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是CBT的一种形式。帕尔默(Palmer)称其为多种不同治疗和技术的“奇怪混合体”(2002,p.12)。很多人问我DBT和CBT有什么不同。我通常会回答说,就技能而言,DBT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CBT,外加正念和接纳技术。DBT将CBT中的评判部分剔除,故而来访者的思维方式就不会是“错误的”“谬误的”或“扭曲的”,改变他们的思维方式就不会被作为目标。相反,DBT承认来访者的思维方式存在问题,但治疗师首先鼓励来访者接纳这一点,而不是评判它,然后帮助他们了解如何才能做出改变,从而使他们的思维更加平衡。
然而,纵观整个DBT模式而不仅仅是其技能本身,可以发现这种治疗与CBT有很大不同。主要区别在于DBT是一种原则驱动的治疗,而CBT倾向为一种基于方案的治疗(Swales & Heard,2009)。在CBT中,治疗师遵循特定的程序,例如,当一个患有惊恐发作的来访者来到治疗师面前,将有一系列特定的规定或程序用于治疗惊恐,例如提供心理教育、教授腹式呼吸等。
在DBT中,遵循原则使治疗师更加灵活。这对于治疗那些难以管理情绪的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那些被诊断为BPD的人——因为这些来访者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使得治疗师很难在每次会谈中只关注一个问题。当来访者面临各种问题时,试图遵循一个仅针对其中一个问题的高度结构化的治疗方案几乎是不可能的(Swales & Heard,2009),并且来访者也可能会认为这种方法是一种不认可。
DBT和CBT的第二个主要的区别在于治疗的提供方式。CBT可以以团体或者个体的形式提供,但很少同时以两种形式出现,而DBT由四个不同的治疗模块组成:个体治疗、技能训练团体、电话咨询和咨询团队(本章稍后将分别对其进行概述)。
像CBT一样,DBT也包括自我监测;而在DBT中,通过行为监测表的应用,自我监测被提升到了一个不同的层次(见第2章)。DBT不同于CBT之处还在于个体会谈的组织方式,即根据目标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威胁程度来分级处理行为和治疗阶段。DBT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使用了自杀风险和评估方案(相关详细讨论见Linehan,1993a)。
除了提供治疗之外,DBT中治疗关系的使用是基于学习理论的,与CBT的方法截然不同。因为DBT是一种以行为为中心的治疗,治疗师将BPD视为一种习得的行为模式。为了帮助来访者忘记这些具有破坏性的行为,DBT模式强调识别功能失调行为的触发因素和维持这些行为的偶然事件的重要性。
为此,DBT的治疗师尽一切努力与来访者建立深厚且真诚的治疗联盟,并且这种治疗联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将在第4章中详细讨论)帮助来访者做出必要的改变。在CBT中,来访者学习许多技术以助于改变其歪曲思维;在DBT中,来访者被教导接纳真实的自己,并学习一些工具以在某种程度上帮助他们改变不健康或有问题的行为。治疗关系(包括治疗师的自我暴露)成为治疗师用来帮助来访者做出这些困难改变的另一个工具。
当我们了解BPD的生物社会理论时,你很快就会看到:对于那些情绪管理困难的来访者而言,与一位健康、积极的人建立一段关系是尤其重要的。在我们讨论情绪失调如何发展的理论之前,我们首先要定义情绪失调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