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在传统哲学“主客二分”的模式下, 一直呈现一种不相融洽的现实状态,即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影响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对生态环境的过度保护必然制约社会的经济发展。至今为止,哲学上对“主客二分”的反思,在环境哲学领域已经表现为对“主客一体”的讨论。 但在实践层面,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环境资源的需求逻辑并未发生变化,理论层面上的转变并未发生在现实中。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惯常逻辑,依旧是一方的攫取换取一方的崛起,或是一方的抑制换取一方的发展。那么,在我国经济发展不断发展的同时,环境风险正在不断的累积。
就“灾害”“危机”“风险”与“突发事件”的逻辑关系而言,风险潜藏了可能发生损害的不确定,本质上是一种未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性,其发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计算的。突发事件(灾害)的属性则受制于风险的属性,是风险累积至一定程度的外化表现,其所体现的是社会秩序的偶然性,不会根本性地颠覆社会的基本秩序。但风险的不断累积,却又未外化为突发事件,此时某一社会领域的危机就会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将引发社会秩序的重塑与变化。也就是说,环境风险作为环境问题链条上的逻辑起点,它的不断累积是环境灾害、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危机爆发的根本要素。作为问题链条上的逻辑起点,环境风险的规制成了整个环节的首要目标。无论是环境灾害、突发环境事件还是环境危机,它们的形成、恶化与好转本质上都潜在环境风险的累积与消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所创造的奇迹,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赞叹和关注。 目前,中国已经完成了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转变,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道路正在不断向前推进,但向高收入国家转变的道路并不平坦。 其中,环境风险累积所带来的巨大阻力便成了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累积的环境风险以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式提醒人们要时刻关注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其中,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环境风险累积以突发环境事件形式爆发的典型案例。2005 年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个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导致约 100吨的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时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成了全国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一在当时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使得国家开始对环境风险规制“失灵”问题进行反思。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 2006 年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出台,该预案首次确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同时在确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基本原则上,规定了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其后,诸如 2006 年河北白洋淀死鱼事件, 2007 年江苏无锡太湖水污染事件, 2008 年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 2010 年福建紫金矿业溃坝事件, 2012 年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无不是在警醒人们对环境风险的预防。
直到 2013 年年底,我国中东部地区爆发的严重雾霾事件。这一雾霾事件涉及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范围较广,实属罕见。 人们发现,我们生存所需要的空气已经受到了如此严重的污染。政府为回应公民对清洁空气的愿景和需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治理政策和方针。此时,环境监测预警制度成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制度。
随着环境风险的常态化和复杂化,环境问题催生的环境议题和环境主张在社会话语体系中逐步建构,并通过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的渗透为社会纠偏了旧的价值取向。于是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得以凝聚,并逐渐上升为国家意志。2012 年年底,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方针,并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故为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鉴于环境监测预警相关措施在全国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已取得的成效,环境监测预警制度应运而生,其发展时间虽然较为短暂,但发展速度却极为迅猛。2014 年 4 月24 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增了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制度、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制度。2014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旧版相比,其更加明确了预警分级、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和预警级别调整、解除的相关规定。2015 年 8 月29 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规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内容,其中要求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随后,各项关于具体落实相关环境监测预警制度的规范性文件逐渐出台,2017 年 9 月 2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详细规定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及基本架构。2018 年 9 月 28 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明确了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制度的基本目标、组织体系、技术方法等规定。由此可见,环境监测预警制度独立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的环境污染治理手段。
可以说,环境监测预警制度的形成与实践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大跨步前进”的缩影,同时体现了国家防范环境风险,提升风险应对能力的决心。其不仅是保障环境安全、健康安全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然而,环境监测预警制度的快速发展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环境监测预警制度所具有的紧迫性、强制性特征使得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运行逻辑呈现一种“紧张”的关系。目前,中国环境监测预警制度的最大特征在于,它并不仅仅承载着预报环境风险状况的功能,还有着环境治理的基本属性,以及纠偏社会主体在特殊环境状况下针对环境实行的不当行为的功能。环境监测预警制度的法制化使得一系列环境治理措施透过预警级别获取了合法性外衣。通常情况下的预警是政府以预警状态下适当扩权而形成的“紧急行政权”来快速推动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一种方式。而环境监测预警状态下的政府环境行政行为并非全部归属于紧急行政权范畴,更多情况下是借助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实现对经济活动中“常规性环境风险分配逻辑”的逆化过程。其实,环境监测预警状态下的行政行为具有多层次的法律效力。但是,正是由于它附着了紧急行政权力的外衣,并且并未对不同层次的行为予以区分,现行的环境监测预警制度就有着极强的侵益性特征。无论是对市场经济活动,还是对公民日常的生产生活,预警状态下的环境行政权力均暗藏着“盲目”扩张所带来的威胁,并有可能辐射政治、民生、经济和社会稳定等领域。特别是在制度构成要素并不完备的情况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时所具有的灵活性特征,将使预警状态下的环境行政权力更难受到法律的制约。可以预见的是,“生态文明入宪”所指向的国家义务,所设定的国家应当保护的环境法益,将扩大预警状态下环境行政权力运行的范围和边界,进而深远地影响“公主体与私主体”“公主体与公主体”“私主体与私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可见,在应对我国环境问题时,环境监测预警制度确实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它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为社会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特别在目前国家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以及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的情况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所带来的风险可能会引发更大的危机。诚然,环境风险的累积和环境问题的产生受人为和自然力的相互作用,有着较强的偶然性和重大的复杂性、特殊性。然而,遵循法治社会基本原理的环境治理方针,依旧是环境监测预警制度建设的根本方向,也是避免制度运行所产生的社会风险的根本手段。
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关环境监测预警制度的相关研究较少,主要集中于自然科学领域。而在自然科学领域,基于概念的研究是本书所能参考的基础,但基础概念却呈现不同的表述形式。有学者认为,环境预警是对生态系统与环境质量退化的有效警示和报告。 还有学者认为,环境预警以预防性和前瞻性为主要特点,以尽早查明环境污染为手段,要求提前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是恶化。 同时,有学者研究了“生态环境预警”的概念,认为其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进行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估,并发布环境恶化信号以及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 有学者将预警目标纳入概念中,如“生态安全预警”,即对生态系统安全进行监测和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和建议采取的相应措施。 这些学者都是在自然科学领域对环境监测预警的概念进行界定。但他们的表述并不一致,且有所侧重。
在国外,对环境监测预警技术进行研究时,一般会将监测预警的对象直接纳入概念中。例如,美国学者在研究科学预警与决策的相互关系时使用的便是“环境灾害预警”(Environmental Disaster of Early Warning)一词,是指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灾害进行监测并及时警戒。日本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其凭借着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建立了世界一流的预警体系。其所建立的预警系统被统称为“自然灾害预警系统”(Nature Disaster Early Warning Systems),是指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及时警报。
目前,国内外对环境监测预警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在概念界定的前提下,集中于技术性研究,尚未有针对环境监测预警制度构成要素、运行模式、权力结构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