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节所举诸家的文章分类的引例中,读者已经可以就他们关于论辩文的解释,获得一个论辩文的约略的概念了。但是,论辩文是本书所要研究的对象,所以还得详细把它分析一下,才能够把握它的真正的本质。从写作论辩文的目的来说,不外是作者自己有了某种主张,想用论辩文的形式把它发表出来,好叫人家相信,跟着自己一路走。这,在发表自己的议论的时候,固然是明白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就是驳斥人家主张的时候,也是拿自己的主张做出发点的。如果自己没有积极的主张,纵然能够把人家的主张驳倒,也是徒然的。而且对方很有权利可说:“我的主张不对,那么,拿你的来!”你如果真的拿不出来,就不能叫人家心服,算不得真正的胜利。如果没有积极的主张,怎能够教人家跟着你走呢?事实上,驳斥人家的主张的人,大都是有他的主张的。不过不同的只是:他自己的主张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成熟到能够具体地拿出来?是不是没有积极地拿出来,或者因为种种的关系,不便明白地说出来,而暗暗里已经存在着了?
论辩文的目的既然在于叫别人跟着它所提出的主张走,那么,它第一步必须使人家明白那种主张的确能够成立,是正确的。所以,作者就负有责任必须把它之所以能够成立的理由和证据向读者证明。要从事证明,就非靠仗逻辑这种工具不可了——其实,作者在脑子里形成那种主张的时候,早就或多或少地,自觉地运用过逻辑或不自觉地为逻辑所支配;在写作的时候更不消说了。然而,单是冷静地把它证明给读者,往往不足以引起读者的情感,推动他出于行动。并且,作者对于自己所主张的,如果有着真知灼见,是非了然,利害清楚,那么,他在向读者证明的时候,自然也会随伴着一种热烈的情感,这种情感就能够鼓舞读者出于行动,使他的实践和理论统一起来。必得到了这一步,论辩文才算达到了它最后的目的。所以,《因明颂》说:
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
“因明”是印度古时的逻辑,经过陈那的改造而成为佛教发扬理论和克服论敌的工具。上引颂文中,所谓“能立”,就是说自己的主张能够建立起来;所谓“能破”,就是说人家的主张我能够把它打破,即是人家的主张里面包含有可以打破的缺点。为什么要“立”要“破”呢?都是由于要“悟他”——即是说使“他”人“悟”到真理,兴起正确的行为,纠正错误的行为。所谓“及似”的“似”,指的是“似能立”和“似能破”两者说的。一般人的立论,有的表面看来似乎能立而其实立不了,有的似乎能破而破不了;但是他的目的也在于“悟他”,不过因为运用逻辑没有到家,分析事物不能透彻,以致议论中含有缺点,不能达到“立”和“破”的目的罢了。梁任公就曾根据这一颂文去下论辩文的定义,说:“论辩之文,是自己对于某种事件发表主张,或修改他人主张,希望别人从我。”(《中学以上作文教学法》,30页)现在参酌梁任公及汪倜然先生的定义,更显豁地下一个定义如次:
论辩文是运用逻辑的方法,提出理由或根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正确,或别人的主张的错误,希望别人依从着我的文章。
普通的作文法,常是再把论辩文细分成几种。实际有细分的必要吗?且先介绍几种分类,然后再看看有没有细分的必要。
第一例,我们可以举出周乐山先生的《作文法精义》的分类。他说:
论辩文从应用方面,可以分为主张的、评论的、攻击的、辩解的四种。但在论辩文中更有一种用泼辣的文笔来讥讽世事或某一事的,别有一种隽永的风味的,这是论辩文中的别一格式。
——周乐山:《作文法精义》,64页
第二例,梁任公在《中学以上作文教学法》中说:
论辩之文……凡分五种:
(一)说谕;
(二)倡导;
(三)考证;
(四)批评;
(五)对辩。
——梁启超:《中学以上作文教学法》,30页
第三例,是汪倜然先生的分类法。他说:
每篇论辩文的组织是相同的,然而每篇论辩文的性质不一定相同。换句话来说,论辩文虽有一致的构造,但因为性质的不同,可以分几种。简略地说起来,可以归为三大类,这三大类是:
(一)事实的论辩文(Arguments of Fact);
(二)信仰的论辩文或原理的论辩文(Arguments of Believer Principle);
(三)政策的论辩文(Arguments of Policy)
——汪倜然:《论辩文作法》,46—47页
从上举的三例看来,我们可以明白他们分类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第一例,是拿“应用”做标准的分类。第三例,是拿“性质”做分类的标准;著者都自己明白地说出来,没有问题。第二例的著者,自己没有声明用的是哪一种标准,(一)(二)(四)(五)的四种子目,似乎是拿应用做标准:“说谕”和“倡导”两种,相当于第一例的“主张的”;“批评”也和第一例的“评论的”相同;“对辩”则兼有第一例的“攻击的”和“辩解的”两种;至于第三目的“考证”,则似乎是从性质上说,近于第三例的“事实的论辩文”的。关于“考证之文”这一项,梁任公自己说:
在五种论辩文之中,其余四种文字常常要用考证,因为无论何种文不能不用考证。……考证差不多是论辩文之中坚,不用考证,很难做来一篇圆满的文字。有许多文字专做考证,专考一事供给别人或自己倡导、批评之资料。
——梁启超:《中学以上作文教学法》,31页
从这一段说话,可见他自己就没有用着同一的标准来分类,不过只把常见的几种论辩文杂凑起来罢了。杂凑不算分类,所以对于第二例,可以姑置不论。现在只就第一和第三例来看看它们是不是合理,实际上有没有必要——尤其是从作文法的观点上来看看有没有分类的必要。
第一例的分类,从理论上说有许多缺点:
第一,前四种——“主张的、评论的、攻击的、辩解的”——和所谓“论辩文中的别一格式”的不同只是技巧上的不同,把它归为一类,就使分类的标准不能够贯彻。周先生自己也说:“至于用讽刺的笔调来攻击他人的论辩文,虽然形式上(?)是极诙谐的,但终究无害于论辩文之庄严。”从这几句话中,可以看出周先生自己也承认“别一格式”的论辩文是属于他所谓“攻击的”那一种,所不同的只是“讽刺的笔调”和“形式上(?)”的“诙谐”罢了。把它另分为一种,是不妥当的。
第二,前四种分类中间,也没有确然的界限,尤其是后三种。因为“评论”和“攻击”只是态度和程度不同的问题;至于“辩解”,一方面从回护自己的主张说,可以说是主张的文章,另一方面从打破别人的攻击说,可以说是评论或攻击的文章。其实,一篇最好的“评论的、攻击的”论辩文,都包含有作者自己的积极的主张;一篇最好的“主张的”论辩文,也往往在提出主张的前后,要对于从前或当时的不同的主张加以评论或攻击,“或不待人家批评我,而我先算到将来有某种某种非难,一一驳斥之”(梁任公语)。即是说,在论辩文里预先“辩解”。善于做论辩文的人,当文章受到人家的评论或攻击不得不写“辩解”文字的时候,也一定不肯仅仅答复人家的非难就算数,常是利用“辩解”的机会,更进一步地去发挥自己的主张。实际上的情形如此。理论上,主张和攻击是相反而相成的,恰和战争上的攻守一样,不能孤立而存在。所以,严格地说,这种分类是不可能的。如果你把它们——其实只是“立”和“破”,即“立论”和“驳论”两种——看作论辩文的要素,再依据它们在论辩文中是否构成主要的内容做标准,像我们分类文章一样地来分类论辩文,也有相对的可能。即是说,立论构成主要的内容的,归入“立论的论辩文”;驳论构成主要的内容的,归入“驳论的论辩文”——这样地分成两目。但是这种分类,在作文法上,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例如,立论的论辩文要主张得周密巩固,驳论的论辩文要驳斥得深刻尖锐之类)。
第三例的分类,在方法论上,的确是比较第一例的分类法进步,因为它是就文章的性质来分类的。但是从它的结果看来,也还有不妥当的地方。
先拿(一)类——“事实的论辩文”来说。这一类的文字,大体上是一种“考证”的文章,不是严格意义的论辩文,正如梁任公所说,是“专考一事供给别人或自己倡导、批评之资料”。只因为它的组织形式及证明方法和严格意义的论辩文相同,所以无妨附在论辩文(一)类里面。这类文章,大抵是不希望读者有所行动的。
又如(二)类——“信仰的论辩文或原理的论辩文”。要是只在证明某一学说或原理,那就是“说明文”;要是在倡导着那学说或原理的应该奉行,那就涉及所有“政策”的范围,它的目的就不在介绍学说或原理的内容,和“政策的论辩文”性质上有什么分别?并且,凡是建立一种“政策”,必须有某种原理做它的基础,甚至还需要关于有关系的事实的考证。而拿某种“政策”去说服人家的时候——如果采取文字的方式——也必须把那种“政策”所依据的学理或原理当作理由或根据,向读者证明。在估量到读者对于那学说或原理的了解需要若干说明,或论敌对于它们提出疑问的时候,作者还应该再把那学说或原理证明。从这里,可见学说和原理对于“政策”,关系是怎样的密切。
实际上,(三)类的文字——“政策的论辩文”是很少可能离开它们来写的。这里必须注意,学说和原理在(三)类的文字中并不构成主要的内容。所以,把(二)类和(三)类分开,只是一种抽象的说法;具体的论辩文,就不能够这样地分类。只要看一看几年前关于中国经济性质论争中所发表的那些文字,就可以明白所谓“政策的论辩文”是怎样地离不开学说和原理的了。
一句话说,论辩文这类文章,在组织上,在证明方法上,都彼此没有显著的差别;纵然勉强地把它们分类,但在作文法上看来,也没有什么利益。为了避免烦琐、枝节起见,所以我们不主张再行把它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