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政策工具和管理手段中,存在着四种形式的转移支付:一是政府对企业的转移支付,主要是指政府给予企业的各种补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对企业实行转移支付,通常是出于政策性原因的考虑。二是政府对居民个人的转移支付,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三是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它是以政府间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和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制度。四是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同级地方政府间发生的资金平行转移,一般是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提供资金援助。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逻辑起点,一直是学者们十分重视和不断探索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只有确立了科学可靠的理论依据,才能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手段和达到既定政策目标。综合来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存在与诸多因素有着密切关系。其中,纵向财政失衡、横向财政失衡、公共产品外部性和弥补分税方式不足等,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逻辑起点。
在多级财政体制中,当各级政府间既定的收入支出范围确定后,若某级政府面临财政赤字而其他级次政府出现财政盈余时,纵向财政失衡问题便产生了。纵向财政失衡的第一种形式是,如果将税基广、增长快和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为中央收入,并将税源分散、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划为地方收入,则中央政府往往掌握较多财力而地方财政收不抵支,这是常见的一种纵向失衡的形式。纵向财政失衡的第二种形式是,在财政实践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地方财力相对较多而中央财力相对不足的状况。无论从公平还是从效率的角度看,这两种形式的纵向失衡问题都需要切实得以解决。而主要的解决办法,便是协调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和手段。
从历史经验来看,维护中央政府权威和限制地方政府过度扩张,是一个国家保证政令畅通、政局安定和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如果中央政府集中了更多的财力份额,地方政府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财力,则中央政府就对地方政府形成了有效控制。当财权更多地上移至中央政府,而将更多的支出责任下移至地方政府时,就需要中央财政资金向地方的流动。如果完全由中央政府自己来使用和消耗本级财力,那么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对于位于地方政府辖区内,但有明显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来说,中央政府可以拨款补助给地方政府,在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中央政府加强对补助金使用情况的积极指导和密切监督,可以极大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中央政府拨款给地方政府,也是中央政府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协调和合作的表现。在体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方面,转移支付形式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制度化和法律化。中央财政运用法律形式规范转移支付的用途、标准和数量,使中央政府的转移性财力分配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和客观公平,从而使得政策调节避免受到人为因素的消极影响。二是运用方式灵活。不同的转移支付形式有着显著差异的特定功能,中央政府可以依照调控目标选择不同的转移支付方式,从而为实现既定目标服务。三是政策性强。中央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既定产业政策来确定转移支付政策的方式、数量、比例和目标,进而优化经济结构、激发市场活力和促进经济的良性运转。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看,地区间经济发展均衡是相对而非绝对的。从财政收入方面来看,各地区的财源分配因各地区间经济基础、产业结构、收入水平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显著差异。从财政支出来看,各地区的支出需求也因地区间发展程度、自然条件、人口规模和结构、行政管理规模等方面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一国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在财政上的具体体现,往往是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充裕,而落后地区税源狭小且财政状况拮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落后地区却比发达地区更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和更多的财政支出。当富裕的地区出现财政盈余而落后地区面临着财政拮据时,横向财政失衡问题就产生了。通常情况下,富裕地区能够为居民提供较高水准的公共服务,而贫困地区却难以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横向财政失衡状况的存在和加剧是不利于各地区均衡发展和社会共同进步的,这主要体现在,首先,横向财政失衡会导致贫困地区的人口向经济发达和社会福利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加剧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其次,横向财政失衡还会导致市场的分割和封锁。各地区为了本地利益和避免本地资源外流设置各种障碍,形成地区间的市场封锁和经济割据,从而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在经济落后和税源有限的条件下,增税和发行公债等加重企业和居民负担的方式不是地方政府筹资的理想选择。与落后地区相比较,发达地区财政资金的边际效应是递减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在扶持落后地区发展的同时,还可以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边际效用。但是,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之间的这种财政资金转移通常是无法自动形成,因为地方财政的收支活动都会以本地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但中央政府代表着国家的整体利益,有责任运用转移支付方式协调各个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发展。
严格地讲,地方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几乎不可能恰好被限定在地方政府的辖区之内。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或受侵害)范围很可能超出辖区界限,使其他地区在受益(或受侵害)的同时并不承担任何成本。另一方面,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也许尚未达到地方政府辖区的界限,从而显现出公共产品数量不足和质量不佳的问题。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在公共产品的外部性显著存在和成本自担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其提供公共产品时所采取的策略便容易产生某种程度的扭曲和偏差。具体表现为:当公共产品存在着明显正外部性时,基于本地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可能高估公共产品成本而低估其效益,从而减少此类正外部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与此相反,当公共产品具有明显负外部性时,地方政府则容易高估公共产品效益,低估或忽视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从而使具有负外部性的公共产品继续存在甚至有所增加。
公共产品提供中的扭曲和偏差,极大影响了区域性公共产品提供和居民的福利水平,也不利于地区间基本公共均等化的实现。在此情形下,通过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对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进行适当调节,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干预方式。由此可见,公共产品外部性研究的理论意义,不仅在于揭示市场力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条件下私人成本同社会成本的背离,否认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而且也在于它为分析和界定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提供了依据。外部性理论的政策性含义为:一是主张政府积极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运行;二是主张中央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在提供具有外部效应的区域性公共产品时所可能产生的行为扭曲问题,从而实现资源配置优化。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存在,是弥补税收划分方式不足的重要手段。在财政体制改革和实践中,单纯依靠税收分割很难达到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最佳协调。这是因为,第一,税收划分本身只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确定税收的归属,这仅构成了多级财政体制中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尚有支出划分、收支关系协调等复杂问题有待于在财政体制框架中加以处理。第二,无论从理论还是技术上讲,单纯的税收划分方式都难以使税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达到恰当和合理的地步,难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完美结合。在当今发达国家中,虽然其划分税收的方法和制度已经较为先进和健全,但在分税的同时却又无一例外地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弥补分税方式本身的固有缺陷。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最早是由著名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在庇古的基础上出现了财政联邦主义。此后,新剑桥学派经济学家卡尔多(N. Kaldor)的分配理论,奥茨的“分权定理”,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的最优分权等理论奠定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最早是由著名经济学家庇古于 1928 年在其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的。庇古把国家经费分为消费经费和转移经费,其中转移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本国人民内债利息、抚恤金、养老金、奖金等方面。转移支付的范围和作用,随着国家干预的加强而日渐扩大。财政联邦主义理论是在庇古的财政转移支付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主要研究公共部门职能的合理分配和不同层次政府间财源的合理分配。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财政联邦主义理论逐渐得到丰富和发展,其分析方法也出现向政治经济学分析和公共部门制度分析发展的趋势,并出现了实验联邦主义和福利改革。不同层次政府的职能和它们之间通过转移支付等工具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是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其为经济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
卡尔多(N. Kaldor)的分配理论认为,当投资率不断增高,收入分配不利于按劳分配而有利于按资本要素进行分配,这造成经济发展和投资过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劳动者的资本投入量较少,其仅靠劳动要素获取收入的规模和比例是有限的。资本拥有者由于拥有较多的资本投入,其依靠资本投入获取收入的规模和比例相对较高。具体而言,在国民收入既定时,资本投入的比例越高则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越高,而劳动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就越低。因此,随着资本积累的规模和速度越来越快,收入分配差距将会进一步扩大,进而对社会公平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不利影响。要维护收入分配公平和控制收入分配差距,需要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收入较多,其拥有的资本及其资本投资产生的收益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的收益要可观得多。在此情形下,中央政府有必要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差异。
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ce E. Oates)在其《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基于受益原则提出了用以解释和指导公共支出责任划分的分权理论和转移支付理论。奥茨在做出系列假定后,提出了如下分权理论:对于某种公共产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产品的消费被定义为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总是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要有效得多,公共服务的供应责任就应尽可能地由最低层次的政府来承担。主要原因在于,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具有管辖区内选民偏好和当地公共产品提供成本的信息优势。另外,宪政约束和政治压力限制中央政府向一些地区提供比其他地区更高水平的公共产品,从而只能向所有地区提供同一水平的公共产品,无法考虑地区间的差异。
在上述财政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奥茨在 1999 年指出,关于转移支付的各种文献强调了不同级次政府之间转移支付的三种潜在作用:一是内部化财政溢出效应的收益;二是地区管辖区之间财政均等化;三是整体税收体系的改善。不同层次政府之间转移支付主要采取有条件转移支付(配套转移支付)和无条件转移支付。一般而言,用于内部化溢出效应的收益的转移支付多采用有条件转移支付,而用于地区管辖区之间财政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多采用无条件的转移支付。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在《地方政府功能的合理范围》一文中指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当地居民,更了解其愿望与需求。一国国内不同辖区的人们有权选择自己偏好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即有权选择自己偏好的公共服务种类和数量。根据斯蒂格勒的理论,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与分配的公平性,决策应该在最低层次的政府进行。当然,政府层次不是越多越好或越少越好。当政府层次较多时,可能有利于政府接近民众,更好地了解当地居民的愿望和需求,更有效地提供适合当地居民偏好的公共产品。但过多层级的政府会导致辖区规模偏小,在多数情况下不能有效提供具有规模经济的公共服务。同时,政府级次越多,其财政关系就越复杂且协调难度较大,政策执行中的扭曲和漏损也越严重。斯蒂格勒在强调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时,并未完全否定中央一级政府的作用。他指出,行政级别较高的政府对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与分配的公平性目标来说是必要的,尤其是对于解决分配上的不平等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与摩擦这类问题而言,中央一级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来实现公平性目标。
我国现阶段的对口支援主要是由中央政府主导,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给予边疆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特殊困难地区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地区的政治、经济、文教科卫等支持,旨在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保持国家稳定。它是多级政府乃至社会主体参与的活动,往往是多种投入要素融合、无偿有偿结合、涉及多个领域、具有政治经济社会多重意义的活动。
广义的对口支援包括无偿援助和带有支持性质的有偿经济合作,狭义的对口支援则仅包括无偿援助。从公共经济学视角看,对口支援是一种中国式横向转移支付。将其定义为一种横向转移支付,首先是由其行为主体关系决定的。对口支援是典型的上级决策、下级执行的活动,是在既有财政体制之下的区域间政府财力无偿转移和资源再配置。尽管上级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但下级政府是实施主体,区域间政府是发生利益再分配的实质主体。正因如此,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兄弟互助式援助。其次是由客体的内容和性质决定的。对口支援主要有支援方提供的救灾援助(设施建设为主)、经济发展援助、医疗卫生援助、教育科技援助等,基本属于支援方政府直接或通过受援地政府向当地企业和居民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属于公共财政的职能范畴。尽管对口支援在实践中有时表现为纯粹的财力转移(如援建基础设施),更多时候表现为财力转移和人力物力援助的结合(如派遣干部和专业人员、给予项目支援),但都是政府财力牵动的要素流动,是一种跨区域、不同政府主体间的财政分配活动。再次,考虑到对口支援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资源分配规模以地区间资源转移部分为主,故略去非主体部分,将对口支援直接称为横向转移支付是可以成立和接受的,其对应的是上级尤其是中央政府主导决策并实施的纵向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