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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特点

1.2.1 工程安全生产特点

本书“工程”二字从广义的概念来说,是指从事建筑结构施工、安装工程的生产活动。长期以来,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对象复杂和劳动条件变化大等特点,建筑业在各个国家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伤亡事故发生率一直位于各行业的前列。尤其是现代社会建设项目趋向大型化、高层化、复杂化,加之建设场地的多变性,使得建设工程生产特别是安全生产与其他生产行业相比有明显的区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施工作业场所的固化使安全生产环境受到局限,导致在有限的空间和场地上集中大量人力、物资、机具来进行交叉作业。

②施工现场是一个受地域位置、周边环境、气象变化、工作条件等影响千差万别的工作场所。

③建筑产品体积的庞大性带来了高空作业的挑战。

④施工周期长和露天的作业使劳动者作业条件十分恶劣,一般工程的70%以上均需在露天进行作业。

⑤生产工艺的复杂多变,要求有配套和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予以保证。

⑥施工生产的流动性要求安全管理举措必须及时、到位。

⑦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和劳动强度大,揭示了个体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⑧施工场地窄小,对于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提出了较高要求。

⑨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结以上特点,建筑施工的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电器工具上。伤亡事故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坍塌等方面,每年在这些方面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其中高处坠落占35%、触电占15%~20%、物体打击占15%左右、机械伤害占10%左右、坍塌占5%~10%(建筑业的五大伤害)。因此,施工项目流动资源和动态生产要素的管理是建筑施工安全预防管理的重点和关键点。

1.2.2 应急管理特点

应急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既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也是社会公众的法定义务。同时,在接受法律约束的前提下,应急管理活动具有与其他行政活动不同的特点。

1)政府主导性

政府主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主导性是由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主导性是由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决定的。政府掌管着行政资源和大量的社会资源,拥有严密的行政组织体系,具有庞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这是任何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无法比拟的行政优势,只有由政府主导,才能动员各种资源和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管理。

2)社会参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从法律上规定了应急管理的全社会义务。尽管政府是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但是没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在突发事件特别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先期处置工作尤其重要。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行政强制性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政府应急管理的一些原则、程序和方式将不同于正常状态,权力将更加集中,决策和行政程序将更加简化,一些行政行为将带有更大的强制性。当然,这些非常规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应急管理活动既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管理主体需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应急管理权限,同时其又可以以法律法规作为手段,规范和约束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应急管理措施到位。

4)目标广泛性

应急管理追求的是社会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关注的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社会全体公众提供全面优质的公共产品,为全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务。

5)管理局限性

一方面,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应急管理的局限性;另一方面,突发事件发生后,尽管管理者做出了正确的决策,但指挥协调和物资供应任务十分繁重,要在极短时间内指挥协调、保障物资,本身就是一项艰巨的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出现过的新的突发事件,物资保障更是难以满足。加之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社会公众往往处于紧张、恐慌、激动之中,情绪不稳定,也加大了应急管理的难度。 TBH54xa8aRS80Gj0eV+pR7qRdq/4AdIwPizMmYa8ek5bIDVCV6LSnjslfBQxC3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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