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跨越到1850年,来看看一系列臭名昭著案件中的头一桩。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当地政府允许出口货物装船付运,既不努力拦截货物,也未试图征收税费。此案所涉船只为“玛丽伍德夫人号”,大英轮船公司的一艘小型蒸汽船,是该公司为上海首次开辟远洋航线的航班。各家公司对它运送的丝绸都十分感兴趣。当事情正式报知阿礼国时,调查发现:其所涉走私丝绸价值约24万元;而运输“活动乃公开进行,并无故意逃避合法税收的意图”;其装船运货已获海关认可;此后该船也依此法运输其他货物,目前为止无人对此提出异议;所有装运货物的细节已全部告知海关;此事已经众人皆知,影响颇坏。因此货主有权要问“未能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征收税款”,英国公司是否“对此负有责任”?而声誉良好的公司“根本不愿偷逃哪怕一丁点的常规税费”。
领事的答复是出口商品税款应依法征收,一家逃税并不能成为他人不受惩罚的理由,但对于海关操作不当的传言,领事并未获得确实证据。公司应当补缴税款,而它们也立即依此行事。但在他们的答复中,有一家公司告知领事,涉及此次运货的其他各方向海关缴纳各自税款时被拒。方才提到的这家公司已承认运货的事实,并无藏掖之处,但接下来的事态又如何呢?这个问题是关键。阿礼国不能对他国的国民发号施令,但他也确实这样做了。他在一份涉及非法货运的告示中指出,“由于海关政府官员的极度慷慨(extreme liberality)导致特权滥用”,大规模的利益正遭到损害,最终受害的是中国政府和诚实的商人。
我们已在上文中将两个词用斜体字标出,这两词在1850年是无须注解的。而今天则不然,为便于读者理解,我们在这里加入一些解释。在远东地区大多数人都了解现在中国的税收制度实际上是外包的。正是这一众所周知的状况,显然使上述上海海关政府官员的行为,看来令人难以理解。上面提到的公司无非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事实,他们想交税却被拒绝了。当时大多数人可能都明白其中缘由,一个当地官员拒绝了数千两白银,其中的一大部分或许还能放入自己的腰包。但对于现代读者来说,出现如此怪异的现象,自然要求给个解释。这可以用几句话来说明。
是不是当时及此后多年,上海的税收还未由外人把持,因此道台毫无扩大收益的个人动机?事实上情况完全相反。1843年五口通商之时,中央政府决定五处口岸的税收应“以簿册登载,每月封存送检,所得收益也依此送往北京”。采用这种违背常规的做法,是因为当局并未如对待之后的包税人一样,确定一个必须上缴的最低数额。因此,通商口岸的道台们发现自己还得负担一笔始料未及的开支,首先收来的银子得精炼,而后银两运往首都的开销也得由呈送者承担。这是压低税收款项的两个主要原因。第三个原因在于,事实上运往北京的银量越少,以后在这个职位上必须上缴的数额也越少。此项规定第一次有效期暂定为三年,但此后又有所延长,一直延续到海关税务司(Imperial Maritime Service)成立,税务由洋人监管。
因此,上海的走私活动中有一个因素是在其他地方罕见的:走私者的天性自然要交得越少越好,正遇上收税人也想收得越少越好!这是寓言《不义的管家》(《路加福音》16:5—6)在现实生活中的演绎。“你欠我主人多少?……他说,一百篓油。……他答道,拿你的账,快坐下,写五十。”巴夏礼爵士告诉我们,这里除了有一处差别之外,其余部分与广州的做法如出一辙。100吨货物入关记作50,但商人按70赋税,因此,商人获利三成,贪官拿了两成,而政府整个损失一半。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阿礼国的估计,他认为英国的贸易量可能比官方的报告多出三分之一。但正如他所说,这只有通过查点进出英国的运货单,方能获取证实此事的证据。
有些道台认为英国领事不仅要承担惩治逃税的责任,也有防止走私的职责。事实上,只要对国际法稍有了解就能明白,英国官员仅对本国公民有管辖权,即使对于英国公民,道台若协助其走私,领事也无力阻止。而英国领事坚持英国商人必须毫厘不差地缴纳税款,其他国家商人的缴款额却可有商量的余地,这在现实生活中,更是天方夜谭。恐怕有些商人领事还与当地官员勾结。据我们所知就有一个实例,有一位英国公民也是教会的热心赞助人,他以葡萄牙领事的身份,运用职权掩盖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和相关的协商活动”。还有一次,此人放行了一批确凿无疑的走私物品。因此,1852年包令爵士通知英国领事,英国政府希望未来所有保护中国税收的行为都应停止,此举就毫不令人惊讶了。英国政府坚决反对走私,但也不能容许有任何高压政策只针对英国商人,而不涉及他国商人。
现在我们要来看看此类走私案例中最臭名昭著的一两件,它们使依条约开放的口岸都变得声名狼藉。1851年初,英船“约翰德格代尔号”(John Dugdale)为英国运送茶叶。据查它载有货物458651磅,阿礼国告诉我们,他当时“已拿到由道署签发的船只出港证,表明货物已通过检查,并宣布其关税都已付清。”然而,根据“收到的消息”,“约翰德格代尔号”非但未获准继续航行,反而被要求卸下全部货物,以验证其报关数额。结果发现船上除了458651磅货物之外,至少还有257251磅货物并未报关!该船实际上是停驻于江海北关门前,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全部货物装船的!在确凿的事实面前,道台承认手下官员失职,同意放弃没收货物,并对货主处以两倍于走私货物税款的罚金。所有犯事者都是英国人,并无他国人参与其中。他们其中一人还试图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声称“假设中英当局疏忽未察,在此基础上的走私应视为合法”。此事之后有一段时间,即使在非英籍商人中,也对条约的条款更为尊重了。有个事实是显而易见的:若仅是英国人全额缴税的话,他们的生意注定死路一条。
当时的道台是臭名昭著的吴健彰,人称“爽官”,之前是广州商人,捐资买的官职,他发出的文书都缺乏文化修养。吉尔杭阿和怡良曾指责他“与几家洋行的商人过从甚密”,这一点可能确有其事。而正如我们所见,在之后几年里,在天地会和小刀会占领县城的许多密谋中,他就是其中的中心人物。有人说:“有了商人领事和商人道台,诚实的商人会成什么样?”其中的“道台”指的便是他。1854年,美国全权公使麦莲曾写道:“我拒绝了他的客套,实是因为他就是上海一切麻烦的祸首。”这里说的也是吴健彰。
为了避免出现哪怕是表面的垄断现象——英国官员常因此受责难,当时主要由英国商人组成的上海商会(Shanghai Chamber) ,直至1850年方得到领事和公使认可。1851年上海商会提出,海关应立刻实施普遍公正的措施,方能令人满意。无疑商会成员的舆论共识是希望严格公正地执行条约的条款。他们甚至采取了一些防止走私扩大的措施,然而有吴健彰这样的官员当权,他们的影响自然微不足道。
然而,1853年9月7日,由于县城被占领,道台的营生戛然而止。从此日起直至1855年2月17日,上海没有清政府认可的政权。如我们之前所见,上海周边驻有清朝军队,但其权力并不完整。江海北关遭洗劫,尽管吴健彰复职后,曾三次试图再建海关,都未能取得长久的胜利。很多外侨都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一切条约责任都已结束。但英美政府都不赞同这一观点。他们表示一帮当地强盗的胜利,并不能攫夺中国政府的权利。因此,当时商定应由英美领事收取本国公民缴纳合法税款的保单。尽管这样做不合法,但若当地一方也有同样的诚意,这个计划可能会很成功。然而当地政府并无此诚意。香港律政司宣称此临时措施缺乏合法性,尽管公使并不同意,但也未能否认这一点。然而两年多来,“临时税则”问题一直是驻沪西方官员争端的根源。而真正的过失方是海关官员以及那些协助和教唆他们贪赃枉法的人。当英美领事收取本国国民全额纳税的保单之时,海关官员们却允许有些船只仅缴纳部分税款甚至全不缴税便可离港。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因此仅英国领事在半年中便收取临时税款达40万两白银,与此同时,共有四艘船,其中一艘普鲁士船,一艘奥地利船,两艘美国船,并未交出要求的纳税保单便已离港。在这种情况下,英美政府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因缴税不公,故整个临时税则都应停止履行。
吴道台曾试图在现今公共花园对面的黄浦江中设立一处水上海关,但其施行时间很短。他未能获准回到外滩原址的江海北关办公,原因很简单,这样做需要派出卫兵保护,使其免遭叛党侵扰,不论由清军或外侨担此责任,都将违反租界的中立身份。不过,1854年2月14日,各方商定在苏州河的虹口岸边设立海关,如此就在租界范围之外了。这标志着临时措施的终结,英国政府希望之前英国官员无责的做法能尽快恢复。美国政府官员使上海成了自由港,无领事管辖的他国商人更是坐收渔翁之利,如今不必赋税便可进出口货物还引发了反对清偿原先赋税保单的呼声。在苏州河海关开始办公之前,中方当局表示若不能达成满意的解决之法,会通过阻碍内陆运输,以便从内部截断出口货物汇集。人们希望苏州河海关的建立能切实改善这一状况。在临时措施施行期间,共计出口约1800万磅茶叶和27000包丝绸。
新的开始自有其试行阶段,然而新海关成立不过两月,一艘不来梅(Bremen)船“阿里斯蒂德号”(Aristides)入港,卸货装货后离港,“既不遵守海关或港口的任何规定,也未获道台认可批准,更未缴付分文税款”。面对各种指责,道台解释他们错将“不来梅”看作“缅甸”(Birmah),而缅甸是中国的附属国!一艘英国船要求同享此等待遇,得到的答复是除非得到特许否则不能接受,而且条件是美国领事绝不能知晓此事!于是原先走私的做法又卷土重来。条约的条款如同一纸废文。本应维护庄严法律的人却公开地徇私舞弊,如此即使是最诚实的商人,也别指望他能尊重这些法规了。船只离港都有了这样的共识,他们只需“如‘阿里斯蒂德号’一般纳税”,履行付款保证的前提已成为一场闹剧。然而,吴道台的殷勤好客也是有限度的。对于一位英国商人的无理要求,他曾写道:“此商贾之不诚,令人发指!”
然而,在诸如此类的档案堆里,我们突然发现一份阿礼国的报告,证明当时上海商贸中的骨干还是以诚实忠厚者居多,这确实令人耳目一新。报告显示仅仅在重建苏州河岸的海关大楼之后一段时间,“违规离港的船只超过了尽职完税的船只数量”。在此之前,就偷逃税款一事而言,违规者不超过总数的百分之十。132艘离港船只中仅有27艘违规,58965吨货物中仅8649吨未完税。
至此我们已不必再继续讲述走私之事。以上所述已足以表明当时的情况是多么特殊,而这些都为最终催生海关税务司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上海有名誉有节操的文人都愤懑地斥责西方贸易者的走私习性。希望我们在此已充分阐明该受指责的并不仅仅是西方商人。整个世界都承认,走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情有可原的轻罪或是十恶不赦的大罪。倘若不是我们所揭露的中国官员的默许与腐败,根据《南京条约》的条款,这些走私行为无疑应当归入后一类中。若关税能如条约所规定的以适中为度,便不会有人试图逃避全额税款;若有人逃税,则应将他们广而告之,使之蒙受由此带来的耻辱。
对于临时税款最终是否缴纳的问题,在此尚需做些补充说明。1854年5月,威妥玛有关此事撰写了一份30页纸的报告。直至那时,吴道台还假装认为英国领事有责任防止及惩戒英国人的走私活动,尽管这其中有他本人失职的原因,而且事实是1851年英国政府就因其未能尽职,已拒绝就此事继续履行责任。威妥玛追溯了各方商定临时税则的前因后果。此事仅与英国和美国有涉,因他们两国在20桩贸易中占了19桩。英国人的缴税保单只有经本国政府核准方能兑现,而美国人并无此种限制。当他国商船可不付税金便离港时,美国领事宣布美国商船也将视上海为自由港,而英国人则依旧支付缴税保单,直到1854年2月海关重建。然而,吴道台被告知,如果各国商船都一视同仁地纳税,这些保单方才有效。1854年3月,马辉担任美国领事之时,他坚持应按条约规定,以银锭支付全部关税。不过,一旦他获知“阿里斯蒂德号”得到的待遇之后,他就要求美国人也同享特权。
我们已经说过,华盛顿与伦敦基于驻上海领事所言得出的结论,两国都完全拒绝偿付欠税。然而由于当时未有电报,信函来往历时数月,致使美国的做法与英国产生差异。美国全权公使麦莲当时正在上海,调停道台要求全额支付欠税以及商人要求全额拒付的争议。双方都同意遵行公使的决定,调停的结果便是应当缴纳拖欠海关税款的三分之一。这一数额裁定之后,华盛顿的命令方才抵埠,决定全额拒付。因此必须再次请示本国政府,结论是由于公使的裁决先于本国政府的决定,所以裁决应当先行生效。与此同时,马辉已回国,并将美国商人应当缴纳的118125.841两白银兑换成了黄金。尽管在兑换中稍有损失,但该笔金额最终全部用于支付所欠税款。此事直到1856年才最终解决,而此时道台还在努力 ,希望也能与英国政府达成类似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