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弱权是人人享有其脆弱性不受侵害并得到尊重、帮助和扶持的正当诉求。理论篇主要涉及三个层面。
(1)祛弱权的确证。没有任何一个人始终处在坚韧性状态,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时刻处在脆弱性状态,人人都是脆弱性的并非全知全能全善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从这个意义上讲,祛除普遍的脆弱性的价值诉求在道德实践中就转化为具有规范性意义的作为人权的祛弱权。就是说,描述性的脆弱性自身的价值决定了每个作为个体的人都内在地需要他者或某一主管对脆弱性的肯定、尊重、帮助和扶持或者通过某种方式得以保障,这种要求或主张为所有人平等享有,不受当事人的国家归属、社会地位、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的限制,它就是作为人权的祛弱权。婴儿、重病人等尚没有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的主体不因无能力表达要求权利而丧失祛弱权。相反,正因为他们处在非同一般的极度脆弱性状态而无条件地享有祛弱权。对于主体来讲,这是一种绝对优先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出自人性并合乎人性的道德法则——因为人性应当是坚韧性扬弃脆弱性的过程。
(2)祛弱权的自律原则。个体自律的基础是坚韧性,程序自律的基础则是脆弱性。程序自律构建民主管理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自律运行机制。以祛弱权为价值基准,融个体自律和程序自律为一体的自律原则,开启平等对话的民主商谈路径,彰显了祛弱权伦理的实践特质。
(3)祛弱权的义利观。如果说义利之辨的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基础是坚韧性,那么义利之辨的先天综合命题则是脆弱性,正确的义利观应当是以祛弱权为价值基准的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