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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划分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一、政府间财政事权的划分原则

现代西方财政理论十分重视对公共产品的分析,公共产品的分析不仅引申出政府财政活动的必要性,同时为划分各级政府职责和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政府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三大职能,已经成为西方财政理论界的普遍共识。他们认为,中央政府应主要承担事关国家全局利益的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经济职能,而地方政府则主要行使地域性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能。

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方面,巴斯特布尔(C. F. Bastable)曾提出三个重要原则:第一,技术原则。中央政府应主要承担复杂的支出项目,地方政府则承担一般性的而又需要适时进行监督的支出项目。第二,利益原则。中央政府应主要承担事关国家范围内的整体利益的支出,地方政府则承担与地方利益有直接关系的支出。第三,行动原则。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行动需要一致的项目,而地方政府则承担需因地制宜安排的支出。美国经济学者阿图·埃克斯坦(O. Eckstein)认为,决策程序问题是值得充分重视的。这主要是因为,与中央政府决策相比较,地方政府通过一项决策程序所需的时间更短。中央政府决策即便本身是科学的,但如果决策程序过长,时效性和外部环境也会出现偏差。而且,地方政府决策更能体现居民的偏好和符合本地居民利益,因而主张中央政府承担国防、外交、国家管理等项支出,而地方政府负责其他方面的支出。同时,埃克斯坦认为,公共产品的层次性问题是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公共财政经济学最具有意义的问题之一便是,确定哪级政府最适合于处理哪项公共劳务。美国经济学者赛力格曼( Seligman)强调以效率为标准划分支出。同时,他还提出中央政府负责规模较大的支出,地方政府负责规模较小的支出。美国财政学者费雪(Ronald C. Fisher)在分析地方财政支出时认为,外溢性较小和地方性较强的公共产品,包括基础设施、警察、消防等,更适合于由地方政府提供。上述观点极大影响了西方各国财政支出的理论与实践,使得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与其职责范围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对应关系。

二、事权划分中的“集权”与“分权”之辩

“集权”与“分权”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是事权划分方面的焦点问题。财政“分权学说”和“集权学说”的长期争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央与各级地方各自支出范围的形成。从国际经验来看,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理论已经在诸多国家事权范围和支出范围的实践中得到了印证。从各国中央到地方政府的横向比较来看,各国中央(联邦)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范围大致相同,在省(州)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划分方面也不存在较大差异,这较为充分地发挥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功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预算支出科目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同之处,因而使得若干国家之间在财政支出类别上略有差异,但这并未从整体上影响各国支出范围方面的可比性。从国内经验来看,财政集权与分权问题贯穿中国历史的不同阶段。财政集权和分权的矛盾,始终是决策者关注的焦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日益明确和清晰。特别是 1994 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框架,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持集权有益论者的主要观点是:

(1)过度的分权体制可能会削弱中央(联邦)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如果大部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权力由各级地方政府掌管的话,那么中央政府便很难运用包括税率、补助等手段在内的财政政策工具来行使其应尽的职责。如果中央政府无法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和财政赤字的话,则地方的财政支出膨胀往往会形成对中央政府财政的压力,并有可能导致中央财政增加赤字或由中央银行增发货币。

(2)对于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进行协调,并不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在过度分权的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没有足够财力用于地区间的收入再分配和调节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甚至无法保证落后地区居民享受到诸如基本的医疗设施、洁净生活用水、下水道及初等教育等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

(3)在通常情况下,许多公共项目有着一定的外部性,如学校培养的一些学生在毕业后会去其他地方工作并使后者受益(正外部性);某些企业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对其他地区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负外部性)。如果在分权的条件下,各种项目均由地方政府决策,则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因成本负担问题而减少正外部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而继续投资于具有负外部性的项目,这显然不利于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4)许多公共项目同时具有外部性和“规模效益”,只有当公共项目服务于相当多的人口时,才会有较低的人均成本。比如,在一个 800 人的村庄里建造一所医院,其利用率很低且人均成本较高。若在有 8 万人的乡镇建造一所医院,则其利用率较高且人均成本也会大幅下降。在此情形下,就需要事权安排上的适当集中。

与集权论者相反,持分权论者的理论依据为:

(1)从对地方实际情况的了解看,地方政府要比中央政府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如果有关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类型的决策均由中央政府做出的话,就难免会造成效率低下乃至决策失误的问题。

(2)在通常情况下,各个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是不尽相同的。如果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由中央政府提供,则统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和水平很难有效地满足各个不同地方居民对各种公共产品的需要。

(3)在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很少甚至没有决策自主权,地方政府官员往往只是中央政府行政命令的执行者,各地的税收、支出制度和政策均由中央政府确定,地方政府无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利用政策和制度创新来发展其社会经济。

对上述集权和分权利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过度的集权和分权都有可能造成效率、公平和社会经济稳定等方面的问题,因而都是不可取的。在具体实践中,各国的财政关系基本上是集权与分权的结合,只是结合程度不同而已,而不存在绝对的集权或分权。各国都在寻求一种能适合自己国情的、财政集权与分权适度结合的财政关系。

【专栏 3-1】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意见指出,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共同财政事权要逐步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按照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区域差别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推动建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研究逐步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IqNKpGdkeUGmtY3I3zL+Yzq9TMkRG160Q/ABuSlR8Gbg7N1GFJngzrFAINpxMK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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