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一、改革开放之前30年的建设经验及问题

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旨在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建设实践主要包括: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之所以首先将重点放在农村,是因为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存在严重问题。如费孝通通过对20世纪30年代苏南农村的考察发现,“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收入降低到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程度。中国农村真正的问题是农民的饥饿问题” 。所以,新中国成立后,也就面临着如何改变农民的命运和农村面貌的问题,由此农村建设贯穿国家建设始终。

(一)土地改革的成就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农村建设中首先引入了革命时期的成功经验,那就是组织和发动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进一步确立在农村分地区、分阶段推进土地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是国家试图通过对土地制度的重新安排,改变土地过分集中于少数集团和个人的局面,达到农村平分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以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那么,如何使这种土地调整和再分配制度得以执行呢?谁会自愿把自己的土地拿出来再分配呢?为了达到土地改革的目的,国家依然通过农村基层的力量,采取在农村划分阶级成分的政治方法,然后根据阶级成分,以阶级斗争的方式来推进“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早在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也曾采用“划阶级”的办法。如在河北省十里店村,为了给贫雇农“补窟窿”分配土地,土地改革工作队动员在全村根据家庭土地和经济生活情况来进行阶级划分,被划分为贫农、中农的,自然是团结对象,地主、富农也就成了斗争对象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彻底地改变了农村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标志着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土地改革对农村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历史意义在于:第一,土地改革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奠定了基础,消除了农村阶级剥削的根基,为实现农村社会的平等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第二,土地改革终于实现了几千年来广大农民所追求的“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第三,土地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底层群众的命运,使广大的贫下中农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得以大大提高。第四,土地改革的顺利推行,为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新中国的各项建设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中国在60年的建设和发展历程中,也经历了国内外环境的风云变化,正是农村和农业的稳定和繁荣发展,极大地支持和保障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

就结果而言,土地改革无疑对新中国农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对构建农村新秩序也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在土地改革过程中,由于借鉴和沿袭了革命时期的政治方式方法,土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意义有所削弱,农村建设的政治运动化色彩变得更浓,这样一种建设模式为政治力量过多嵌入农村经济与社会生活提供了经验参照,从而给农村发展埋下了隐患。

土地改革成功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解决了农村土地使用中的问题,以及土地与劳动力配置的低效率问题。土地改革让广大贫下中农能够公平地分配到土地,使得土地的劳动力投入更加充沛,因而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土地改革并未改变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户自主经营的体制仍得以保留,这也是土地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中,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进行农业生产,这样个体农户有着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较为独立的经营核算权。农户在所分配的土地上,可以独立自主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一经营体制的维持,对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具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之后,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十大政策中,依然允许维持农户的个体经济,中央农工部提出的农业发展策略是:“从小农经济的现状出发”,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 十大政策允许农户之间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允许雇工、允许借贷、允许自由贸易。

虽然农户的个体经营体制属于小农经营,与大规模的农场经营机制存在一定差别,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各项事业刚刚起步,农村及农业的发展经历了旧制度的阻碍,再加上战争的影响,农业发展水平较为低下,新的土地制度刚刚为农业生产的恢复创造了条件。因此,在社会主义农业的起步阶段,农村维持小农经营体制,不仅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也符合农业生产发展的自身规律。

农业生产不同于机器工业生产。工业生产企业能够有效地计量每个工人的工作绩效,并能根据工作绩效给予奖惩,通过有效的奖惩体系,为工业生产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调动工人的积极性。但是,农业生产劳动是难以计量的,因而大规模集体农场往往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促使农民提高劳动积极性。相对大规模集体农场来说,个体农户能够在家庭内部建立起有效的劳动激励机制,这对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生产的快速恢复、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的独立自主经营体制在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的背景下,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能更好地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个体农户独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

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也非常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农村幅员辽阔,地域广阔。各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都存在一定差异。各地农村的生产发展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异,针对不同的客观条件,各地农业发展生产的方式和经营体制自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农户独立自主经营体制允许农业生产经营者根据现实的条件做出合理的生产决策,同时农户也能根据现实条件灵活地进行生产调整。所以,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确保了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生产的策略得以推行。

农户的个体经营体制就是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把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完全符合传统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从另一个角度看,正如周其仁所认为的那样,家庭具有作为传统农业生产基本单位的先天优势 。因为家庭内亲密关系便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分工合作,而且家庭也是传统农业生产高效的组织者,此外,家庭的生命和生活周期与传统农业生产有高度吻合之处,因而能更好地满足农业生产之需要。

历史经验表明,1949—1953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户的个体经营体制之间保持了高度协调,这样一套制度安排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提高了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从而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尽管土地改革中的一些实践具有政治运动化倾向,但其影响的毕竟是少数集团,对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则是有利的。因此,国家在农村推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对解决农村问题、促进农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合作化的困境

从1953年起,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执行,由此掀开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工业化的序幕。为了实现“一五”计划的目标,国家需要农业生产水平和基础进一步提高。而在决策层看来,分散的小农经营影响了农业生产力的再提高。于是在土地改革之后,国家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农村建设的核心任务。起初,国家试图通过促进农户间的生产合作来提高生产效率,于是便积极鼓励农户组成互助组,提高分散农户间的互助合作水平。

由于互助组是在政策鼓励下农户自愿组成的,因而它对提高农户间的分工合作水平有积极的作用,而且互助组并没有改变农户的生产经营体制和利益格局,所以它对农村生产关系和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是正向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合作化水平,国家又在农村大力推行合作社的经营体制,倡导和鼓励农村成立合作社,引导农户积极加入合作社。早期合作社的试验是成立初级合作社,农户主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将土地和大型生产工具带到合作社之中,开始合作经营。合作社根据入社的份额和劳动量来核算并分配收入。由于初级合作社在经营管理和操作上存在很多难题,尤其在农户入社的资金、生产资料、劳动与经营收入分配的关系方面,是难以清晰地计算的。毕竟农业合作社不同于工商业股份公司,合作社的股份及劳动投入都是难以精确地计量的。由于操作上的困难,自愿加入初级合作社的农户规模非常有限。为了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国家又在农村广泛推行高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的成立,意味着农户不再享有自愿加入和自由退社的权利。政策的实际目标就是将所有农户都纳入合作社集体经营之中,于是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来推进合作化,即在全国掀起合作化运动。作为一种运动,其主要是通过政治手段、意识形态宣传方式将所有农户强行拉进合作社。例如在安徽省凤阳县,一些农户并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如果农户不加入合作社,就被批为“小脚女人”、“走资派”、拖社会主义的后腿。所以当农户不情愿将自己的田地、生产资料纳入合作社时,他们就选择采取宰杀耕牛等导致生产资料损失的行为。

当所有农户都进入合作社之后,合作社的劳动计量和分配成为一个严重问题。很多合作社就如何计算劳动工分,常常争吵到深夜。此外,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更引起了社员的极大争议。一些地方只好采取了一种妥协性的原则,即“劳六人四”原则——合作社60%的收入按照劳动力的劳动工分来分配,40%的收入按照农户的人口来计算,因为农村土地是按人口来平分的。这一分配原则虽侧重于劳动,但实际还是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建立在小农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参与合作的是农户,而不是单纯的生产要素,因此,合作社的分配难题是无法破解的,这也就导致了合作社的最终结果与其初衷相背离,即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问题使农户间的合作成本大增,而不是促进互助合作。

虽然从理论上看,深化分工合作将大大地促进效率的提高。但是,这种分工合作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分工合作必须是自愿自主的选择;二是合作组织的管理必须具有效率。这两个前提在合作化运动中都不具备,所以合作社的普遍成立非但没有达到促进互助合作的目的,反而压制了个体农户人力资本和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当国家通过政治的方法强制推行合作经营体制后,实际上将不合作倾向压制了下来,但其潜在危害或隐患并未消除。所以,合作化运动在成功地将所有农户拉入合作社的同时,也为农业生产危机设下了陷阱。

合作化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基础地位刚刚确立之后做出的一项决策,这一决策是基于农业生产力已经得到发展,可以在生产关系方面推进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改造的形势判断做出的。在决策层看来,小农经营已经出现增产的局限,要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就需要改造小农经营,推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促进生产的互助合作。 然而实践经验表明,虽然小农经营分工合作水平有限,生产效率有限,但是在外部环境并未发生质的改变的情况下,完全取代这一体制并不是一件易事,操之过急就会适得其反。这就是在改造传统农业、促进农村发展过程中所要面临的一大困境:一方面,小农生产的效率需要提高;另一方面,小农的经营模式却又不能被效率更高的机制完全替代。

(三)人民公社化运动:对所有制改革的幻想

从1958年开始,从决策层到基层群众,社会主义建设热情高涨,普遍认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已经牢固,可以向公有制大步迈进。于是各地农村掀起了从高级合作社迈向人民公社、一步跨入共产主义的“大跃进”运动。

人民公社制度确立了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土地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在经济上,人民公社制度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即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集体所有,其中生产小队是基本单位,集体生产和分配主要在生产小队范围内进行。在农村管理方面,人民公社又是基层行政机构,管理着农村社会的公共事务。

在人民公社制度推行之后,农村生产经营体制也全面转向集体经营。人民公社既作为生产集体的代表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一级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又是农村的基层行政机构。从理论上看,人民公社制度的推行,能够把分散的个体农户集中到大集体之中,并通过集体生产劳动,更好地实现分工与合作,从而可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生产的更快速增长。然而在现实中,虽然所有制发生了根本转变,但集体分配体制仍不能解决集体劳动与个体劳动的关系问题。所以,人民公社就必须牺牲社员的个体创造力,把所有劳动力强行控制在集体之中。集体难以选择让哪个社员外出发展,哪个社员必须留在集体劳动,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只能限制所有社员都不能离开集体。由此可见,人民公社制在有些地方虽排除了部分合作的障碍,但却遏制了农民个体的创造性,同时也遏制了农村的进一步发展。正因如此,虽然人民公社化实现了所有制的改革,但这种改革非但对提高效率无济于事,反而造成了发展的危机。在各地农村大步跨入人民公社之后不久,从1959年到1961年,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危机就全面暴露了出来,农业生产陷入了艰难的困境之中,由此出现了粮食生产和供应的严重危机。

为了走出危机,国家不得不对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中的一些政策加以调整。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农户的个体生产经营,如恢复农户的责任田,农户可在自家责任田自主生产经营。二是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发挥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1963年,中央召开了关于农业生产的会议,正式把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这在新中国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解决我国庞大规模人口的粮食问题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面临重重困境的中国农业来说,发展农业科学技术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突破口。三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1962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达到38.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2.5%,比“一五”期间的比例高出近5个百分点;1965年,国家支农支出提高到55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1.8% 。此外,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新增固定资产方面,“一五”期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为41.8亿元,农林牧渔新增固定资产为34.5亿元;“二五”期间,两项分别提高到135.7亿元和84.6亿元;1963—1965年间,两项分别为74.5亿元和60.6亿元 。由此可见,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从“二五”计划起就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

经过政策调整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艰苦奋斗,农业生产在1959—1961年间所遇到的困难逐渐得以克服,粮食生产水平渐渐恢复到“大跃进”前的水平。1962年,全国粮食总产量已达到3 088亿斤,人均粮食产量达到480斤,与1952年的水平相差不大。到1965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3 891亿斤,人均粮食产量达到544斤。1978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6 095亿斤,人均粮食产量达到637斤。在20多年间,全国粮食总产量先后突破了3 000亿斤、4 000亿斤、5 000亿斤和6 000亿斤四个重要关口。

农业改革的经验教训表明,在小农生产改造中,把所有希望寄托在所有制的改革之上,是一种幻想。农业合作社难以解决小农的合作化经营问题,人民公社虽改变了所有制,但仍然不能解决集体中的生产合作问题。或许,我们所努力追求的高效率农村合作化经营本身就是脱离实际的,因为农村毕竟是由小农组成的大社会,而不是一个现代企业组织。在现代企业组织中,制度的目标对象是经济人个体,而农村则是由农户组成的社会综合体,所以寄希望于通过一种制度改革就能立即改变农村面貌的想法不太现实。 FGcDtllwQKDOMi7IOdtFeFOW3NRK0xryAqqaGEqfJc9VaGM8+6y1TTU/AVmPpx4E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