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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典型案例分析

某建筑施工单位有从业人员1 000多人。该单位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多次向主要负责人提出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单位负责人另有看法,认为建立这样一个组织,平时用不上,还老得花钱养着,划不来。真有了事情,可以向上级报告,请求他们给予支援就行了。由于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这样的认识,该建筑施工单位一直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后来,有关部门在进行监督和检查时,责令该单位立即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这是一起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案件。应急救援组织是指单位内部建立的专门负责对事故进行抢救的组织。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有效地进行抢救,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按照一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不干预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机构如何设立,这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经营权的内容。但考虑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较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这些单位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即要求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本案中的建筑施工单位有1 000多名从业人员,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情况。但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却不愿意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投资,只算经济账,不算安全账,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这种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述有关规定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物体打击事故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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