情达理之心。”这是1869年罗伯特·赫德(Robert Hart) 所写下的。这位前领事官员,时任大清海关总税务司,同中外官方都有良好的兄弟关系,他的看法,对于早期为了我们的目标而行事的领事们而言,可谓是经典的描述。尽管领事们在许多场合被捧上天,但更多地是时常被严厉批评,有时这些批评有道理,但大多毫无根据。
早在十三行时代就有所谓的领事,但彼时他们并不被官方所认可。中国人把他们看作是大班,并相应地对待他们。有时候领事虽有权驱逐本国国籍的违法者,但很少可以像古代苏格兰监狱的看守或欧洲大陆的市政官员那样执行公务。条约时代前很少听闻他们,随即他们几乎消失了。
语源学家研究“领事”一词的来源,众说纷纭,斯基特(Skeat)博士 倾向于是从拉丁语“consulere”演变到“consult”,其他学者认为是从拉丁语词根“sed”演变到“sit”,或是从“sal”到“go”。而中国学者则认为来自汉字“搜”,意思是“查询、调查”,特别是以官方方式;或者说来自“司”,意思是掌控、管理及负责,如旧时称主管军事的长官为“大司马”。但对心存不满利用一切机会违反条约的商人来说,他时常被警醒的领事官员管教着,于是有了第三种来源——“唆”,意思是挑动别人做坏事。从现代语义来说,“领事”一词基本被认为出自公元前5世纪的罗马,指国王被驱逐后的执政官或审判官。这一用法一直延续到1799—1804年间的法国共和国执政者。人们应该记得伟大的拿破仑就是首席执政官。
“领事”的现代用法是指负有促进贸易特殊使命的官员,早在15世纪,法国就向埃及和的黎波里派出过领事。1485年,有个意大利人在意大利代表过英格兰的利益。1633年,第一位英国籍的领事被派往葡萄牙。在那个年代,亘古不变的是战争后贸易的介入,当时法国具有领先地位。1604年开始,法国独享在土耳其的领事权,至1675年,英国也获得同样的权利。真正的领事制度则要晚得多,英国始建于1825年,德国始建于1867年,而从19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原文如此),法国的领事事实上在其严格的领事事务以外,还是外交机构的一部分。根据1873年的法律,德国领事既要通过特殊的基础课程,还要被训练为法学家。巴富尔上尉,英国在上海的第一位领事,也是租界里唯一领薪的专职领事,但他仍不是职业领事,因为他还保留着返回其所属英印军队的权利,而事实上在服务了三年之后,他确实这样做了。此后一段时间,上海的外国领事都是商人 ,第二位职业领事是法国驻上海领事敏体尼(M.Montigny)。
在中国的职业领事有时观察问题的基点与其本国的同行有所不同,在那儿治外法权并不为人所知。如果我们把英国领事做实例就能够很好地了解领事们的职责,除了某一方面,英国领事与他国领事并无太大的不同。其不同之处源于条约的条款,它规定了领事的责任在于“令英人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该条款按照马士的说法是“由怀着公正之心及帮助中国的意愿的英国领事执行”。其他国家的领事并无此项职责,但监督及保护本国人员的贸易确是共通的。因形势需要,在此特殊场合英国领事每年要通过公使向外交部作出年度报告。如我们所见,因本地形势的发展,英国驻上海领事成为西方唯一的官方代表。他负有与宫慕久道台交涉和起草首个《土地章程》文稿的职责。但总体来说,他的职责还是在于大量的领事业务。除了监督贸易,领事还要监督航运法规的执行,如有必要,还需对相关事务展开调查,甚至还要扣押有违法及过失嫌疑的外国船只,直到其本国领事视事。领事还要为船舶证书做背书、保护海员的劳工权益。他还要承担许多公证人的工作,确认船籍、商人及土地交易等。治外法权还赋予领事司法权及行政权,早期领事的权责更是模糊不清,在租界初成的50年代,由于叛乱者的行动及难民的流入,调查本地人在租界中的犯罪,导致了现行会审公廨制度的发明。此外,还有许多杂七杂八的事务需要英国在华领事使用技巧去解决。旅行者需要领事提供意见和建议,领事也会提供相关信息。领事要为婚姻祝福、为新生儿注册。他成了心忧“身在远东某处”游子的故国母亲的国民求助对象,领事自然会找到这些游子并予以劝诫。最后,我们还需记得,早期的领事是集建议与裁判两种职责于一身。
当然,领事作为外交官的职责尤应引起注意。我们曾看到英国领事阻止过上海本地贸易整整两星期。我们也曾看到过美国代理副领事以其商人身份,主动向道台递交了战争的最后通牒。 阿礼国毫不犹豫地派英国军舰去南京与总督会面,虽然此前他不过是仅与道台官位对等的领事。所有这些表明,在中国,说领事们是绅士只是推测,早期更是如此。总之,在有治外法权之地,一位领事的有效任命,取决于政府委任其为领事的全权证书。这份证书既是形式上的领事使命的证明书,又是授予者可在任何时候撤回的官方文件。中国政府从来没有退回过任何一份领事证书,却有本地官员因外国人的要求而被撤换的例证。当然,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个被特别挑选的官员是持倒退的态度,他被免职绝不等同于降职 。
被派出的英国领事隶属于外交部一个特别的机构,因为贸易委员会并没有扩及国外,我们有时注意到,领事与其他英国官员的指令并非总是绝对一致的。海军掌管着军舰,殖民地部管理着香港,外交部是领事服务的首脑机关,所有这些机构都想在远东分一杯羹,却又对远东极度缺乏了解,使他们的判断比较随意,这在当时足以使他们产生不同的看法。当领事与舰长对岸上事务都发生兴趣时,他们的观点有时就可能产生冲突。领事还有可能与在香港的总检察官在法律事务上意见相左。某次,我们发现阿礼国抱怨在对于涉及条约事务的解释上,王国政府、全权公使及殖民地法院的法官都没有定论。
英国领事拥有足够的权限及支撑这种权限的力量,除非得不到战舰的支持,而这种情况在当时经常发生。在1848年及以后一些年份,这种力量是必需的,虽然当时租界名义上的居民在200人左右,但码头上却有2000名商船上的海员。一旦违法者摆脱租界的限制,领事对他们的威慑力就会丧失殆尽,除非中国官方选择使用条约赋予它们逮捕及引渡的权力,但中国官方很少使用这种权力。远在1847年时,我们看到罗伯逊副领事 抱怨吴淞就像一个声名狼藉的殖民地。毫无疑问,匪徒中的大部分人都属于无条约国家,没有人能够控制他们,而唯一能控制他们的中国政府又几乎不做任何事情。当然,其中也有没有任何忠诚观念的英、美、法三国人员,他们分享条约带来的利益,却无视条约对他们的约束。例如,一个来自美国的无赖移民,无论其是否归化,都可以凭其英语能力而被当做是美国人、英国人或是欧洲大陆其他三四个国家的人,像这种毫不顾忌后果的世界主义的混合物,加之从1850年代早期到1864年太平天国彻底覆灭时中国海岸的状况,都会使其成为一个卑鄙的无政府主义者。对于那段岁月,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 说:“美国的权威受到嘲弄,我们的国旗成为中国所有坏蛋的保护伞。”(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第130页)
确实,与他们的英国同行相比,早年上海租界的美国领事有更多的不利因素。如我们所见,他们是商人领事。但这并不是他们唯一的弱点。美国在华法院法官罗炳吉(Lobingier)博士最近(1919年)写了一本小册子,回顾了美国在华领事法庭的历史。在书中,他指出在治外法权之下,“每位领事因其职务而成为法官”,以及60多年来领事法庭“是在中国唯一的美国法庭”。然而对于法律事务,领事们也是门外汉,“不要指望他们成为法律专业的行家里手”。更有甚者,直到上海开埠5年后的1848年,美国国会决定“在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任何情况下都应与美国法律相一致,据此,根据条约,只要它是必需的,审判就可以延伸到在中国的所有美国公民”。我们发现在英国的记录中,这一决定受到热烈欢迎。在当年以及之后的某些情形下,租界中的英国公民发现自己处于令人不悦的窘境中:如果他自己犯罪或者冒犯了其他西方人,他会被立即带到他自己的领事面前受审并问罪;而假如他被别人冒犯了,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根据1860年的条例,美国国会又进一步明确了(美国人的)法律地位,虽然罗炳吉指出的问题依然存在,美国人如同英国人一样,热爱正义,尊重常识,要超过单纯地掌握法律技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没有自己的牢房前,美国领事事实上并不能做到“安全羁押”。英国人的监禁有时存在,但起初所有值得自夸的英国领事馆的房子只是“三间坚实的屋子”,而在此之前除了县城衙门的脏屋子外几无他物。1850年,美国驻华专员德威士(Davis) 完全依靠他自己的智谋和“有限的有关法律和制度的知识”草拟了有关的章程和规定。不仅“全中国、香港和澳门,而且包括菲律宾”,在那里“除了拉吉和肯特对美国成文法的注释外,只有一位美国律师或一册美国法律书籍”。1854年,麦莲专员进行了完善工作,但最大的进步是在1864年,时任公使为蒲安臣。即使如此,在此后及更有经验的审判官如赛耶(Thayer)法官眼里,许多规章仍有“严重的缺陷”。
此时,一些在中国,特别是在上海的英国公民却很想利用不确定的法律地位,避免面对本国领事,质疑他对条约的解释,向香港申诉以寻求支持,甚至作为美国人,逃避他们应该承担的租界所要求的责任。有鉴于此,历次《土地章程》只不过是尽责的有抱负的意见集合,它们并不是被当做法律来强制执行的。直到洪卑(Edmund Hornby) 到来,建立大英按察使署 ,这些策略才被最终击败。我们早已说过,当大清海关首次运行时出现的困境。我们同样也注意到,1850年代,有效处理漂流在水面或冲到岸上的船只残骸或货物是有困难的。所有这一切都聚集到“虹口的沃平” 。这座“竹子城”直到19世纪70年代还可称得上是“半座阿尔塞夏(Alsatia)” 。1863年前,会审公廨尚未成立,虽然1853—1855年间巨大的难民潮使得英美领事必须——尽管有条约的规定以及公使的不满——采取措施对付违反租界章程的本地罪犯。他们所做的与相邻的清朝地方官府完全一致。我们注意到,在1855年英国领事至少听审了500件案子,其中4件是凶杀案,103件是重罪,13件是绑架。重案犯被送到县城,其余的被判锁起来服苦役。作为条约产物的会审公廨,我们应注意到,当初的设想与现状是完全不同的,很早开始它就失败了,当初会审公廨的职责是裁决贸易争端。
十三行时代的商人领事行使职责时有多重动机,英国商人代表瑞典、比利时或其他欧洲国家,可以将其从其他处在东印度公司控制下的普通人中抬高出来,不仅是官方地位,而且可以获得只能通过归化的中间人贸易的无领事国家的贸易特权。我们随处可见英国商人为此原因而加入葡萄牙或其他国家国籍的情形。
《南京条约》签订及上海开埠后,取得领事职衔的渴望依然强烈,因为对于商人来说,这样可以获得接近本地官方的无可置疑的特权,否则就只能通过本国领事。第一个事例出现在1846年,一个叫卡尔德(Calder)的英国商人应邀担任丹麦领事。这一事件被提交到德庇时处,他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这样的请求。在此情况下,既然卡尔德受到足够的尊敬,而且他也不希望抛弃对自己政府的忠诚,公使也就无从反对,但英国领事却出于其职责反对这种弊端。在道台的赞同下,这一任命得以通过,以后又有很多。卡尔德执行此职务仅一年,他就辞职并将职务转移给英国领事馆的罗伯逊,他担任此职直到1855年,然后被要求转移给怡和洋行的柏色伏(Percival)。这一阶段的其他商人领事,还有比利时领事约翰·斯图亚特(John Stewart)、俄国领事金大卫(D.O.King)、美国领事吴利国及祁理蕴、荷兰及葡萄牙领事比尔、汉萨城市同盟领事霍格,以及临时担任此职的霍锦士(James Hogg),这些商人领事必须是亲自任职,且不能转让,此事是经过官方正式公告的。到1857年,在此期间任职的商人领事还有美国副领事W.科纳普(W.Knapp)、另一位担任瑞典及挪威领事的美国人金能亨。
花费长时间来讨论商人领事和他的职业同伴在职位及处理公务上的不同是没有必要的。对本地政府而言,这种区别也足够明显。例如,在他们眼里,英国领事就是条约利益的守护者而非受惠者,他的每一个立场都是出自他的职责,他的言辞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中方官员特别能感受到英国领事在处理本国事务时的力量,他们尤其欣赏英国领事既没有个人利益,也完全不会利用中国的软弱。我们早已说过巴富尔上尉如何处理最初的鸦片走私,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吴爽官”任道台期间那些非职业领事的表现。除非碰巧遇到特别排外的道台,英国方面与中国衙门的关系通常是相互信任的。大多情况下,我们为了简洁起见而称为“习惯法”的很多东西,事实上对租界而言是十分有利的。其中许多是基于共同的目标,谦恭妥协的结果,因为并非强迫,所以它们具有强大的支撑力。当然,从记录下的案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非职业领事有时会有非职业的行为。例如我们发现,一位英国领事曾经记下这样一段话:“它的确是与女王陛下政府的意愿相反的,并对普遍的利益非常有害,任何一位英国公民被授予官方职位,如其装腔作势或不顾环境,其造成的影响总会存在,并且……并不总是具有合法性。”时光飞逝,职业领事毫无例外地成为主角,而且在可见的将来,他们的行为将主要基于他们所接受的指令以及他们的个人气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