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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方财政学概论

一、地方财政学的概念

多数国家的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具有区域性和局部性,其主要职责:一是配置一定的资源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其公共需要,比如修建城市内的道路桥梁、治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等;二是维护地方居民的社会公平,比如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提高当地教育水平等;三是稳定地方的经济发展,通过政策手段调节经济的“峰”“谷”,以维持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位“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地方政府需要通过财政手段实现其职责。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财政行为就是地方财政行为。

地方财政行为是全国财政行为的组成部分。地方财政一方面承载着中央财政赋予地方的责任,比如地方政府承担着辖区范围内的全国性道路的修建、大江大河的治理等;另一方面也具有因地制宜维护地方利益的主动性,比如地方政府运用财政补贴等政策吸引外部投资的行为,就是为当地经济发展谋利益。所以,地方财政行为既反映着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间关系,又体现着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

地方财政学属于财政学的范畴,是在财政分权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特点及其对地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探寻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学问。地方财政学具有经济学属性,地方财政直接参与国民经济初次分配,又形成二次分配,直接影响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所以地方财政首先研究的是经济问题。地方财政学还具有管理学的属性,地方财政是地方政府能否有效行使职能的关键,所以,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地方财政收支管理,提高收支效率是地方财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地方财政学还具有社会学的属性,地方财政调节社会公平的政策,会影响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如何衡量公平,如何实现公平,也涉及社会学的研究领域。

二、地方财政学的研究内容

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地方财政的现象:城市的路灯、道路、公园,都是由地方财政出资修建,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范围;2018 年以前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收主要归属中央财政,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主要归属地方财政;不同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比如 2022 年 7 月起,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为 1 320 元,郑州市 2022 年 7 月开始也提高了标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740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 750 元,反映着地区间存在的财政差异。

以上现象都属于地方财政学的研究内容,归纳来看,地方财政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1.地方财政学基本理论

地方财政学基本理论主要有地方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更容易掌握当地居民对地方性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能够更有效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财政分权理论解释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地方财政能够比中央财政更好地提供地方公共产品。中国的财政学者引入财政分权理论研究中国的财政体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政府间财政关系

政府间财政关系主要研究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国外常见的三级政府状况下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相对简单。中国五级政府的状况下,事权和财权划分相对复杂,除了要研究中央政府和省级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还要研究省级以下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

3.地方财政收支

明确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确定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研究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规模、结构和经济效率。以适当的原则划分地方政府财权,明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形式,赋予地方政府与其事权相对应的财权,使地方政府具备一定的财政能力。

4.地方财政管理

地方财政的目标是行使地方政府职能,满足当地居民的公共需要,加强财政管理,有利于提高地方财政支出的效率。地方财政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地方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

5.区域财政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东西部的差异,也存在城乡的差异。城乡经济差异体现在财政上,分别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城市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城市财政除服务于城市居民的公共需要,还承担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经济发展等职责。县乡经济发展相对薄弱,但人口众多且分散,县乡财政呈现责任重、收入低的特点。以农业为主的县乡财政收入极少,但因为人口多,民生职责极大,财政收支缺口较大。区域间经济的不平衡也形成了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竞争与合作,对地方财政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地方财政学的研究方法

地方财政学既有很强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性。中国在地理上幅员辽阔,经济上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东西部差别、城乡差别,地方政府在行使职能时需要因地制宜地实践地方财政理论。所以地方财政学的研究中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是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从具体方法来说,地方财政学的研究包括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

(一)实证分析法

所谓实证分析,就是按事物的本来面目描述事物,说明研究对象“是什么”,它着重刻画经济现象的来龙去脉,概括出若干可以通过经验证明正确或不正确的基本结论。实证分析方法运用于地方财政学,就是要按照地方政府财政活动的实际状况,勾勒出从地方政府取得收入直至安排支出的全过程及其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地方财政活动同国民经济活动的相互作用,以及组织财政活动所建立的机构、制度和各种政策安排。

(二)规范分析法

规范分析要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即确定若干准则,并据以判断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状态是否符合这些准则,如果有偏离,应当如何调整。规范分析方法运用于地方财政学,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前提,根据公平与效率这两大基本社会准则,来判断目前的地方财政行为是否与上述前提和准则相一致,并探讨财政制度的改革问题。

(三)比较分析法

地方财政学以研究现实中的问题为核心。现实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历史规律的一个阶段。把现实的地方财政问题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中研究,能更好地发现规律,推动理论发展。由于各国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不同,地方财政也千差万别,对世界范围内的地方政府财政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借鉴其科学合理的成分,完善中国地方财政的改革。 +5irf/cYTvNwXp3zm1XO6NHSSVdCl/2Tf5ZKX//cuGPV5KvfB84L+maij/eR+Dc0



第二节
多级政府与地方财政

一、国家结构与多级政府

国家结构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方式来划分国家的行政单位,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质内容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问题。它体现一个国家的整体权力结构,紧密程度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组成部分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一制和联邦制。

政府层级的设置,以及每级政府的职能范围,客观上取决于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和受益范围基本相同的公共产品的分布特征。正是公共产品在受益范围上的差异以及其分布特征,决定了不同级次的政府在实现政府职能方面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一)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是指一国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行政单位组成,一般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行使统一主权。单一制国家的权力是统一的、集中的,国内的各地方行政区不是政治实体,不具有主权特征。单一制国家划分地方政府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国家,中央政府高于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行使管辖权。地方行政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地方政府的有限自主权由中央政府通过宪法授予。在对外关系中,中央政府是国际法主体。这种国家结构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模式,如中国、英国、法国、日本等。

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层级由各国国情决定。单一制国家强调国家权力的集中,也强调提供公共产品的有效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是某一特定区域的成员受益的公共产品,其受益范围还存在大小之分,如城市的道路受益范围就小,跨区域高速公路的受益范围就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应尽可能下放到能够满足公共产品有效提供的最小的地理辖区中。国家的地理面积越大,各地方的差异性就越大,对于公共产品需求的差异性也越大,基层地方政府的数量也就会越多。中央政府为了更好地行使管辖权,往往会设置连接中央和基层政府的中间层级的地方政府。国土面积越大,地方政府的层级可能越多。国土面积非常小的国家,一级政府就能够满足全国范围公共产品的提供,也就不需要再设置地方政府,比如新加坡、梵蒂冈等城市国家,只设置一级政府。世界上多数单一制国家设置多级政府。

(二)联邦制国家

联邦制国家是由多个成员联合组成的国家。中央政府同各成员政府根据宪法分享包括主权权力在内的国家权力行使权,联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得逾越宪法中关于他们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地位的条款,从而干涉到另一方的权力范围 。各成员政府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制定适合本成员国的宪法和法律,并自主决定和管理本成员国事务。各成员国下属的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其自治权受到法律保护,成员政府不能直接干涉所属地方政府的事务。可见联邦制国家以分权为特征。目前全球约有二十个国家实行联邦制,主要有美国、德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家。

联邦制国家一般分为三级政府:联邦政府、州(省)政府和地方政府。联邦制国家的形成多数有历史的原因,或是民族因素,或是自然条件,或是经济联系,各个独立的行政区域以宪法的约束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联邦,联邦就是中央政府,各个独立的行政区域就组成了州(省)级政府,原属于各独立的行政区域的基层政府统称为地方政府。联邦政府与州(省)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自主治理,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财权,一般实行以分别立法、财源共享、自上而下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为特征的分税制。

二、地方政府的界定与类别

(一)地方政府的界定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认为:“地方政府一般可以认为是公众的政府,它有权决定和管理一个较小地区内的公众政治,它是地区政府或中央政府的一个分支结构。地方政府在政府体系中是最低一级,中央政府为最高一级,中间部分就是中间政府(如州、地区、省政府等)”。根据这一概念,政府的层级主要包括中央政府、中间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指的是基层的一级政府。《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地方政府在单一制国家,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在联邦制国家,是成员政府的分支机构。”这一定义反映了不同国家结构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都称为地方政府;在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从属于成员政府,也直接受成员政府(即州政府)管辖,因此性质上是“成员政府的分支机构”。我国习惯上将中央政府以下的都称为地方政府,《辞海》对“地方政府”的解释是:“‘中央政府’的对称,设置于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负责行政工作的国家机关”。

按照我国的研究习惯,本书界定地方政府为 :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级别的政府的统称,不仅包括最低一级的基层政府,而且也包括中间政府。地方政府从层级上通常分为三类:第一,直接与当地居民发生联系,承担直接治理职责的地方政府,称为基层地方政府;第二,直接与中央政府发生联系,受中央政府直接监督指挥的地方政府,称为最高层级地方政府;第三,介于前述两者之间的地方政府,称中层地方政府。

(二)地方政府的类别

在西方国家,依地方政府与中央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地方政府在政治上往往有两种意义,一是分权,二是分治 。分权,又称“分割性的地方分权”,是指中央与地方权力之划分,各有其独立的范围,地方在权限范围内,享有较充分的自治权、较大的裁量权和相当的自主权。分治,又称“分工性的地方分权”,是指中央政府将其部分权力交与地方政府代为行使,中央仍保留最后的决定权,地方政府作为中央的代理人,根据中央意旨执行国家政策。

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地方政府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模式

1.英国型地方政府制度

英国型地方政府是一种以地方议会为中心的分权制地方制度模式,其特点是:

(1)地方政府具有法律人格和独立地位,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律范围内负责广泛的地方事务。这种法人资格,过去或由英王特许,或由议会立法授予,现在都由法律授予。

(2)地方政府以地方议会为核心代表机关,地方议会由民选的议员组成,但地方议会中的各种委员会是实际处理议会事务的机构,并由议会任命各种常任官员,如警官、消防员、执行主管、社会事务官、财务员等组成执行部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3)在中央,没有单独设立统一主管的负责地方政府事务的部门,而是按地区分别设立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士事务部和北爱尔兰事务部;对英格兰地区事务,则主要由副首相府主管。在地方,政府间的职责范围大多相互分立,各级政府无隶属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体现“职能调整”的特点。某些中央部门直接负责或设派驻机构处理地方事务,但不存在类似法国那样的协调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工作的地区性机构。

英国的地方自治观念和地方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原先英国早期殖民地或占领区的地方政府,很多就承袭了英国地方制度的特点。类似于英国地方制度的国家包括英联邦国家、美国等。

2.法国型地方政府制度

法国型地方政府是一种中央监督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地方政府模式。

法国是一个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法国中央集权的方式:一是国家许多重要的行政事务掌握在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手中;二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派任国家代表,国家代表负责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三是由中央各部门分别在大区和各省市设立派驻机构,处理本部门在地方的有关事务。

最初,法国中央政府为适应统治的需要,在各地设立分治区,并安排一名中央代表,对地方事务的处理进行监督。如有必要,中央代表可撤销地方政府的命令,中止或代替地方政府的工作。1800 年,拿破仑改革地方制度,采行省长制,即在每省设置一个省议会和一名省长;在每一市镇,设置一个市镇议会和一名市镇长。省长、市镇长由中央任命,后来市镇议会和市镇长改为选举产生。

法国地方政府制度的特点是:

(1)地方政府体制大致相同,所辖行政区划整齐划一,除少数区域外,大多数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一致、性质相同。

(2)在大区、省,不仅有民选的议会作为“议政合一”的地方政府机构,而且设有国家代表,负责维护国家利益、监督行政并使法律得到遵守。另外,还设有中央政府部门派驻地方的机构。

(3)市镇议会也实行“议政合一”体制,既是权力机构,又是政府组织,其市镇长既是市镇议会的执政官,又是市镇行政首长,担任市镇议会主席,并且是国家代表。

(4)在中央政府设立内政部,负责省长的提请任命以及省长主要助理官员的直接任命,负责各地方当局的选举、公民保护等事项。

(5)虽然从传统到法律都赋予地方议会很大的自主权力,但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对地方议会具有很强的监督或控制职能;中央各部门派驻机构,对地方议会也有较强的影响。

法国地方制度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南欧国家影响很大。作为前殖民列强,法国把这种地方制度推行于亚洲和非洲的殖民地中。一些殖民国家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地方政府中,有许多类似法国地方政府的特点。

3.德国型地方政府制度

德国型地方政府是一种以地区整体性从属原则为主要特征的地方政府模式。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由各州组成(统一前为 11 个州,1990 年统一后,原东德的 5 个州加入联邦德国,现有 16 个州)。联邦政府制定基本的政策框架、法律或规章,但这些政策、法律和规章的大部分由州政府负责执行。州以下的县(县级市)、乡镇作为德国行政管理的较低层级,负责大量的地方政府行政职能和联邦与州委托处理的国家行政职能。

德国地方政府制度的特点是:

(1)德国各级地方政府是建立在“地区整体从属”基础上的效率型地方政府体制。按照德国公共行政的隶属性原则,上级政府仅履行那些“不能由下级公共机构有效履行的职责”。因此,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全国性的总政策和法律,但除某些特殊领域如国防、外交、铁路、邮政等事务外,其他大多数事务不由联邦各部直接管理,而是委托给州政府负责;州政府可再把这些国家行政职能分配给州和各级地方政府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下级政府整体上对上级政府负责。

(2)各级地方政府不仅处理地方政府事务,还负责处理联邦与州委托处理的国家行政事务,具有作为地方自治单位和国家行政单位的双重属性。

(3)一般认为,在联邦与州,以及州与地方关系上,不存在上下等级关系,而是一种辅助关系(尽管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联邦、州、地方政府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受联邦基本法、州宪法和地方宪章法的保障。

(4)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地方政府传统上具有较强的综合职能,处理范围广泛的事务,专门职能部门较少;联邦和州政府各部门也较少设立派驻地方的机构,地方行政长官享有相当大的权威。

与德国地方政府制度相似的国家,主要是与德国邻近的一些欧洲国家,如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德国地方制度还影响了俄罗斯、匈牙利,尤其对形成于明治时期的日本地方制度产生过较大影响。

三、地方政府与地方财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位“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地方政府行使职能需要有地方财政作为基础和支柱。各级地方政府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行使着各自的职能,承担着不同程度的治理任务,需要配置与所行使职能相应的资源。

(一)地方政府的级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多级政府体制,政府的级次决定了财政级次,从而决定了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多级次的政府是随着国家疆域的扩张、政府社会管理事务的不断增加而出现的。当国家疆域范围扩大、社会管理事务增加时,单凭一个级次的政府很难完成所有的政府事务,多级次政府的出现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在单一制国家,先有中央政府,后有地方政府。当一个中央政府无法有效管理所有的政府事务时,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划定多个地方疆域、设立多个地方政府,帮助中央政府履行管理职责。联邦制国家一般是先有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后有中央政府。在联邦中央政府产生以前,各州在本州的管辖领域内,都是相互独立的一级类似“中央政府”的政府,独立行使政府权力,同时下辖了为数众多的地方基层政府。由于各州管辖区域、人口、经济规模较小,仅凭各州实力参与国际事务显得势单力薄,也无法抵御外来侵略和战争,各州需要州际间的合作,要求加强各州的联合统一,才形成了联邦,组成一个中央政府。

从世界各国的政府级次来看,联邦制国家的政府级次一般只有三级,即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一般都认为三级政府体制是最简洁、高效的政府体制。目前世界上实行三级政府体制的除美国最为典型外,德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都实行的是三级政府体制。在单一制国家,政府的级次相对来说较多,但实际上形成三级政府体制的也为数不少。如日本的政府体制直接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挪威、新西兰、法国的政府级次也是三级。

总而言之,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世界各国的政府级次多以三级为主。尽量减少政府中间层次,实现政府行政组织体制的扁平化,构筑高效、简洁的政府体制是各国政府体制值得借鉴的做法。

(二)地方财政建立的条件

各级地方政府要实现自己的国家治理任务,就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财政分配权利,以取得相应的财力保证。因此,地方财政的组成必须与国家的政权结构相适应,即有一级政权,就有一级事权,应有一级财政。

1.一级政府,一级事权

政府事权指的是一级政府所拥有的或承担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由于事权实际上是政府职能的外在化,因而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级政府、一级事权”解决的就是政府职能在不同级次政府间的配置问题。

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从理论上讲主要根据财政分权理论和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层次性来划分。哪一级地方政府受益的事权划归哪一级政府;能够由基层政府完成的事权划归基层政府,基层政府完成不了的事权,划归上一级政府。事权在不同级次政府间的划分,也大体上确定了一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

2.一级财力,一级财权

政府财力指的是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配的、主要以货币形式存在的社会资源。拥有一定的财力,是一级政府有效行使其事权的基本保障。

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的自有财力和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性财政收入两个方面。其中地方政府的自有财力是由财政体制所确定的归地方政府所有的财政收入,上级政府的转移性财政收入通常是中央政府为实现一国范围内区域间财政均衡而实行的财政制度。

地方政府的财权通常是指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相关权力,包括立法权、税收征管权、举债权等。

3.一级独立的预算权

一个国家的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筹集资金和供应资金的工具,反映着政府的活动方向和范围。预算管理权限反映着财政资金管理权限。有无独立的预算,实质上反映了地方财政有无独立的财政资金支配权和管理权。因此,它是衡量地方财政有无独立性的重要标志。

(三)地方财政的作用

1.地方财政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来保障和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地方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逐步扩大。地方政府承担了提供大量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职责,包括地方公共管理、地方安全、消防、道路、环境保护、文化娱乐、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的财政状况。

2.地方财政是地方政府调节社会和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

地方财政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枢纽,同时也是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在中央财政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地方财政为地方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卫、公用事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筹集资金、供应资金和管理资金。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地方财政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标,通过财政收入政策、公共支出总量和结构的安排,对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地方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3.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基础

国家财政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组成,中央财政居于主导环节,地方财政处于基础环节。从预算收支来看,全国多数的财政收支行为是由地方政府来完成的。从各级地方财政来看,省级财政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中央财政政策的执行者,也担负着为中央和地方筹集财政资金、调节辖区内财政经济的重任;市级财政则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工商各业,而工商业又主要集中在城市,所以城市就成为财政收入的集中来源地;县乡财政构成地方财政的基础环节,是最能了解居民需求偏好的基层财政,为基层政府提供有效公共产品的财力保证,承担着基层的公共设施的供给、最多人口的社会服务保障,是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5irf/cYTvNwXp3zm1XO6NHSSVdCl/2Tf5ZKX//cuGPV5KvfB84L+maij/eR+Dc0



第三节
中国的地方财政

一、中国的地方政府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从夏商周的分封制,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郡县制,再到现在的多级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管理体制。

(一)中国地方政府的级次

自秦朝设立地方政府以来,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地方政府在两千多年的朝代更迭中进行了多次演变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郡县两级制,郡下设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县则称“道”,初期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加上内史——即首都周围特区,一共是三十七个郡级政权,每郡领二十余县。

东汉末年至魏、晋、南北朝设州、郡、县三级制。东汉末年,为镇压黄巾起义,中央政府不得不派中央的高级官员——九卿出任“州牧”,授予兵权、财权和行政权,汉灵帝时,“州牧”已普遍设置,州便逐渐成为郡上一级的政权,至此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隋唐、五代、宋辽金时代,地方政府重复了三级变两级,又改成三级制的循环。隋朝初年,隋文帝罢郡为州,以州统县,恢复了两级建制。唐朝为加强对州的监督,将全国分为 10个监察区,因为是按基本交通路线划分的,所以监察区也称为“道”(宋朝称为“路”),形成“道—州—县”三级地方政府。

元明清至民国初地方政府简化到三级制,甚至短时的二级制。明朝设置“布政司”为第一层级的地方政府,“府”与“直属于布政司的州”为第二层级,“属于府的州”为第三层级,“县”或为第三层级,或为第四层级。清朝简化为“省、府、县”三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政府的结构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有所变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地方政府结构为四级,即大行政区政府(真正权力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大行政区政府是地方政府的最高层次。1954 年,为了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的行政机构,因此省级政府从此成了最高一级地方政府,这样政府的结构就由新中国成立初的四级制改为省、县、乡三级制或省、县、区、乡四级制并存。这种结构在 1954 年宪法中得以确定,并为 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所重新肯定,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级次的基本结构。

目前,我国有四级地方政府。截至 2021 年底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为:(1)省级区划 34 个,其中 23 个省,5 个自治区,4 个直辖市,2 个特别行政区;(2)地级区划 333 个,其中 293 个地级市,40 个地区(州、盟);(3)县级区划 2 843 个,其中 977 个市辖区,394 个县级市,1 472 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4)乡镇级区划 38 558 个,其中 21 322 个镇,8 309 个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8 925 个街道办事处,2 个区公所。

(二)中国地方政府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建立了新型的地方政府制度,国家结构上采取在单一制国家中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形式。它不同于联邦制国家,没有联邦制国家中的邦、州、共和国等组成部分,也不同于一般单一制国家(在这些国家大多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中国的地方政府具有以下特点:

(1)在普通地方,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省级和较大的市)、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和任免有关人员等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有在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和工作上的指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职能,实行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从两个方面体现“双重从属性”的特点。

(2)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作为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但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些都体现了地方制度的灵活多样性。

(3)在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居民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现直接民主的特点。

(4)在普通地方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地方政府职能比较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财政、民族、民政等方面,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承担职能基本一致,在职能上分工不明显,但权限上有差异。

二、中国地方财政的特点

中国地方政府的构成是由中国的历史、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决定的,符合中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的地方财政是为中国地方政府实现国家治理的职能服务的,也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一)中国地方财政的构成

从结构上看,各级政府要实现自己的职能,就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财政分配权力,以取得相应的财力保证。因此,财政体系的组成必须与国家的政权结构相适应,即有一级政府,应有一级财政。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也即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我国地方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四级组成,地方财政也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四级,分别为各级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提供财力支持。具体构成见图 1-1。

图 1-1 中国地方财政的结构

从内容上看,中国的地方财政在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明确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地方财权,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协调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

第一,明确地方财政事权。1994 年建立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除明确了城市维护、公检法是地方财政的主要事权外,其他的事权都与中央相似,只是范围不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快了划分财政事权改革的步伐,2016 年中央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第二,划分地方财权。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建立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保障地方财政事权的有效实施。2016 年全面完成“营改增”后,加大了增值税对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在地方税收缺少了明确的主体税种的情况下,保障了地方的财力。

第三,加强转移支付的调节能力。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加强了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保障地方财力的转移支付,建立了比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近几年,各地方政府在逐步完善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严格地方财政的预算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预算管理改革的方向,2015 年实施的新《预算法》,明确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预算编制要求;明确了预算管理职权,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执行预算,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要汇总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连同本级预算向上一级政府备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的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二)中国地方财政的现实特点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在地方上的代理机构或派出机构,没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权力,主要是按照中央命令办事,地方财政的自主性较小。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有了明确的事权和财权,主观能动性大大提高,能够主动了解本地区居民的公共需求,积极履行地方政府职责,地方财政在社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形成了中国地方财政的特点。

1.地方政府更好地提供了地方公共产品

越是接近基层的地方政府就越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其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就越有效。改革开放以后,中央对地方政府进行了放权让利,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和决策权,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4 年我国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逐渐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地方政府的职能逐渐转向以提供地方公共产品为主的市场失灵领域。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教育、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等,与本地区居民的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更好地满足了本地居民的公共需求。

公路覆盖率高。截至 2020 年年底,我国公路通车里程达到 519.81 万公里,公路密度达54.15 公里每百平方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 16.10 万公里,对 20 万以上人口城市覆盖率超过 98%;农村公路里程达 438 万公里,贫困地区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全部通硬化路、通客车、通邮路。

教育水平大幅提高。截至 2021 年,义务教育阶段,全国 99.8%的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基本要求,城乡办学条件差距明显缩小,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 95.4%,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世界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57.8%,实现了高等教育从大众化到普及化的历史性跨越。

医疗卫生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中国人均期望寿命从 2000 年的 71.4 岁提高到 2015 年的 76.34 岁;全国医疗卫生机构 2011 年有 95.4 万个,2020 年达 102.29 万个;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2011 年有 3.81 张,2020 年达到 6.46 张。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

2.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地方财政支出的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都在不断地扩大。如表 1-1 所示,自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到 2021 年,我国地方财政支出的绝对规模从 4 038.19 亿元增长到 21.13 万亿元,地方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由 8.3%提高到 18.5%,甚至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都由 69.7%提高到 85.8%。

表 1-1 我国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我国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不断增长的规律符合瓦格纳法则,即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就要求保证行使这些国家职能的财政支出不断增加,随着人均收入提高财政支出相对规模相应提高。近几十年来,地方财政支出不断上升的一个基本背景是城市化的进展与人口的不断增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地方政府需要为本地居民提供一系列提高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共服务,包括供水、供电、街道照明、排水、排污、垃圾回收、交通运输网络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服务等。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结构、消费结构在发生着变化,对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

3.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

1994 年建立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后,我国逐步建立了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随着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不断加大,地区间的财力均等化程度得到了明显改善,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财力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财政体制改革,主要是遵循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理念,围绕着“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来展开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完善,总体上形成了以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依据,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逐渐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随着“省管县”改革的推进,“扁平化”体制得以实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得以被理顺,市级财政这一中间环节被去掉,县级财政运作效率有所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由省级财政直接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下达到市、县,并对下级政府进行直接的结算、核定和管理,明显提高了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效率。

我国实行的“援疆”制度,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援建”,实际上形成了横向转移支付的形式,有利于在我国探索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4.逐渐健全地方税收体系

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是地方提供公共产品的财力保障,是税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重要基础。而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又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厘清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等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营业税为主体,辅以资源税、房产税、契税等税种的地方税收体系。2016 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变为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与此同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和车船税等在内的财产和行为税收入虽然归属地方,但是其占比基本保持在 10%~ 20%,无法为地方带来充足且稳定的税收收入。

关于地方税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对地方税收体系进行优化, 一是在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的基础上,完善共享税分成模式。当前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较高,因此地方政府在尚未有成熟的自有税种以前,涉及地方税体系的改革都要在货物和劳务税为地方收入主体的背景下进行。二是探索为地方政府构建稳定税源,适当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扩大地方税源,探索对个人住房征税的房地产税改革;税收管理权表现在自主调整税率和减免税收等税制要素。

5.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逐渐扩大

1994 年《预算法》明确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但多数地方政府“暗度陈仓”以各种名义举借债务。2009 年,我国尝试以中央“代发代偿”的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帮助地方政府增强融资能力,开启了“开明渠、堵暗道”实质上允许地方政府借债的管理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2014 年国务院发布 43 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并且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基本摸清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状况。2015 年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开始实施,在以法律的方式允许地方政府借债的同时,也规范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及风险也日趋透明。

新《预算法》规范下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和专项债。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地方债务规模持续扩大。2015 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 16 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预计执行数为 9.92 万亿元,专项债务余额预计执行数 6.08 万亿元。至 2021 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 30.47 万亿元,包括一般债务余额 13.77 万亿元、专项债务余额 16.70 万亿元。地方债务增长过快,积累了一定的债务风险。

核心概念: 地方财政学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的级次 地方财政

复习思考题

(1)多级政府为什么要有多级财政?

(2)地方财政的作用是什么?

(3)中国地方财政的现实特点有哪些? +5irf/cYTvNwXp3zm1XO6NHSSVdCl/2Tf5ZKX//cuGPV5KvfB84L+maij/eR+D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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