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在组织核算工作之前,首先要解决与确立核算主体有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这是全部会计工作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内外会计界多数人士公认的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有以下四项。
会计主体指的是会计核算的对象,或者说会计人员进行核算应采取的立场及空间活动范围界定。组织核算工作首先应明确为谁核算的问题,这是因为会计是各项要素,诸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都是同特定的经济实体即会计主体相联系,且一切核算工作都是站在特定会计主体立场上进行的。如果主体不明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就难以界定,收入、费用和利润便无法衡量,以划清经济责任为准绳而建立的各种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便无从谈起。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将主体所有者的财务活动、其他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与该主体自身的财务活动严格地区分开来。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该主体自身的财务活动。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会计主体与经济上的法人不是同一个概念。作为一个法人,其经济上必然是独立的,所以法人一般应该是会计主体,但构成会计主体的并不一定都是法人。比如,从法律上看,独资及合伙企业所有的财产和债务,在法律上应视为所有者个人财产延伸的一部分。独资及合伙企业在业务上的种种行为仍视其个人行为,企业的利益与行为和个人的利益行为是一致的,故独资与合伙企业都因此而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独资与合伙企业都是经济实体和会计主体,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经营中得到的收入不应记为所有者的收入,发生的支出和损失,也不应该记为其所有者的支出和损失,只有按照规定的财务处理程序转到所有者名下时,才能算其收益或损失。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很大,只有设定企业是持续经营的,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会计处理。例如: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是设定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情况下,运用它所拥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和依照原来的偿还条件支付其所负担的各种债务,否则,就不能继续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只能采用可变现净值法进行计价。由于持续经营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一般性情况所作的设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缩减经营规模乃至于停业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为此,往往要求定期对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前提做出分析和判断,一旦判定企业不符合持续经营的前提,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方法。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连续、相等的期间,又称会计期间,或:会计期。
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持续经营的生产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地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
根据持续经营的前提,一个企业将要按当前的规模和状况继续经营下去,要最终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果,只能等到一个企业在长期歇业的时候核算一次盈亏。但是,经营活动和财务经营决策要求及时得到有关信息,不能等到歇业时才一次性核算。为此就要将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成一个个相等的期间,分期核算和反映。会计分期对会计原则和会计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由于会计分期,于是产生了当期与其他期间的差别,从而出现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进而出现了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等的会计处理方法。
最常见的会计期间是一年,以一年确定的会计期称为会计年度,按年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称为年报。在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满足企业管理者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也要求会计分期按短于一年的期间编制财务报表,如:月度,季度和半年度中期报表。
货币计量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以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单位。这一基本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确认了以货币作为主要的、统一的计量单位,同其他三项基本前提一起,为各项会计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企业会计制度》第八条规定“ 企业的会计核 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 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当然,统一采用货币计量,也有不利之处,许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些因素,并不是都能用货币来计量的,比如,企业经营战略,在消费者当中的信誉度,企业的地理位置,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等等。为了弥补货币量度的局限性,要求企业采用一些非货币指标作为会计报表的补充。
综上所述,会计核算的四项基本前提,具有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会计主体确立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确立了会计核算的时间长度,而货币计量则为会计核算提供了必要手段。没有会计主体就不会有持续经营;没有持续经营,就不会有会计分期;没有会计分期,就不会有现代会计。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指会计核算的行为规范,即会计准则。它是会计实践工作经验的抽象概括和总结。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一共有十二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即收入或费用是否计入某个会计期间。不是以在该区间是否收到或支付现金为标准,而是依据收入或费用是否归属该期间的成果或由该期间负担来确定。比如,公司卖一批产品,对方已预付一部分定金,虽然我们当月已拿到对方部分货款,但尚未发货,所以,此笔收入不能计入本期,而应等实际交付货物时再记收入。
该原则指会计核算资料必须有用,必须能满足使用者需要。当然这种满足是针对个别使用而言,只是部分满足,并非全部满足。
指会计核算应当多考虑企业经营的风险,低估企业资产与收益,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与费用要算足算净。比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在相当长的时间尚未收回,这种资产便成为企业的不良资产,从谨慎原则出发,要充分考虑风险,就需要低估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因此就产生了计提坏账损失的办法。也就是对该部分应收账款按一定比例和方法计坏账损失,记入费用科目,从而降低企业风险。
即会计指标应当一致,相互可比,按规定处理方法进行,当然,遇到特殊情况,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变更其处理方法。比如:在存货计价的处理上有五种方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可选择其中的一种作为计价原则,这样的会计信息才有可比性。若企业要变更这种计价方法,必须在不违背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按规定的程序加以变更。
即会计核算要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真账真算”。一切“假盈真亏”或“真盈假亏”,都将导致企业管理者的错误决策,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致使社会财富和企业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指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一致性原则是可比性原则的基础。
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会计资料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降低,因而各种会计信息与所反映对象在时间上要保持一致,以避免信息失去时效。
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利用。因此会计信息应当通俗易懂,账、表、字迹和数据必须工整规范,不允许乱涂乱改。
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资变动时,除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即某个会计期间的收入确实实现后,就必须确定与该收入有关的已经发生的费用,用以计算企业的损益,明确该期间企业盈利或亏损状况。这种配比原则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所带来的收效只与本会计年度相关;而资本性支出则是指该支出不仅与本年度有关,而且与以后其他会计年度相关。之所以要求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因为要求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内的损益。确定这种损益将成为企业向政府缴纳税款的重要依据。
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核算方式。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分别核算、分别反映;力求准确,并在财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而对于次要经济业务,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进行合并反映。使会计核算在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并有助于简化会计核算,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