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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章的分类

现在要说一说文章的分类。从文章的分类才能够知道:论辩文在文中占着怎样的地位?它和别的文章在本质上有什么两样?和它们有什么关系?

文体是随着时代而变化的

关于文章的分类,本来是“文体论”的任务。但是,为了便利我们讨论的进行,这里不能不把文章的分类约略说明一下。顺带说一说:人们为什么要写文章?

人,不仅是动物的人,而且是社会的人。社会固然不能离开人而存在,但人也是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的。他们在社会生活之中,有的时候需要把他们的经验传给他们或后代;有的时候需要把他们的苦乐告诉别人,希望获得别人的同情;就是“独居深念”的时候,也往往需要把自己的所得和所感写下来,留作他日印证或参考之用(例如日记、札记之类)。

这样地写下来的文字,就是文章;文章的形式,就叫“文体”(文章的体裁);文章的分类,结局就是文体的分类。

文体为什么会发生差别和变迁呢?施畸先生说:

文体何由而生耶?爰考其实,约有三因:一曰由于持态之差(即作者态度的不同——编者),二曰由于心象之异(即作者思想和情感等的不同——编者),三曰由于表现之全(即把思想和情感等完整地表现出来,不是“断篇残句”——编者)。

文体之质德既属于心象,人类之心象又恒变不息,故文体亦不一成不变。详言之,文体者乃随人类心象之变迁而变迁。固可使之蕃生,亦可使之即死;死而可使之复生,尤可使之生而复死。生生死死,无时或息,于是文体乃千差万别,不可胜数焉。是故三代之典谟,不同于秦汉之诏令;两汉之对策,无与于有宋之经义。县贲父不自杀,诔不及士;伊洛之学不兴,儒者当无语录。故谓文体有定量,非愚即诬也。

虽然,其演变之迹,亦有可寻。约而言之,略有四端:一曰由粗而精,二曰由少而多,三曰由丑而美,四曰由狭而广。

——施畸:《中国文体论》,415页

其实,所谓态度,不外是思想、情感等的表现,把它们并列起来是不妥当的。就是思想、情感等的变迁,也有它们的社会的根据。由于社会的变革、发展,反映到人们脑里,就发生思想、情感等的发展变换。社会发展了,思想、情感等发展变换了,加上社会的新的环境的要求,新的技术的准备,使人们有了写作的新的内容,要求着表现它们的新的形式,而且有了采取新的形式的可能。社会的发展没有止境,文体的演变也没有穷期。举例来说:如果没有电报的发明,就不会有“通电”的文体;如果没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就不会有“提案”“决议”“讨论大纲”等的文体;如果没有群众运动,就不会有“标语”“口号”“宣言”等的文体;有了电影,就产生了“电影剧本”“字幕”以及“电影说明书”等文体;电路拥挤了,“通电”就采取“快邮代电”的形式;抗战需要宣传的普遍和深入,促使话剧下乡,离开了都市的舞台设备,剧本便采取了街头剧的形式,甚至把观众变成戏剧的一部分。在抗战期间,我们的英勇战士正和民族敌人做肉搏的血战,不管是一切作家、读者,都处在烽烟战火之中,这样的紧张的环境和迫切的需要,所谓“报告文学”这一新兴的文体就盛行起来了。

所以,世间一些死抱住所谓“义例”不肯放手的人,自命为复古,不但不知今,实在也并不知古,因为他们都缺乏着历史的观念。

文体的分类

文体的分类,《诗经》要算最早。在《诗经》编定的时候,已经把诗篇分作风、雅、颂三种,并把雅分作大雅和小雅。后来,有的为了要编辑作品的总集(例如《昭明文选》),有的为了要指陈文章的理法(例如《文心雕龙》),都先后从事文章的分类。自汉代刘歆的《七略》起至近时施畸的《中国文体论》止,从事文章分类的,不止数十家。那中间,或者因为取材不完备,或者因为标准不严密,或者因为成见太深,或者因为名目所蔽,大抵都有缺点。对于文章分类较有贡献的,仅有萧统的《文选》序目、刘勰的《文心雕龙》、姚鼐的《古文辞类纂》及章炳麟的《文学总略》等几种而已。然而烦琐乱杂,不便于初学的人。例如:姚铉的《唐文粹》的分类,甚至共列了二十二纲、三百一十六类;吴曾祺的《涵芬楼古今文钞》,也列十三类、二百一十三子目。

到了清朝末季,因为时势要求,所谓“古文”不能适应当时的需要,同时西方文化输入中国,文章渐次采用白话来写作。五四运动开始以后,大家积极地起来提倡新的白话文学,所谓“古文”的“文言文”就日益失势。因此,这个时期所出版的文章作法之类的书,都采用西方的文章分类法了。施畸先生曾有一段文章叙述当时古文衰落的原因,颇能够写出当时的情形:

散文派有一绝大错误,“曰门户之见太深”。彼所以具精美之进步者,固然以此,而衰谢也原于此。盖散文派以“古文”为宗,非“古文”则尽在割舍之列。而所谓“古文”者,又只限于唐宋诸家之作。此义在《唐文粹》中已显示之。其后唐顺之、茅鹿门、归熙甫、储同人诸家出,此义益严。其后起者如姚鼐、曾国藩、吴曾祺之属,虽一再扩张,然未冲破旧域,而尽纳文章于范围之内。故自散文派言之,不特小说、戏曲、骈俪之作在排弃之列,即传注、疏证、笺牍亦不认为文章。此岂通达之论哉?且非“古文”不能谓之文章,其义界之狭隘难通,何异《文选》之以“沉思翰藻”为说?此其衰谢之原因一也。当清之末季,世变方殷,新说蜂起,此固陋之义法何能应付之。且“古文”家法,不适于通俗,而当时所需于文章者,则重在通俗。此其不能应时变,而造成衰谢之原因二也。“古文”家法又不适于移译,而当时文章之大用则在移译,此其不能应时变,而致衰谢之原因三也。“古文”家法,不便于讲学,甚或不便于说理;而当时所贵于文章者,则一为学术之流传,二为政治之评论,乃“古文”皆不善为之。此其不能应时变,而致衰谢之原因四也。且自废科举、立学校,功课之门类既繁,学者精神各有所属,文章不过普通科之一。乃“古文”家法,既不便于中小学之习用,又无大学各科之精核。其势真若“上不在天,下不在田”矣。此其不能应时变,而不能不衰谢者五也……

——施畸:《中国文体论》,88—89页

在这种情势之下,章炳麟的《文学总略》虽然极力扩大文章的范围,和效法西洋派同时并起,但是它终于敌不过西洋方法的简要易行。施先生在《中国文体论》,一方面表示不满意于旧时的方法,另一方面也不喜欢西洋的分法。他企图综合中西的长处来写一本专论文体的新著作。可是因为他对于旧时的义法还有若干留恋,同时又不大喜欢白话文,故他的新著较前虽略有进步,但前后说法终不免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他知道文体的演变由于心象的变迁,但不能毅然采用西法,专拿心象的内容去做文章分类的标准,因为他还拘泥于旧来文体的名目。例如:他把“序例”列入“疏证”一类,把“赠序”列入“告语”一类,是由于内容的不同,这是对的;但是,“笺牍”之中,不少讨论文章的作品,为什么不把它们归入“议论”一类呢?就是他舍不得“笺牍”的形式的缘故。

本来,文章发展到了相当程度以后,无论哪种体裁,它所包含的内容都可能变得很复杂。“书简”里面,可以有着重情感的内容,也可以有着重理智的内容。写情书自然要采用书简的形式,写小说又何曾不可以采用书信体呢?它固然可以报告研究的结果,同时也可以发挥自己的议论、驳斥他人的主张,所谓“公开信”的体裁,主要地就用在这方面。那么,在分类的时候,如果要依据它们的内容,又要顾及它们的形式,结局就不免顾此失彼,形成不可通的体系了。从施先生自己所做的分类表就可以看出他正犯着这个毛病(请参阅原书)。

文章的分类应以内容为标准

这样看来,只有彻底拿内容来做分类的标准,才是科学的文章分类法。我国近年出版的文章作法及修辞学之类,大抵都是采用这种方法。不过它们彼此之间也还有些出入。例如:章衣萍先生的《修辞学讲话》,把文章分为五类:

(一)记事文——记事文是“依照作者的感觉和想象,记述人或物在某时期中形态、颜色、性质、位置的文字”。

(二)叙事文——叙事文是“叙述人或物在某时期中动作或变动的过程的文字”。

(三)说明文——说明文是“解说事理之所以然的文字”。

(四)议论文——议论文又名辩论文,是“以自己的思想,发表论事、论人、论理的文字”。

(五)韵文——韵文是“一种美妙的有音节的文字”。

夏丏尊先生的《文章作法》,也把文章分为五类:

(一)记事文——“将人和物的状态、性质、效用等,依照作者所目见、耳闻或想象的情形记述的文字,称为记事文。”

(二)叙事文——“记述人和物的动作、变化或事实的推移的现象的文字,称为叙事文。”

(三)说明文——“解说事物,解剖事理,阐明意象,以便使人得到关于事物、事理或意象的知识的文字,称为说明文。”

(四)议论文——“发挥自己的主张,批评别人的意见,以使人承认为目的的文字,称为议论文。”

(五)小品文——“从外形的长短上说,二三百字乃至千字以内的短文,称为小品文。”

汪倜然的《论辩文作法》,则用“做文章的人”的“目的”做标准,而把文章分成四类:

(一)记事文——记事文是“用字来描写或暗示某种境地、事物,使读者仿佛看见作者所看见的”。

(二)叙事文——叙事文是“叙述某种事件之发展,讲到人物的动作、事件的进展等等,使读者知道某种事件发生之经过的”。

(三)说明文——说明文是“解释某种事物或学理。使读者能够完全明了的”。

(四)论辩文——论辩文是“提出证据或理由来使读者相信某一命题的真确或谬误的”。

高语罕先生的《国文作法》,也把文章分作四类,现在略为整理如下:

(一)叙述文——再分为两目:

甲、历史的叙述文——所叙述的是史事、传说或亲见亲闻的事实。

乙、虚拟的叙述文——其所叙述的是理想的事实。

(二)描写文——也分两目:

甲、科学的描写文——例如“植物学者采了一条花木,便要研究它是单(子)叶植物,是双(子)叶植物,或是显花植物、是隐花植物?……笔之于书,各从其类,不容或乱”之类。

乙、艺术的描写文——例如“……见了花容月貌,或是听了鸟鸣鹊唱……兴起种种情感,发生种种兴趣,我们把它们给予我们兴起情感发生兴趣的印象,记述出来”之类。

(三)解说文——“解说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向读者解说一件事理,使他们了然他们(它们——编者)的内容和意义”。再分为五目:

甲、演说录或讲义;

乙、疏证文;

丙、说明书;

丁、学理的解说文;

戊、历史的解说文。

(四)论辩文——“我们对于一个问题发表一种主张,或是对于一个事物的性质、功用、效率、美恶下一种批评,或是对于人家主张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或是对于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党派发表一种劝告或觉书(即备忘录——编者),由这种种目的所发表的文字,都叫作论辩文。”再分为四目:

甲、论说文;

乙、批评文;

丙、辩驳文;

丁、诱导文。

大体说来,上面所举诸书的分类,是把文章的内容做标准的。如果严格地用这种标准去检查一下,就可以发现它们都有或多或少的缺点。

拿章先生的分类来说,他的前面四种是妥当的,但他把韵的文列为第五种,就不妥当了。因为所谓“美妙的有音节的文字”,是就文章的形式说的,和前四种用内容做标准的不同。

夏先生的分类,前四种和章先生一样,是妥当的;他把小品文列入第五类,自己却明白地说是“从外形的长短上说”的,自然和前面的标准不相称,也是不妥当的。

至于高先生的分类,不但标准不统一,而且界限也弄不清楚:

第一,他的所谓“科学的描写文”,无疑的就是章先生和夏先生的所谓记事文,而他的所谓“艺术的描写文”,照他自己的说明看来,大概是指那些以表现情感为主要内容的文章;两者并为一类,实在不相称。并且所谓“描写”,乃是技巧上的词儿,不应该用作文章种类的名称,去和叙述文和论辩文等对举。因为叙述历史上的事迹、轶闻等,都可以用“描写”的技术,而实际上凡是写得好的叙述文,都是得力于“描写”的。

第二,解说文的分目,有“演说录”一项,为什么演说录只能限于解说?又如他说明第五目“历史的解说文”的时候,说“又如遇见历史的事实,一个人的行为的奇特,把他的原因、结果推阐出来,或把他行为的动机解释出来,这种文字,往往见之于叙事文——传记、历史小说等——也是解说文”云云,这就和第一类的叙述文弄得界限不清了。因为叙述文,尤其是历史,如果不推阐事件的原因、结果,就变成了“断烂朝报”或近于“流水账”的东西;所以因果的叙述,就构成这类叙述文的重要部分,应该把它分割开来,别立一项。要是那样地去分类,除非把文章肢解为一些单文,不然的话,分类就不可能了。

本书的分类

因此,本书就用内容来做文章分类的唯一的标准,把文章分作下列四类:

(一)叙述文;

(二)说明文;

(三)抒情文;

(四)论辩文。

现在略加解说。

这里所谓叙述文,是包括记事文和叙事文两种文章说的,因为这两种文章的界限不容易区别。事实上,写一个人,如果只去叙述他的状貌、衣服等而不涉及他的言动行为,就不能够描写出他的个性;写一物,如果只去叙述它的形状、位置等而不涉及它的变化、效用,就不能够显示它的本质。翻过来说,叙述人或物或事件的推移,也不能不涉及他们或它们的状态、位置等等,怎样地能够把两种文字截然分开呢?因此,我们主张把记事文和叙事文合并为一类。关于说明文和论辩文,可以依照普通的分法。至于抒情文,就是作者用文字来抒写自己的情感的文章。叶绍钧先生的《作文论》中有一段话说得很好,把它引在下面,来代替说明:

抒情就是发抒作者的情感。这是很自然的,我们心有所感,总要把它发抒出来。小孩子的啼哭,可以说是“原始的”了:小孩子并没有想到把他的不快告诉母亲,可是一感到,就啼哭起来了。我们作抒情的文字,有时候很像小孩子这样:自然倾吐胸中的情感,不一定要想告诉人家。这所谓“物不得其平则鸣”。平是指情感的波澜绝不兴起的时候。只要略微不平,略微兴起一点波澜,就自然会鸣了。从前有许多好诗,署着“无名氏”而被保留下来的,它们的作者何尝一定要告诉人家呢?也只因“情动于中,不能自已”,所以歌咏了出来罢了。

但是,有时我们又别有一种希望,很想把所感的深浓郁抑的情感告诉于人,取得人家的同情或安慰,原来人类是群性的,我有欢喜的情感,如得人家的同情,似乎这欢喜的量更见扩大开来;我有悲哀的情感,如得人家的同情,似乎这悲哀不是徒然的孤独的了:这些都足以引起一种快适之感。至于求得安慰,那是怀着深哀至痛的人所切望的。无论如何哀痛,如有一个人能够了解这种哀痛,而且说:“世界虽然不睬你,但是有我在呢;我了解你这哀痛,你也足以自慰了。”这时候,有如见着一线的光明,感着一缕的暖气,而哀痛却转淡了。有许多抒情的文字,就是为着取得人家的同情或安慰而写作的。

——叶绍钧:《作文论》,45—46页

这一类发抒情感的文章,实在不在少数,一切诗歌词曲骚赋之类,几乎全部都是。所以,在文章分类上,非给抒情文一个位置不可。抒情的文字,固然几乎全部都具“有音节”,但是,散文既有人曾用以抒情(如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之类),韵文又何尝没有人曾用于叙述或议论(如《事类赋》及《陆宣公奏议》之类,就是把“有音节”乃至“有韵”的文体用于叙述和议论的好例);况且“文言文”大抵都是琅然可诵的文字,就是白话文,近来也有人主张“注以声律使复活为读的作品”。可见“有音节的文字”和其他的文章,其界限并不截然各别,同时它与“发抒情感的文章”,其范围也不完全吻合。这样看来,“韵文”这个名称是代替不了抒情文的,所以本书不采用“韵文”的名称而采用着“抒情文”的名称。

实际的分类是就主要的内容说的

这里必须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分类,是就理论上的分类说的。事实上,既成的文章或我们的写作,大多数都是混合着几种文章要素而组织成功的。凡是具体的事物,本来就没有纯粹的东西,反映到我们脑里,就没有纯粹的心象,写成文章自然也不是例外。例如:叙述文里往往就包含有说明文,论辩文里也往往有说明文或叙述文,而且论辩文写得真挚的时候,也会不期然而然地奔迸着热烈的情感,这是当然而且必要的。然而,一篇文字,常有它所要表现的主旨,这主旨就决定了它的主要内容。主要的内容属于哪一种类,我们就无妨把它归入哪一种类的范围,说它是哪一种类的文章。所以,在实际上,文章的分类是依着它的主要的内容来决定的。这是一种便宜的方法;不然的话,分类就不可能了。 i8oRbuGhMtiz8nxqbT4HI6UCezsGOiZn+tNtxiN5rNODhCWjEtqghO72a5F483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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