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体来看,应急管理工作是在深入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形成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且最终上升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由此,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合称“一案三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一案三制”是基于4个维度的一个综合体系:体制是基础,机制是关键,法制是保障,预案是前提,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特征和功能定位,是应急管理体系不可分割的核心要素。
对于建筑行业,从宏观层面来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也同样围绕“一案三制”展开;从微观层面来看,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应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之上,根据企业的自身规模、业务类型、市场环境等条件,通过全面的危险源分析,建立起适应企业特点并重点针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体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可以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应急管理体制包括应急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及其相应的制度建设。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的重点主要是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专家队伍。
从宏观层面的政府机构设置来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国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和专家组构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担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宏观上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相一致。
从微观层面的制度建设来看,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决策层、管理层、实施层的各级岗位各施其责,明确参与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并落实到人;落实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从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参与应急救援演习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种类、应急演练方式、应急演练次数、应急预案的修改完善等方面详细规定;加强过程管理,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状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准备情况,降低因管理疏漏发生事故的概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教育,提高队伍素质,预防事故的发生;确认事故发生后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控制事故的影响范围,协调应急队伍的运转效率以及降低次生灾害产生的影响。
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是指把整个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目前突发事件应对的最高级别法律依据,是全国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行动准则。该法从政府应急的角度对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阶段应进行的工作、责任主体和相关方的配合工作等。该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该条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单位应针对突发事件编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该法从管理人员、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三方面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对进行了规范。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该条例还对安全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同时,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各地方行政法规等,分别从各个层面和角度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进行了法律法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共同构成了应急管理的法制基础体系,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建筑施工项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本书内容也是重点围绕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如何应对施工现场突发生产事故展开的。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基本策略。
①全程化的应急管理。在制度上预防,于过程中控制,完善后期评估与总结,进行全程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贯穿于建筑施工全过程,在施工的每一阶段,都要实施监测、预警、干预或控制等缓解性措施。及时准确地分析建筑工程项目危险源、危害程度,恰当地选择应急方案,是及时避免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和实现全过程管理的关键点。
②全员的应急管理。培育健康的企业文化,以增进企业全体员工的应急理念和提高面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勇气。在企业员工上下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的情况下,共同抵抗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冲击的能量是巨大的。
③整合的应急管理。要合理整合各类资源,应与企业之外的组织或单位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实现跨组织合作对象的多元化,彼此合作,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提升企业应对建筑施工项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实力。
④集权化的应急管理。要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厘清组织隶属关系,明确权责,增加组织成员间的协调合作,夯实消除建筑施工项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基础。
⑤全面化的应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要不断吸收外部的新知识,建立学习型组织确保应急管理能够识别面临的一切危险源,能够涵盖所有环节中的一切危险源,提升建筑施工项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见性,防止其发生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