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必得到了对某一事物觉得非发表自己意见不可,或者对某种主张觉得非加以修正或驳斥不可的时候,才会动笔来写论辩文。无论是发表自己的意见也罢,修正或驳斥别人的主张也罢,要写得好,作者平日就得对于那些方面有经常的关心和研究,有较深刻的认识和较丰富的知识。没有平日的素养,不但不能“言之有物”,不能正确地提出问题,甚且对于客观现实所提出的问题也会“熟视无睹”,让它“云烟过眼”,不留一点印象。所以古人论文,要注重平日“积理”。关于平日的经验和研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事,怎样地去“积理”,本来不属于本书所要讨论的范围,这里且不说它。不过得提起读者注意:所谓“写自己所熟悉的事”这句话,对于初学写论辩文者,也永远是一句正确的指示。
这里所要讨论的“准备功夫”,指的是从论辩文作者觉得有话要说的时候起,到动笔写作的时候止这一期间的工作。
记得从前有一个人在一本书里说过:一种著作的寿命的长短,常与它孕育于著者脑里的时间成正比例。这就是说,著作的准备时间愈长久,著作愈有价值,能够流传久远。做论辩文也不是例外。就是“写的是自己所熟悉的事情,在动笔以前,也应当将这些自己熟悉的事情再郑重研究,检阅着自己一向对于这些事情的见解和观察有没有错误,是不是浮面”。所以,要写出好的论辩文,准备功夫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论辩文必须是组织严密、内容充实而且处处合乎逻辑的文章。但是,同是准备功夫,如果做得得法,便可“事半功倍”,做得不得法,也会“徒劳无功”。所以,特辟一章来讨论准备的方法。
通常讨论论辩文作法的书,往往把准备功夫分作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分析题目”,第二步是“搜集证据”,第三步是“编定纲要”。(例如汪倜然《论辩文作法》,68页。)但是把第一步定为“分析题目”是不大妥当的。第一步应该做的功夫,是“建立命题”,不是“分析题目”。(这里所谓命题,指的是构成全篇主旨的主要命题,仿佛文艺的“主题”。高尔基曾论及主题说:“主题——这是一种思想,生长于作者的经验里面,由生活暗示给他,但潜伏在他还没有形成的印象的库里而要求体现于形象中,唤起他去努力形成的冲动。”这几句话,在论辩文也还是适用的。)因为论辩文的题目由别人指定的,毕竟是很少的几个场合:一种是初学写作的人,论题由教师指定;一种是卖文为活的人,论题由买主指定;一种是做“驳论的论辩文”的人,论题是原作者所限制。
但是,在第一种场合,“凡是贤明的国文教师,他所出的题目绝不会超出了学生的经验范围。他出题目的时候,完全放弃了自己的主观见解,只是站在学生的立脚点上,代替学生设想:什么材料是学生所有的经验,是学生所能写的、要写的。选择定了,他才写出题目来。”(叶绍钧:《写作什么》,见《阅读与写作》,29页。)第二种场合,买主指定论题,也多数是指定部门或范围。第三种场合,“驳论”的作者,当他觉得非驳不可的时候,大都自己已经漠然地有了一个和论敌对立的命题在脑子里,故他所需要分析的也不仅限于论敌所提出的“题目”。
除了上述这些作者之外,大多数论辩文作者,都是自己提出命题来写的。所以,论辩文的准备功夫,大都不是开始于“分析题目”,而是开始于“建立命题”。
在客观世界里,有着个别的事物存在,但是个别的事物不是彼此隔离的、彼此孤立的存在,它们中间都有种种的联系和关系,而形成客观的整体。这种存在,反映于人类的思维中,就成为人类的思想构造。所谓“命题”,就是这类构造的一种。王特夫先生的《论理学体系》中,有一段话这样说:
所谓命题,乃是一种发表那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关系的思维构造语言之格式,它是语言的符号所构成的。但它并不同于单纯的名词,只单纯地标识着事物的种类和个体,标识着思维对于事物所发生的概念等个别的零散的单一存在性,而是标识着这些东西的组织性。所以命题是这种事物名词的组合体,一方面是标识着思维自身的构造形式,标识着思维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和组合形式;他方面也由思维之反映客观、传达客观的实在于语言的符号中的中介作用,而成为标识客观事物及其法则的东西了。假使命题不是这样实际地切合于思维,思维不能反映客观的实际,那么,我们想从命题去理解思维,更从命题去理解一个人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之正确或不正确,以至从智识中获得它所反映的客观世界的真实状况、都完全成为不可能。
——王特夫:《论理学体系》,117页
因为命题是用语言或文字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构造,那么,第一,就必须思维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的事物及其关系;第二,必须语言或文字能够迫真地表现那一思维。然后命题才能成为正确的命题。因为论辩文必须包含有一个主要的命题,是展开那一命题而写成的文章,所以,当我们要写一篇好的论辩文的时候,第一必须分析我们所要讨论的客观对象或现象,构成一个正确的思维构造;第二才用语言或文字把它表现出来,形成一个正确的命题。这是当然的顺序。
所以说,准备功夫的第一个步骤是建立命题。到了命题建立起来,“搜集材料”的方向和标准就大体确定了,“编定纲要”的层次和条理也大体整备了。以后只要依照命题的指导去搜集,去编制,就可以完成准备功夫而着手从事写作。比较困难的还是这第一步的功夫。不但如此,在分析客观对象及其关系去建立命题的时候,后来在论辩文里所要用的推理,大抵都须运用,不过写作时候发展得更加绵密罢了。这就可以看出这一步功夫是怎样的重要。
再就写“驳论的论辩文”来说,也没有什么大的不同。作者不是读了原文,觉得它和客观现实不符,或者和自己的主张不合,是不会写驳论的。在原文是篇简单的短文的时候,有时固然能够一览就找着它的谬误;如果原文是一篇复杂的巨制,就没有那么容易。(在各种论战当中,我们往往看到原作者指责论敌故意曲解他的论旨(命题)。故意曲解不能说是完全没有,但无意误解却是常有的,可见分析别人文章指出它的错误,并不是容易的事。)故在写驳论之前,我们不仅必须分析原作借以找出它的论旨(命题),而且还须分析它所讨论的事物及其关系,指出它不能反映客观现实,并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这样看来,论辩文的第一步准备功夫,实在不是“分析题目”几个字所能包括得了的。
那么,怎样地建立命题呢?
当我们头脑里生起了要写篇论辩文的念头的时候,它的命题虽然不一定会十分明晰,但终归是有点影子,至少那命题的一个成分——主词所代表的对象、现象或和它有关的事物,一定会浮现出来的。
比方说,我们生起一个念头,要写一篇讨论小品文的文章。这时候,或者因为读了小品文觉得它很有用处,或者因为读了某些讨论小品文的文章,觉得它的主张不大妥当,等等,于是不觉技痒起来,想也来写点什么。这时候,我们脑里就会蓦然浮现出“小品文是应该提倡的”或“小品文是不应该提倡的”,或“这样的小品文是应该提倡的”“那样的小品文是不应该提倡的”,等等;至少也会浮现出“小品文”或关于它的某些观念,觉得有须加以“云谓”。
又如我们对于“坚持抗战到底”想说些话的时候,在脑子里,必定已有关于日寇三年有半以来占领我国许多领土,残杀我国许多人民,焚毁掠夺我国许多财产;日本帝国主义灭亡中国的野心是怀蓄已久,近来愈更变本加厉;汉奸汪精卫等的为虎作伥的卖国行为;目前国际形势,因我们的坚持抗战日益于我有利;以及我越战越强,敌越战越弱,等等的印象和观念。或者浮现出“坚持抗战到底应当这样”“坚持抗战到底必须加强团结”等漠然的命题。
这时候,我们第一步就必须把这些印象、观念以及漠然的命题略加整理、分析,使它成为一个明晰的命题形式。第二步必须观察和分析客观对象及其关系,使我们的思维能够正确地反映着它们。第三步再用那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的思维构造来检查我们最初的命题形式,看看是否正确。经过了这一番检查、修正的功夫之后,用适切的语言或文字表现出来,就成为我们所要写的论辩文的命题。这样,我们所需要的命题就建立起来了。
由这一整个的过程看来,可以明白我们所进行的分析——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来也是综合——的对象,主要的是我们所要论到的客观事物及其关系,并不是什么“题目”。如果关于客观事物及其关系没有正确的认识,我们就不能够建立正确的命题,即是不能够有正确的论旨。写论辩文如果只从“分析题目”做起,那就和从前做“八股文”或“论”“议”的做法没有两样,充其量不外是一种巧妙的文章游戏罢了,是没有可能去接近客观真理的。
再就上举的例更具体地来说明吧。比方说,在我们要写一篇关于小品文的论辩文的时候,脑子里有的假如只是一种模糊的爱好小品文的观念——或者喜欢它短小精悍可以“以少许胜多许”,或者喜欢它形式自由,所谓“宇宙之大,苍蝇之细”都无不可谈……总之爱好的原因,什么都好——这时候,如果把它整理为命题的形式,就很容易变成“小品文是应当提倡的”这样一个命题。假如要再进一步把这个命题建立成功一个正确而且明晰的命题,那么,就非去分析小品文这一类具体的文章不可。即是说,要从具体的小品文去观察它的形式、内容是怎样的东西,是可能发展成为怎样的东西,是不是可以无条件地去提倡。不然的话,尽在小品文这个概念里面打转,结局是不会分析出什么来的,因为这个概念从来就没有一定的含义。
假如我们把普通所谓小品文与其他的文章比较一下,马上就可以发现它除了形式短小之外,它的内容和性质与其他的文章没有什么两样。正如夏丏尊先生所说一样:“长文和小品文是由外形而定。因为小品文的内容、性质全然自由,可以叙事,可以议论,可以抒情,可以写景,毫不受何等限制。”(《文章作法》115页)再从小品文的历史方面看来,实在也是什么内容、性质的小品文都有过。可见所谓小品文者,只是一个为了说话方便而设的名称,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文章分类的名词。我们根据这一分析就可知道,“小品文是应当提倡的”,是一个不正确的命题。因为小品文的内容既然什么都有,笼统地提倡是没有意义的;同时,笼统地反对也没有意义。
于是上述的命题就应当把小品文这个主词加以一种规定,改成“某种小品文是应当提倡的”。怎样地规定它呢?就是说,应当提倡的是怎样的小品文呢?那也不是在小品文这一概念里面可以得出结论的。还得从它们的具体的内容方面去找,并且不能离开时间、空间的关系去找。因为处在目前严重的民族危机之中非抗战到底就无以自存的中国,所谓“个人的玩物丧志”或“西方的个人主义加东方的骚人名士主义”的那种小品文,不但不应当去提倡,反而是应当反对的。“但小品文这一‘古已有之’的文学形式,虽则被所谓‘幽默大师’们用来抄抄旧书,‘谭谭风月’,其实何妨我们批评地去采用它来写写‘轰轰烈烈的革命文章’呢?”(春夫先生语,见《大晚报·火炬》)具体地说,何妨批评地采用它来写写“抨击汉奸”“鼓励士气”等等的文章呢?如果和“时”“空”的关系联系起来这么一想,我们就可以知道,应当提倡的是“革命的”小品文。到了这里,我们所需要的规定——“革命的”(它的具体的意义就是有利于抗战建国的)——就有了。我们上述的命题就变成“革命的小品文是应当提倡的”了。这样,我们关于讨论小品文所需要的命题就建立成功了。
我们如果这样地去建立命题,不但可以获得一个正确的命题,还可以附带获得许多便利:
第一,可以抓住论辩的问题的要点。因为作者所分析的是命题所以成立的客观现实,所以,议论的问题的症结所在,即问题的要点所在,无须另去找寻,只需把它抓住就得。
第二,可以获得论辩文的纲要的张本。因为建立命题的时候,必须考察命题所以建立的理由。这时候若把它们记录下来,就成为纲要中所需要的要领,可为后来编定纲要的张本。
第三,可以获得命题所含有的名词的定义。因为命题所含有的名词,乃事实上构成我们所要分析的客观现实主要部分,不把它弄清楚,就不能够达到分析的目的。所以,在分析完竣之后,只要把这一部分的内容老老实实地记录下来,就可成为一个很好的定义,并且较诸到旁的书籍中引来的还要适用得多:因为是从整个的客观现实的分析得出来的,所以格外会和自己的论旨相联贯。
第四,可以获得论辩文结构的一个轮廓。因为作者既经在分析现实之中,把论辩文的对象全般地检阅了一过,其中轻重、先后早已成竹在胸,如果根据它来布置全文结构,不但不会“挂一漏百”,而且不至“望文生义”了。
第五,可以获得“搜集材料”的方向和标准。因为经过了这样的分析过程,作者早已清楚所需的是一些什么材料。知道材料的种类性质,就十中八九可以知道向哪方面去找,同时知道是否合用。这对于搜集材料的工作,既可收“事半功倍”的效果,并且也不至为材料所眩惑,在不知不觉之中陷于逸脱主要论旨的毛病了。
根据以上这些说明,我们可以明白了三件事:一是准备功夫的第一步确是建立命题;二是建立命题的过程,大部分的功夫是用于分析论辩文的对象——客观事物及其关系;三是这种分析不但有绝对的必要,而且有许多好处。
虽然,在还没有习惯于这种功夫的人,是多少要感到困难的。不过,一来,因为论辩文的真价值在于阐明客观事物的真理,不在于玩形式逻辑的乃至美辞丽句的把戏;二来呢,纵使开始就照普通作文法去分析题目,后来也不能不涉及论文的对象的内容;三来,到了搜集材料、编定纲要以至写作的时候,假如你希望把论文写得“入情入理,有物有序”,你还得时时回头去顾到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形,进一步去检查它的内面和外面的种种联系。结果,对于论辩的对象的分析功夫还是免不了的。恰恰相反,因为这样地几次去做,总比一气做去要多费精力和时间,甚至还会因情绪的变化而弄到前后不相联贯了。
依着上述的程序去建立命题,固然可以获得正确的命题,但还不能够保证所得的命题一定正确;要保证它一定正确,就非具有下列两个条件不可。
第一,作者的立场必须正确。上面说过,论辩文的真价值在阐明客观事物的真理。如果作者的立场不正确,就不能而且亦不敢正视客观的现实,结果不是把它弄模糊,就是把它弄歪曲了。那样地得出来的命题一定不会正确,写出来的文章也就不能表现真理,怎样能够使人信从?梁任公曾说:“论辩之文最要条件有二:一耐驳,二动听。”(《中学以上作文教学法》,33页)如果因为作者没有正确的立场,不能把握着客观的现实,就缺少了“耐驳”的条件,纵使在技巧上修饰得“娓娓动听”,到底是一种“虚花”,虽好看,经不得识者一驳。那么,这全在于作者能够学取科学的世界观和历史观,把握着科学的哲学,才能站在正确的立场上去观察事物。
第二,作者用以分析事物的方法必须正确。论辩文所要讨论、处理的对象无论属于哪一方面,总不会逸出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范围。这三者虽然各有各的特殊性,但是它们是有一种共通的性质的,就是都是变动的、发展的、对立而统一的,而且具有一般的发展法则的。所以要分析它们,就非利用它们的发展法则不可。譬如庖丁解牛,能够十九年而刀若新发于硎者,正由于明白牛的腠理而借以批郤导窾的缘故。所以我们所用的分析方法,必得适合于事物本身的发展法则,才能获得客观的真理,才是正确的方法。这只有凭借着“动的逻辑”——“矛盾的逻辑”,才能达到目的。因为这种逻辑实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一般发展法则的学问”,是能够反映那些发展法则的。普通所用的“形式逻辑”“归纳逻辑”乃至印度的逻辑——“因明”,都是做不到的。为什么呢?事物是不断运动的,而形式逻辑等却把它们看成静止的东西;事物是互相联系的,而形式逻辑等却把它们看成各个孤立的东西;事物是发展的过程,而形式逻辑等却把它们看成已经完成了的东西;事物的运动是由于它们自身所内含的矛盾的斗争,而形式逻辑等却把它们看成由于外力的推动;事物常发展成为它的反对物——如自由竞争发展而成为独占——而形式逻辑等却把原来的事物和它的反对物看成互无联系的两种各别的东西……因此,形式逻辑等就不能把握事物的一般发展法则。也正因此,运用形式逻辑等的法则去分析事物,就不能够认识事物的真相,不能够建立正确的命题。关于各种逻辑的优劣,后面还有机会说到,现在暂且带住。
上章说过,命题往往不能即用它来作标题,那么,标题应当在什么时候决定?决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些什么?这两个小问题,也须给以解决的。我们认为在这里给以解决较为便利。
标题应当在什么时候拟定呢?本来,等到文章写好再来拟定标题,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是,根据下面的两个理由,我们认为,建立了命题之后即把标题拟定,较为适当,宁可待后来发现不好的时候再行修改。理由是:
第一,标题虽然因为性质上必须“动人”,可以不和论辩文的命题一致,但是它毕竟是用来标示论文的东西,所以必须能够显示出论文的中心思想方好。因为这个缘故,作者就必须以命题为中心去拟定标题。假如你在建立命题之后,乘命题所表现的客观现实完整地印在脑里的时候,马上就把它拟定,必较他时更易拟得适当。
第二,标题为要“动人”,就必须含有引起读者兴趣的成分。这种兴趣,必须在文章中给予兑现,不然就要使读者读后失望,文章反而会得到相反的效果。可是兴趣这东西是决定于读者的教养及其所处的环境的:同是一种说话,甲觉得有趣,乙或许不会觉得有趣;在某一环境觉得有趣,另一环境或许不会觉得有趣;并且,感到兴趣也有种种原因,有时因为满足了读者的好奇心,有时因为满足了知识欲,有时因为解决了迫切的问题……因此,假如你在建立命题之后马上把它拟定,它对于你后来选择材料和写定文章等一定可以给你许多帮助,时时在提醒你在文章里给读者兑现。
关于标题的拟定,有几点应当注意:一要简短。标题不可冗长,冗长便散漫无力,使读者的注意力不易集中,但也不可简短到妨害明晰。有时文章内容复杂,或另有其他必要,不能以简短标题显示,宁可做成副题附在标题后面。副题做得好,还可以增加吸引读者的力量。
二要含蓄。即是不可一语说尽,使读者觉得无须再看论文。命题所以不适用于标题,这也是一个原因。
三要明晰。假如标题拟得糊涂,势必不能给予读者深刻印象,集中他的注意,引起他的兴趣;甚至使他觉得莫名其妙,一发不来读了。
四要适时。文章内容,固须适合时代要求,不然就不能罗致广大的读者。标题尤须尽量抓住这一点。
五要庄严。论辩文和其他文章不同,是堂堂正正地来说服读者的;如果标题过于轻薄、幽默,却可以减少读者对于问题的庄严的态度。所以在不损害兴趣的范围内,务须尽量朴素。
最后,关于被动做论辩文的,即论题为别人所指定的场合,还得略说几句。这样的论辩文,最好是不做。但在不得已而做的时候,第一步的准备功夫还是不可少的。这时候的准备功夫,和自动地做论的时候略有不同。
因为题目是别人所指定的,所以第一步就须把题目的意思弄清楚。意思弄清楚了,第二步就可以开始分析的功夫。这种分析,表面看来好像是“分析题目”,但是实际上还是分析题目所包含的内容——即题目所指示的客观事物及其关系。所以,分析的方法及其应当注意的地方和前面所述的没有两样。这种分析的目的在于找寻标题的要点。要点找到之后,便可根据它来建立命题,这是第三步。从整个过程看来,这场合的准备功夫与前面所述的不同之点,只在于分析客观现实之前,须把所规定的题目的意思弄清楚,和命题建立之后不须另拟标题罢了。所以,我们把它看作“建立命题”的一种变例,附述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