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乡村社会有着自身特有的社会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宗族和家族是其重要的制度和组织构成。作为制度,宗族和家族通过一套规则和习惯法架构起乡村社会的秩序框架;作为组织,宗族和家族又通过一个个有着实际或虚构的血缘关系的家庭构成乡村社会的空间结构。所以,宗庭和家族成为传统乡村社会“地方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国家与农民的必经中介” 。
新中国的农村发展历程,则主要坚持彻底铲除乡村家族制度和家族势力的原则。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改革没收宗族祠堂的公地,可以说是从经济基础上取缔了家族作为农村社群而存在的基础。随后的合作化运动及人民公社化运动,又进一步从行政管理和乡村社会治理层面用国家公共权力取代了乡村的自治与家族管理。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掀起的“破四旧”、移风易俗等运动,将家族制度的信仰基础“祖先崇拜”纳入封建迷信活动范畴而加以打击和废除,大量的家族祠堂、家谱被拆除和焚烧,民间的祭祀活动受到严格监管。这一系列措施可以说在文化上摧毁了家族制度。
然而,改革开放后一些乡村的家族制度和家族势力似乎重新出现了,有人将其视为宗族和家族的“复兴”。 那么,就现实的社会基础而言,中国乡村村庄内的家族构成的社会基础究竟如何呢?是否真的会出现家族势力崛起的局面呢?
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中的家族实际是一种“社群的社群” ,即指家族在乡村属于社会性的群体组织,因而其存在依托于一定的社会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家庭及家庭的扩大,或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家庭网络。
村庄内的人口姓氏结构是反映乡村家庭间血缘关系的重要指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家族形成的社会基础。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村庄内一个大姓的人口占大部分,或两个、三个大姓占大部分,那么家族形成的社会基础相对较强,即容易形成单一大家族、两大竞争家族和三大制衡家族的现象。如果村庄由多个大姓构成,且在人口比例上占大部分,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不具备家族形成的社会基础。当然,姓氏及人口构成只是村庄家族形成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表1-8反映的是中国乡村村内的姓氏结构。从调查结果看,12.9%的村庄没有什么大姓,有一个大姓的村庄占7.5%,有两个大姓的村庄占23.7%,有三个大姓的村庄为19.4%,有四个及以上大姓的村庄占36.5%。如果把无大姓和四个及以上大姓的村庄视为不具备家族形成社会基础的村庄,那么就有近40%的村庄内很难形成家族。
表1-8 村内有几个大姓(2012“千人百村”)
考察村内最大姓氏在村庄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可以进一步了解村庄人口结构的社会文化特征。如果一个大姓在村庄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很高,也就意味着该村具有良好的家族形成的社会基础;而如果大姓在村庄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小,就难以为家族势力提供基本的社会支持。特别是在农村推行村民委员会自治选举的情况下,没有一定比例的同家族人口的投票支持,家族势力难以深入基层组织。
从表1-9的结果来看,村内最大姓氏所占人口比例在50%以下的达到69%,在50%以上的有31%。由此看来,近1/3的村庄具有良好的家族形成的社会基础。或许正因为乡村居民在居住上具有这种社会关系的亲缘性,乡村家族制度或家族势力尽管经受过多种压制,依然能在有些地区形成和存在。 不过,在看待乡村家族现象上,可以采取一定宽容态度。作为一种社群力量,既然它的形成和存在是一种现实,那么就要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加强引导,以便使这种力量在社会中发挥正能量。
表1-9 村内最大姓氏人口的比例(2012“千人百村”)
土地和劳动力是基本生产要素,也是反映村庄经济特征的重要指标。通过对村庄人均耕地面积和劳动力结构的考察,可以了解和认识乡村经济的基本特征。
表1-10的调查结果显示,有3.2%的村庄人均耕地为0,即意味着村民已经没有耕地。46.8%的村庄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下,接近半数;38.3%的村庄人均耕地面积为1~2亩,人均耕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仅为6.4%。
表1-10 村庄人均耕地面积(2012“千人百村”)
续表
从村庄人均耕地面积情况可以了解到,大多数村庄及村民依然处于小农生产的状况之中,因为对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以及2亩以下的村民来说,以家庭为单位来发展现代农业并不是理想的选择。所以,农村出现的维持小农生产与外出兼业现象,正是对村庄人均耕地面积较小这一现实的反映。较多的农村家庭并不乐意在有限的耕地上进行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力的投入,他们更多地倾向于外出打工,即通过向农业外转移的途径来增加家庭收入。如果按平均水平即人均耕地面积1.3亩来计算,再按农村家庭的人口平均规模3.9人和2.8个整半劳动力来测算 ,那么农村平均每个家庭的耕地面积为5.07亩,平均每个整半劳动力只需耕种约1.8亩的土地。如果按照多数农村家庭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来推算,每亩耕地每年比较理想的产出量为1500斤左右,每户每年的总产量在7600斤左右。如果按照2012年主产区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玉米、大豆的平均收购价的平均水平1.4元/斤来计算,每个农村家庭的主要农业毛收入在10600元左右,人均农业毛收入为2700元左右。一些研究结果显示,北方粮油生产成本与纯收入的比值为1∶1.23。 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测算,那么种植粮油作物的农村家庭农业纯收入为毛收入的55.2%。这样,农村家庭人均农业纯收入就只有不到1500元(2700×55.2%)。
进一步分析不同区域村庄人均耕地情况可以看到(见图1-2),没有耕地的三个村庄都属于先进村,分别是山东省烟台市的南山村、江西省南昌市的进顺村、上海市的九星村。这些村庄虽有村委会的编制,但事实上已经被城镇化了。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村庄,东、中、西部地区的比例都相对较高,且差异不大;人均耕地面积在1~2亩的村庄,中部地区的比例较高,东、西部则相当;而人均耕地面积在2亩以上的村庄只在东部和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则没有。由此看来,相对于东部和西部地区而言,中部地区的村庄人均耕地面积要更小。 面对多数村庄人均耕地面积较小这一现实,在农村发展问题上,矛盾的主要方面其实不是大量农民外出会影响到农业生产,而是如何让农民利用现有劳动力和有限的耕地实现收入的持续增长,如何在村庄劳动力向外流动的同时让村庄内的经济效率得到不断提高。解决这些问题,并非一两项政策或措施就能做到的,而是需要有更宏观的制度创新。
图1-2 村庄人均耕地面积的区域比较(2012“千人百村”)
表1-11显示的是村庄中从事农林牧渔的劳动力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从调查结果来看,村庄中参与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总劳力中所占比例平均为48.6%,不到一半。也就是说,农村一半以上的劳动力并不从事农业,大量劳动力已经转移到农业外就业,也就是外出打工。
表1-11 村庄农业劳动力所占的比例(2012“千人百村”)
续表
就农业劳动力比例分布情况来看,也有部分先发展起来的村庄已经没有农业劳动力,这样的村庄占4.4%。较多的村庄农业劳动力所占比例为26%~50%,这些村庄达到36.2%。农业劳动力超过一半以上的村庄依然不少,占40.7%,表明仍有较多的村庄主要依靠农业生产,或者说农业仍是40%左右村庄的经济主体。
分析村庄的农业劳动力比例的区域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到(见图1-3),十大名村的农业劳动力比例在25%以下。农业劳动力比例在1%~25%之间的,东部地区的村庄相对较多;在26%~50%之间的,西部地区的村庄明显多于中、东部;在51%~75%之间的,西部地区村庄较少,而中、东部彼此相当;农业劳动力比例超过75%即3/4以上的,中部地区村庄最多,其次是西部和东部。
图1-3 村庄农业劳动力比例的区域比较(2012“千人百村”)
结合前面对村庄人均耕地面积情况的调查结果, 中部地区村庄发展面临的任务可能更为艰巨。一方面,中部地区村庄人均耕地面积基本在2亩以下,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比例相对较高,因此它们既面临着如何促进农业发展的问题,又面临如何转移和消化农业劳动力的问题。
农村妇女的留守问题曾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改革开放后的农村进入了一个大流动的时代,村庄的人口流动性大幅提高,大量村庄成为“流动的村庄” ,大批农民处于向外流动和不确定性之中。而在村庄流动的同时,还存在着妇女、老人和儿童留守村庄的所谓“386”现象。这一现象意味着村庄中的中青年男性劳动力普遍外出打工,只留下妇女和老人从事农业生产,也就是说妇女是村庄农业劳动力的主体部分。那么,通过社会调查是否能验证人们的设想呢?妇女究竟在农业生产中处于何种地位呢?或许,我们从女性在村庄农业劳动力中的比例中可以得到一些理解和认识。
从表1-12的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到,78.4%的村庄中女性在农业劳动力中的比例低于50%,即大多数村庄从事农业劳动的女性并没有超过男性。女性在农业劳动力中比例超过75%的村庄仅为4.5%,超过半数的占21.6%。这一结果说明,农村妇女的留守问题及农业生产靠女性的问题在乡村是存在的,不过比例仅为20%左右。
表1-12 村庄女性在农业劳动力中的比例(2012“千人百村”)
如果说流动或外出打工已成为农业劳动力从业状况的一大特征,那么农业劳动力流动究竟处在什么样的水平之上呢?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见表1-13),除6个村庄之外(6.5%),其余村庄都有不同比例的劳动力向外流动。其中外流劳动力占1%~25%的村庄有29.4%,有40.2%的村庄外流劳动力比例为26%~50%,外流劳动力比例为51%~75%的村庄占17.4%,仅有6.5%的村庄外流劳动力比例超过75%。
表1-13 村庄外流劳动力在农业劳动力中的比例(2012“千人百村”)
调查结果反映出,多数村庄(76.1%)劳动力外出流动水平在50%以下,这就意味着乡村中多数劳动力依然居住和生活在村里。劳动力外出流动超过半数的村庄不超过1/4,表明部分村庄已经主要依靠非农业或向外流动来维持经济生活。没有劳动力向外流动的村庄主要是先进村,即已经发展起来的村庄。这一结果说明,当村庄自身发展起来,实现了城镇化、非农化之后,劳动力也就不会向外流动了。
从区域比较的角度看(见图1-4),在西部地区,没有劳动力外流的村庄几乎已不可见,而先进村则基本没有劳动力外出打工。外流劳动力比例在1%~25%之间的村庄,中部地区最多,其次是东部地区;外流劳动力比例在26%~50%之间的,东、中、西部差异并不大;而外流劳动力比例超过50%的村庄,东、中、西部呈现出明显的阶梯状,即西部多于中部、中部多于东部。
图1-4 村庄外流劳动力比例的区域比较(2012“千人百村”)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村庄劳动力外流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外出打工的比例较高,主要因为农业及地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居民为了获得更高收入,必须远走他乡去外面挣钱。而在发展起来或城镇化了的先进村,由于本地经济发达,因此很少有人外出打工。
表1-14是关于村庄人均年收入情况的调查结果。从数据来看,66.7%的村庄人均年收入水平在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6977元)以下,也就是说有2/3的村庄人均年收入没有达到官方统计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当然,由于此次调查对象为村委会的主任或委员,或是村支书,他们所报告的人均年收入水平的数字主要是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直觉提供的一种估算。村干部所估算的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水平,虽不一定非常精确,但总体来看也能反映大体水平。
表1-14 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2012“千人百村”)
注:6977元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
此外,我们也可看到,人均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村庄达到8%,25.3%的村庄人均年收入在6977元~1.5万元。由此表明至少有1/3的村庄中居民的收入已达到相对理想的水平,因为对于人均年收入在70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来说,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可以得到较大的改善。
从居民收入水平增长角度来看,乡村发展的成就则是非常理想的。尽管从横向比较看,乡村与城市的差距较大且有拉大之趋势,但从纵向比较看,还是取得了较大发展。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见图1-5),1990—2011年的21年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从686元达到6977元,增长了10.2倍,2000—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到310%,年均增长28.2%。
图1-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无论从官方统计数据还是从调查数据来看,目前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显然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由此可以推断,农村改革不仅推动了农村的变迁,也让农村居民享受到了一定的实惠或福利。 尽管城乡收入差距依然较大,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但这些都不能否定农村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既然农村改革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那么就需要坚持改革这一基本方向,通过改革来解决尚未解决的“三农”问题。
如果对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加以区域比较,或许我们能从中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如何“因地制宜”地解决“三农”问题。
从表1-15的统计分析结果来看,村庄的人均年收入水平与地理类型的相关性较大,山区、高原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水平明显较之平原地区低。丘陵地区85.7%的村庄人均年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6977元)之下,山区有84.6%的村庄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高原地区只有46.2%的村庄,平原地区则没有。此外,丘陵地区农村,几乎所有村庄的人均年收入皆在1.5万元以下。而在高原地区,有46.2%的村庄人均年收入水平为6977元~1.5万元,而且还有7.6%的村庄人均年收入水平在3万~4.5万元,表明平原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比其他地理类型区域好。
表1-15 村庄人均年收入的地理类型比较(2012“千人百村”)
注: R =0.528, p <0.001。
调查结果验证了人们关于农村发展的区域差异的一般观点,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即 在寻求“三农”问题解决和农村发展之路时,需要分区域、有重点地推进符合各地区实际需要的政策措施,这样或许能够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传统社会里的村庄主要依靠农业来维持自给自足的生活。当然农民也需要市场来供给自己不能生产的一些物资,如盐、金属工具等,但他们靠基层市场体系就基本能满足这些需求。 所以,农业之于传统村庄而言乃是基础和根本。今日之村庄,此种结构特征是否依旧呢?农业之于村庄经济而言有何变化呢?为了解村庄经济结构的变迁情况,我们调查了村庄农业(农林牧渔)产值和村庄非农业产值,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村庄非农业产值在总产值中所占比例(见表1-16),以考察村庄的经济结构。
表1-16 村庄非农业产值在总产值中所占比例(2012“千人百村”)
从分析结果来看,在73个有效村庄个案中,非农业产值比例平均为43.1%,接近一半,即意味着非农业之于村庄经济,已逼近农业的地位,成为村庄经济的另一半。换个角度看,农业之于村庄来说,其重要性及地位已明显在发生变化。调查结果所反映出的现实是近40%的村庄的非农业产值比例超过50%,即超过农业产值,表明农业在村庄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正在发生变化。
村庄农业与非农业产值比较所反映出的农村经济结构变迁的现实,对于我们理解当下的村庄及其未来发展而言意义非常重大。因为经济是基础,随着村庄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与文化也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变迁。很显然,旨在促进农村发展的各项努力,无不需要在此基础上去推进实施。
村庄经济的宏观调查中,虽然被访村干部所提供的数据并不一定很精确,但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这些数据也能从宏观和总体上反映农村的现状。因而对于认识农村经济现状及其变迁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