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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走私者的天堂(上)

以物易物可使双方得益,是早期人类社会的一大发现,好比慈悲,有着双重的福佑。其中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利润,因为那时还未使用衡量价值的尺度,交易只为使双方满意。在如今预备学校的低年级班中,当汤普金斯用自己不想要的旧笔套和小琼斯换一把觊觎已久的断头刀时,便可知古人易物之乐。因此便有山上的猎人,下山到更为文明的平原地区,以毛皮换取武器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只有当价值尺度进入人类生活后,这才产生了利润,并随之出现了中间人,即职业商人。也正是从此时开始,社会分化为拥有权力的上等阶层以及臣服于他们的下等阶层。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心胸狭隘的暴君”得悉有些商人利润丰厚,比他这个中间人赚得更多,便会要求从中分一杯羹,而这一份通常会占很大的份额。

由此便产生了最初的走私者。他的罪行本质上都是为法律所迫。一个封建领主有什么权力要求享用人类工业的最初成果,有什么权利对男人和女人们施以侮辱人格的奴役?但现在才提出这些疑问已为时太晚,唯一的答案是惯例习俗,它使法律得以表述和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人的贪欲逐渐演变成了许多人的“权利”,最终统治者不仅提出欲从下层人民中取得各种补贴的要求,而且他们的要求还得到了认可。然而惯例习俗极少完全单向而行。当权者得了特权,人们便开始想法避税。最初获取暴利的商人一接到需要交纳钱款的号令,便开始盘算如何将这笔钱款降至最低限度。掠夺者越施压,被剥削者便想出谎言、诡计、欺诈和其他一切防卫的办法。人民为了规避一项不得民心的法令,便运用各种手段欺诈、诡骗和曲解,对于这些手段的宽容随之而来的是品性的堕落,没有哪一块土地能逃脱如此的命运。由此,人们很快也形成一种习惯,将走私者视为违犯法律的爱国者。他是自由贸易主义者的直系后裔:穷人的朋友、压迫者的仇敌。走私者早期胡作非为与冒险奇遇的历史,自始至终就是一部罗曼史。

时至今日,还有很多人否认向纽约走私钻石、向中国贩卖鸦片,以及随着战争的延续把违禁品带入德国,都是违反道德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目的,以及这些财政收入的用途。我们已经回顾了历史上首次税收是如何出现的,现在我们有必要追随中国的历史进程,再来看看此后事情又如何发展,如同首次占有这些钱款是为了统治者自身的财富积累,这种做法在这片土地上一直延续着。中国的税款征收,并不是为了中国民众得益,更多是为了中国官员的利益。从那些受封的领主延伸到他们的朋友,不过是一步之遥,而且正如我们在广州所见,垄断与保护性税收很快产生了前所未闻的巨额利润。在西方,尽管常常遭到误解,但法律的本意是好的。法律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工业,如此便对法律提出了双重要求,不仅要维护国家的财富,也要保护本国的工人。为以上目的设立的赋税政策方能持久。在战争时期为了削弱对手而征收关税自然是名正言顺之举,并且还将持续收取,直至强制执行国际法而必须进行仲裁。为了征收合法收入或者为了港口改善、海滩照明等,需要筹集专项基金,这些税收项目只接受一切有助于改进税收方案的批评。逃避此类税收自然与我们所说最早期的走私者所犯的罪行不可同日而语。

一个人竭力不让自己的货物落入残酷暴君的魔掌,这种行为在任何文明的土地上都不会被认定为道德犯罪。在早期生活中,许多人成为走私者的原因与一些人成为偷猎者的原因一样。他们寻求刺激,违犯毫无民意支持的法律,做那些与天怒人怨的暴君意愿背道而驰的事情,同时感受到极度的乐趣。这样的人是民众的英雄,不会比当时的罗宾汉(Robin Hoods)与迪克·特尔宾(Dick Turpin) 这样的人更臭名昭彰,十之八九的普通民众会给予他们美好祝福。直到近现代,这些走私者欲以低价与对手竞争,欺骗对手自身的交易数额,斑斑劣迹不胜枚举。

走私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他们可以是英国人、美国人、法国人或中国人,在人种上各不相同。但他们是同一类型的人,而他们之间的差异可以追溯到各国关税、海关官员的性格品质以及人种、地位背景之间的差异。巴克尔(Henry Thomas Buckle) 描述了在英国以往的岁月中,曾经有过这样一帮武装起来的亡命之徒,一如当今中国的情形。这些人“以违犯无知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为生,因惧怕惩罚而孤注一掷,惯于犯下各种罪行,使其周围的人群都深受毒害”。马蒂诺(Harriet Martineau) 认为,英法两国中“与这些交易相关的道德彻底沦丧。欺骗与谎言在整个活动中必不可少;酗酒寻醉结伴而来;对一切法律的蔑视暗暗萌生;诚实经营的企业逐渐消亡;此等行径可冠之以谋杀之名。”说到法国拘捕的走私者,汤森(Joseph Townsend) 写道,“他们有些人受绞刑,有些上了锉骨轮 ,也有些人被活活烧死”。

再回头来看中国,朱进(Chin Chu)博士在其著作《中国关税问题》( Tariff Problem in China )第一章中,概述了中国的关税历史。他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至1843年,第二阶段至1885年,第三阶段至1906年,第四阶段延续至今。就我们目前叙述内容所涉及的还只是第一阶段,在14世纪的元朝,中国的海岸线上便已有了海关。康熙时期(1662—1722年),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都从航运中收取税费,海岸线一度曾全部向西方船只开放。1736年,乾隆帝有感于民间对于官府压迫过重的谏言,下令减免10%的附加税。然而,正如朱进博士所述,后来广州的关税分为常规税与非常规税。非常规税指高于法定税率的征收,而它唯一的限制在于不能超过某个转逆点,否则商人们宁愿停止贸易也不愿缴税了。如我们所见,这种制度成了孕育普遍走私的肥沃土壤,此时道德上的过错已微不足道,或许当地的官员才应担此罪责。

现在我们将目光转向上海的走私问题,这里的情况同样如此,只是程度稍逊。我们知道巴富尔上尉已见过“银行机构或叫盘验所”的“六位诚实可信的商人”,他们被委托代表道台收取关税。在我们这场剧目中,这些人在舞台上走了个过场便再没有露面,尽管他们下属的身影时不时充当着跑龙套的角色。到埠三个月之后,巴富尔上尉忙于建立一种保税货物存入堆栈的做法。此事道台十分赞同,却遭钦差大臣反对,同时美国人的条约签订也减少了这一需求。因此,此事搁置,但此后又发展出一种转口商品税费转移的做法,保留了保税货物存入堆栈的某些好处,还省去了建立保税堆栈的麻烦与开销。到任一年之后,巴富尔上尉自愿证言海关征收关税程序之文明友善,同时向他的同胞及其他外侨发出了针对性的警告——原则上不允许本地职员利用洋行之名瞒骗海关官员。如今应当看到,我们在依条约开放的港口不期而遇的尽是和善好意,而在内陆城市,如苏州、杭州,便会遭遇预料中的排外情绪。布料丈量的方式不同、银锭上“加盖的印戳”有异,都能成为杭州“排挤”外商的机会。巴富尔上尉建议应对此等事宜采取措施,以免商贸停滞。

大家还记得《南京条约》赋予了英国领事们一项职责,这一点在以后签订的条约中各国都尽力避免承担,这项职责便是竭其所能维护中国的关税收入。在租界形成早期,这项条款的作用十分明显,当时目光锐利的英国领事如鹰一般逮住犯事的英国商人,然而他国商人无领事管辖便可任意妄行。上海开埠不足三个月,就发生了一桩鸦片案。双桅横帆船“亚美利亚号”(Amelia)的运货单上写明载有一箱土耳其鸦片。领事指称这是“一个严重的差错……一个最致命的失误”,并建议由于该船入港未满24小时,应将该箱鸦片抛出船外。第二天,“梅恩吉号”(Maingay)到港,有人发现两船都将所载鸦片转驳至即将离港的“威廉四世号”(William the Fourth)船上。领事出面阻止其离埠。然而此后领事应如何操作却并不明朗。鸦片在中国法律中是违禁物,然而英国法律并不禁止。该运用何处的法律呢?巴富尔丝毫未作犹豫,显然军旅生涯使其惯于果断决策。因此,尽管他也向上级申请指令,但他即刻对犯事船只采取了措施。正如他在报告中所写,鸦片确实在街头巷尾公然贩运和售卖,鸦片船可公开通关而不受干扰,最高级别的官员们对这些事都心知肚明,却熟视无睹。领事虽欲禁止然未成功,其出于道德的本意已可显见。

对此案的全面调查表明,“亚美利亚号”运货单上仅有的一箱鸦片,实际上总数为128箱。三船因私自转驳或卸载货物各被罚款500元。“亚美利亚号”与“梅恩吉号”因申报不实各再罚500元。“梅恩吉号”又因擅自开舱罚500元、单证不清罚200元。鸦片由中方政府罚没,“威廉四世号”被押送广州,其余两船扣押上海,听候公使发落。巴富尔上尉显然对此事以及自身在此事中的职责十分重视。他在一则公告中说道,违犯条约“对于我们本国的品德与利益同样危险”。巴富尔上尉从两位估税员处听说,诸如此案的情况,中方政府有规定,鸦片在英国船上则适用英国法律,一旦卸到岸上或由中国人购买则适用中国法律。道台与两江总督都对英国领事所作所为表示赞赏,然而除了这敷衍了事的表态之外,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他们确实欢迎这位英国军官的热心之举。全权公使的答复指出,与走私相关的一切事宜,应由中国政府负责处置;由领事出面扣押船只似乎不妥,领事可提出建议,由道台采取措施禁止犯事船只贸易则更为妥当。于是“梅恩吉号”其中一项500元罚款被取消,其余处罚依旧执行并移交中国政府。

然而,中国政府也很清楚贩卖鸦片的船只何止三艘,在吴淞口外停驻的鸦片船常有六艘之多,仅半年时间便售出鸦片8000箱,价值600万元。有些船只也在外售卖非违禁物品,有一艘“汤玛士·克里斯普号”(Thomas Crisp)船曾在入港之前进行了一个月的非法贸易。对于此事道台曾有怨言。领事答复的主旨是:“您为何不有所行动?”所有中方政府官员都十分清楚,英国并不维护走私者,而尝试通过自己的巡逻船——如果确实有的话——维护中国的关税,将走私贩子归入英国不法之徒的行列。而中方实际毫无举措。当时有一种普遍的官方言论,赞成对鸦片进口睁一眼闭一眼,他们认为若禁止鸦片进口,“中华土地上便会大量种植罂粟,其数量之大即使不引起饥荒,也会导致粮食匮乏”。

图10 1850年代上海海关

我们应当看到,官方对走私的纵容直接扩展到了茶叶、丝绸和其他商品。我们也见证了基于英国签订的条约,英国领事们已竭其所能地维护中国的税收,而他国的商人无人约束便可我行我素。但现在我们再来瞥一眼“盘验所”的情况,会有什么发现呢?阿礼国将几个人逐一描述了一番,看来这些人也已无可救药。我们所见的是“两三个睡眼惺忪的仆从,每月只收取5元至6元”。而为了中国国库的利益着想,这些人每年大约应当收取100万两白银!英国官员正是通过这些渠道,与这样的中国“政府官员”协作,来维护中国的关税!我们不禁要问,海关的“做法”是否都是有弹性的,官商勾结是否已是常规而非特例,有史以来商人们是否从未享有过这么多的“便利”,而进出口的商品是否利用官商勾结提供的便利就可自由来去?1847年春,为了进一步给托运人提供便利,除了原海关码头,又另外开设四处码头用于货物查验与通关。英国领事希望随着新制度的启用能消除之前的延误与危机,满足各方需求,诈骗与混乱都能就此绝迹。可能正是此时,巴富尔上尉说服道台将海关大楼从南市迁到外滩的寺庙,这栋建筑持续多年一直充作海关之用。我们未能找到确切的搬迁日期,但我们了解到搬迁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领事和道台能共同监督下属的工作,只有如此方能保证《南京条约》条款的执行。事实已越来越清楚,“允许哪国的商人最无视条约与关税税则,哪国便最得实惠”。最好的商机都青睐了道德品行低下之人。

上海开埠五年之后,美国领事才享有充分的权力。不少其他国家的领事都由英国商人充任,当然这些领事都没有专业级别,但能使当地官员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当时人人都垂涎的特权。有些外侨根本无人为其代表,那么中国政府只需拒绝承认他们,便可迫使他们尊重《土地章程》的规定。 FWALiny1ge5jpGSR4xzdA6rleIFcKEPIS4WCudElO6DYxYe1D+G7IKMWLDujkA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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