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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一、斯蒂格勒最优分权理论

为更好地解答在国地间实行分权的必要性问题,斯蒂格勒和夏普从集体需求和政府职能履行效率的角度对分权问题进行了论证。斯蒂格勒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力范围》中对地方政府存在必要性这一基本问题给出了公理性的解释,提出了国地间分权的两条基本原则。

为了回答地方政府分权的必要性问题,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施蒂格勒、夏普首先从公众需要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施蒂格勒在 1957 年发表的《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一文中,对于为什么需要地方政府这一基本问题作了公理性的解释,提出了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相比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辖区内的居民更接近,地方政府在了解辖区内居民的偏好与公共产品需求方面有信息优势,地方政府更了解辖区内的情况。

第二,地方政府辖区内的居民有权利对本辖区公共产品供给的种类、数量与成本分担做出决定。即不同地区的居民可以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公共产品的偏好与需求做出选择。

根据斯蒂格勒的两条公理性解释可以得出推论,在关于地方政府辖区内居民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应当在低层级的地方政府进行,这样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夏普认为,提高居民效用水平是资源配置的最终目的,因此,消费者的效用水平能否得到提高应当是选择资源配置取向的参考标准。对公共产品来说,由于消费者的偏好一般具有显著的区域性,而地方政府在了解辖区居民偏好方面更有信息优势,取得资源配置的最好效果。因此,应当对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并依此确定财政分权原则。

二、奥茨财政分权定理

奥茨 1972 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利用福利经济学理论论证了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奥茨假定社会中存在着甲和乙两个人口子集,其中甲和乙两个人口子集之间对产品的需求偏好有所差异,而甲和乙两个人口子集内部的需求偏好则相同。假设社会生产X和Y两种纯私人产品提供给甲和乙两个人口子集的所有成员消费,甲和乙两个人口子集的成员可以从X和Y两种产品的不同量的消费中获得差异化的效用满足。

如果Y产品是由政府负责提供,则存在三种政策可供政府选择:一是优先保障甲人口子集成员的利益得到满足,即使乙人口子集成员的利益可能会被损害;二是优先保障乙人口子集成员的利益,即使会损害甲人口子集成员的利益;三是分别为甲和乙人口子集成员提供相同数量的Y产品。由于中央政府在分别满足甲和乙两个人口子集的差异化需求方面存在困难,因此,对中央政府而言,合乎理性的选择是为两个人口子集的成员提供相同数量的产品Y,即选择第三条方案。该方案的弊端在于,忽视了甲和乙两个人口之间的偏好差异,未能实现福利最大化,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奥茨认为,“对于某种公共产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产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同,则地方政府能够向各自的选民提供帕累托有效产量,而中央政府无法向全体选民提供帕累托有效产量”。“当社会不同群体的消费是多样化的时候,如果一个社会的所有人都被强迫消费同样水准的产品,那么资源分配的无效率就会因此产生”。也就是说,如果某种公共产品的受益群体仅涉及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而且该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已定,那么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等量的产品数量在效率方面是低于地方政府根据本辖区居民的需求偏好提供差异化产品数量。从奥茨的财政分权定理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是:中央政府更适合提供全体社会成员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在提供具有偏好差异的公共产品更有优势。也有部分学者对奥茨分权定理存在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奥茨分权定理只是在次优理论框架中对地方政府的存在价值给以说明,而未在最优政策环境中证明地方政府的存在合理性。因为,这个奥茨分权定理的隐含假设条件是中央政府会对每个人口子集等量地提供公共产品,但该假设条件较为牵强,而且中央政府事实上也有可能为每个居民提供差别化的公共产品数量。

但在美国,人们还是更能接受奥茨关于中央政府等量提供公共产品数量的假设条件,因为它与现实更为符合。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长期为所有适龄学生提供标准化的教育,在控制汽车废气排放上也适用着相同的规则。这些案例表明,中央政府在某些场合确实是在等量地提供公共产品。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相比于最优政策环境,奥茨选择了次优分权理论框架去研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差异更加合理。

三、蒂伯特“用脚投票”理论

地方政府要想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就要尽可能多地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以满足其辖区内居民的集体偏好。蒂伯特在 1956 年发表的《一个关于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开创性地提出了“用脚投票”理论,为地方政府有效率地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提出了新思路。

蒂伯特认为,居民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总想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所征收税收之间的最佳组合,当人们发现在某个辖区居住能够提供满足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公共产品、税收)目标组合时,他们便会选择在这个辖区定居,并接受和维护该辖区的政府管理。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用脚投票”。

蒂伯特模型有着较为严格的假设条件:

第一,人们可以自由流动,个人能够将其居住地迁移至最能满足其偏好的那个辖区。

第二,人们具有不同辖区在公共产品供给和税款征收组合方面的完备信息。

第三,要有相当数量的地方政府辖区供人们进行选择居住。

第四,就业机会不会对人们在辖区间流动造成限制或约束。

第五,公共产品和税收不会在各个辖区间产生外部性。

第六,每个辖区都能将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做到最低。

蒂伯特认为,在这 6 项约束条件下,人们会像在私人产品市场中购买商品一样,自由地选择最能令自己满意的辖区居住,即他选择的居住地在公共产品供给和税款征收的组合上最能满足其偏好。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寻找到自己满意的辖区,那么不同辖区为吸引居民到本辖区居住,会在公共产品供给和税款征收上相互模仿和学习。当社会成员逐渐从公共产品供给成本偏高的辖区流向低成本供给公共产品的辖区时,不同辖区在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上的差距会逐渐缩小,最终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当然,蒂伯特的 6 项假设条件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完全满足的,例如,辖区之间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就比较普遍,人们也不掌握所有辖区之间税收与公共产品组合的信息,而人口在辖区之间的自由流动也存在交易成本,人口的迁移不仅要考虑就业机会、历史文化、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因素,还要考虑迁移成本。所以,蒂伯特模型常被人们视为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四、偏好误识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特里西在 1981 年出版的《公共财政学》中指出: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失误。因此地方政府的存在是合理的。

特里西在辨析以往财政分权理论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偏好误识”的分权理论。特里西认为,以往的分权理论都把中央政府假定为全知全能的贤人政府,认为中央政府拥有所有合适的政策手段,更能准确掌握所有社会成员的消费偏好。尤其是,这些分权理论还假设,中央政府能够准确了解社会福利函数的偏好序列,因此,当不同辖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中央政府总能合理调节地区间资源配置冲突与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如果存在全知全能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因为地方政府只需要按照中央政府的命令行事即可为辖区居民提供最优的公共产品。特里西认为此种全能型中央政府的假设条件存在问题,因为他们对中央政府的公共产品决策环境设定过于优化,未能正确地认识到中央政府也是不可能完整了解所有社会成员的偏好信息,因此,中央政府有可能依据错误的公共产品偏好信息来提供公共产品供给规模。

特里西通过数学模型证实,假如一个社会能够获得完全的信息,并且经济活动也是完全确定的,那么,由中央政府还是由地方政府来对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都是无差异的。但是,社会在经济活动中是存在随机性的。假定地方政府更熟悉辖区居民的偏好,它能准确掌握辖区居民偏好的边际替代率,而中央政府难以准确掌握所有社会成员的偏好,那么,中央政府在确定社会成员的边际替代率时有随机因素的存在,因此中央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偏差,即公共产品的供给规模不是过多,就是过少。此种状态下,风险规避型社会更倾向于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

关于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的不确定性更小的假定是否得当呢?应该说,在公共产品与居民偏好的关系上,这一假定是有根据的。这是因为,相比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与辖区居民之间的距离更远,这种距离对于居民偏好信息的传递产生负面效应。中央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时会产生不确定性问题。假如不确定性的强弱与距离是函数关系,那么,只要这类不确定性存在,地方政府负责供给公共产品就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看来,特里西是从距离影响信息传递准确性的角度,论证了中央政府在了解社会成员偏好的边际替代率方面存在随机,即从带有偏好误识这个方面提出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

五、财政分权理论的中国化成果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发源于 20 世纪 50 年代,其主要理论贡献是为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的理论基础。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代表性学者有蒂伯特、斯蒂格勒和奥茨等人,他们的核心学术观点是,地方政府距离辖区居民更近,所以他们在了解辖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方面更有信息优势,相比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担负起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显然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还认为,政府间的横向财政竞争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决策产生限制和约束,地方政府的支出决策依据会更倾向于辖区居民偏好。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贡献深远,但其缺陷在于它假设地方政府是以实现本辖区居民的福利最大化为施政的终极目标,这种仁慈型政府的假设引起了部分学者的质疑,此外,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对政府间关系的简单化设定与复杂现实也有些脱节。

20 世纪 90 年代后,以钱颖一和温格斯特等为代表的学者对第一代财政分权的假设条件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他们引入了激励相容学说和机制设计原理,在继承发展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的主要思想有:

第一,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地方政府官员同样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他们的分析也应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条件,而非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仁慈型假定。如果不能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严格的监察监督,他们存在利用职权进行寻租的动机,这会损害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应该设计能够兼容地方政府官员和辖区居民福利的政府治理结构,有效的激励机制能更好地协调政府间分配关系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第二,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多层次的政府组成架构内部并不是利益一致的整体,例如议员、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以及不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基层政府与工作人员拥有信息不对称优势,这给予他们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行动空间。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只有建立有效的激励兼容机制和合理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应尽的职责。

第三,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注意到了制度因素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效率的影响,认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必须结合该地区的特定制度进行分析,因此他们也更重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案。

最后,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在财政分权体制下,由于地方政府之间会开展“标尺竞争”,地方政府官员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也会采取措施去支持和保护市场体制的有效运行,这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也实现了与辖区居民福利的激励兼容,所以该理论也被称为“市场维护型联邦制”。但要注意的是,由于经济信息在分权体制下也存在传递效率递减的问题,地方政府选择性执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也存在侵害辖区居民和企业利益的动机,进而损害了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因此,为了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侵害经济主体的潜在行为,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制度,另一方面是硬化政府预算,从而改变地方政府官员的经济行为,将其利益与本辖区居民的福利实现激励兼容。

具体到中国政府间财政分权实践,有一些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拥有了经济决策自主权。另外,在 20 世纪 80 年代推行财政包干制,地方政府能从本地区经济发展中获取相当的财政收入。所以,经济分权和财政收入激励共同激发了中国地方政府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积极发展经济的动力。但是以周黎安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指出,此种财政激励分析框架同样存在不足,他们认为改革开放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经济管理权限分配并不稳定,而是在不断地变动,其间还存在着损害地方政府利益的情况,例如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明显带有收入集权的特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这并未影响到地方政府积极发展经济的动力。他们认为在财政激励之外,还存在另一种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发展经济的支持力量,周黎安提出了“晋升锦标赛”理论。该理论认为,中国的经济分权是在中央保留垂直型政治管理体制的背景下进行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官员实行的以GDP增长为核心指标的政绩考核机制对激励地方政府官员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重要影响。所以,傅勇和王永钦等学者将财政激励和晋升竞争统一到一起,提出了“中国式分权”理论,该理论认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保持长达 40 年的高速增长,其重要制度保障就是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相结合的分权体制。此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利用政绩考核对地方政府官员发展经济提供了强大动力,另一方面经济分权也为地方政府官员积极发展经济提供充足财力和政策工具。

【讨论】
外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财政经费负担问题

资料 1: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伴随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城乡户籍二元结构的限制催生出进城务工农民及其随迁子女这一数量庞大的群体。2010 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已达 2.61 亿人,较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新增加了 1.17 亿人,其中大部分是进城农民工。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 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我国农民工群体规模达到 2.8 亿人,其中跨区域迁移的数量超过 1.7 亿人,这些流入城市务工农民的家庭和其子女也随之迁入。据统计,我国流动人口增速虽已开始减缓,但随迁子女的规模却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和特征,截至 2017 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共有1 460.63 万人。作为我国义务教育现阶段弱势群体之一,随迁子女所面临的教育问题受到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

资料 2: 2003 年,国务院首次明确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承担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流入地政府;2008 年,中央财政为解决该群体义务教育就学问题较好的流入省份提供中央奖励金;2016 年,中央政府通过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适龄儿童流动可携带,即“钱随人走”,对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一视同仁,为解决随迁子女教育经费问题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在 2019 年 3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全国各地区政府提出了任务要求,“发展更加公平的、更有质量的教育,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资料 3: 由于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域流动的随迁子女持续增加,各级政府对该群体的经费保障问题将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随迁子女在流入城市接受义务教育还存在许多现实困境,特别是广东等人口净流入省份,在保障该群体义务教育经费这一问题的解决更为凸显。广东作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数量居全国第一的省份,2017 年广东省随迁子女总在校生人数达到 446.09 万人,占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数的三分之一。其中,省内各市县财政是承担这一群体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投入主体。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学的占比上,与全国其他重点省份和中心城市相比,广东省在这一重要指标的比例并不高,仍有许多社会经济条件更为弱势的随迁子女不得不入读简易的打工子弟学校。

资料 4: 虽然制度确立和政策文件颁布对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读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消除了部分的缺陷与弊端,政府承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意识逐渐强化,其就学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但实际的经费投入和支出责任是交由给地方,市县级政府对随迁子女群体义务教育支出远高于中央与省级政府。财政分权下各级政府经费分担的主要目的是高层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能够更好地为国家公民提供高质量、符合偏好的基本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随迁子女群体的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但在当前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框架下,中央和省级财政的分担作用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上层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不足以弥补基层政府对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投入的经费缺口。

讨论题 1:政府为非本地户籍人口的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讨论题 2: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多级政府共担的原因是什么?

讨论题 3: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责任为什么不能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

讨论题 4:使用蒂伯特模型分析外出人口居住地政府为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可能对本辖区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

核心概念: 受益范围 地方性公共产品 斯蒂格勒分权定理 俱乐部理论 用脚投票第二代财政分权 中国式分权

复习思考题

(1)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依据是什么?

(2)贾鲁河发源于河南省郑州市,流经开封市,在周口市境内汇入沙颍河,该河是郑州市泄洪排涝的重要通道,贾鲁河的流域治理应由哪级政府负责,为什么?

(3)交通信号灯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交通信号灯统一由省级政府负责提供,你认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4)谈谈你对中国式分权理论解释我国经济社会现象适用性的认识? 3/aF9GCqCC2L3B9FKfjl+ASke3qTdIxQ+scWSMDDpNSxwp/OeIsushR4nuzgiv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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