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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资本市场非流通股20年逐期流通化的建议案

作为我国新型工业化的必要支撑的资本市场,自进入新世纪以来,呈现前所未有的白热化状态、处于进退维谷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利好政策源源不断,另一方面市场本身又“跌跌不休”,与宏观经济走势发生很大背离。社会各方对此都感到焦急与迷茫:资本市场究竟应该怎么办?我们认为,在贯彻十六大“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精神的大前提下,只要能适时解除“新兴加转轨”时期束缚市场正常运行的瓶颈,资本市场就一定能渡过难关,跃迁到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新的成长平台之上,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向上的强有力支撑。为此,特别提出我国资本市场非流通股20年逐期流通化的建议。

一、建议提出的缘由

(一)愈益严重的股权分割

我国资本市场以国有股、法人股为主的非流通股与社会公众股的划分以及不同运行规则的执行,事实上是一种股权分割。近年来,这种分割状态有愈演愈烈之趋势。

1.过去。根据《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00》及中国证监会网站有关统计资料,近年来,国有股在非流通股及总股本中的比例均呈上升趋势。从前者来看:1997年为48%,1998年是52%,1999年至56%,2000年达61%,2001年则跃升为70%。就后者而言:1997年为32%,1998年是34%,1999年至36%,2000年达39%,2001年进一步跃迁到46%。

2.现在。我们再考察一下从2001年中到2002年中资本市场在国有股减持期间的状况。从2001年6月14日至2002年6月24日,市场新发股票57只,总股本1004.8亿股,其中流通股为83.34亿股,非流通股为921.46亿股。即非流通股股份占将近92%,流通股只占8%。即使除去中石化的影响,非流通股比例仍达82%,流通股比例仅为18%。这一结果显然超越了2001年的数额。(以上数据资料参照了《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7月19日出版的《国有股减持叫停后,新股发行方式改革迫在眉睫》一文。)

3.未来。按资本市场有关的预期,到2010年,以美国、日本、中国为首的世界股市格局为15∶5∶2。即2010年美国的股票市值大约为15.46万亿美元,日本是5.41万亿美元,中国则接近于2.16万亿美元,折合人民币大概为18万亿元(比2001年12月31日4.35万亿元人民币的市值增长近4倍,比2002年12月31日3.928万亿元的市值增长约4.6倍)。假设目前股权分割的结构改进不大,那么,2010年流通股约为7500亿股,而非流通股则是14000亿股。14000亿的非流通股!如果按流通市值算,那它即相当于当年我国GDP总额的2倍(假定2010年前中国GDP能保持7.5%的年增速度)!然而,股权分割及其日益严重本身或许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股权分割所诱发的一系列后果非常重要,因为这一系列后果是灾难性的。

(二)股权分割:死结与瓶颈

1.致命缺陷。股权分割首先扭曲了我国证券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以及真实的股票价值含量,从而膨胀了股票价格与股票市盈率。据证券市场著名专家对1999年、2000年、2001年有关资料的计算,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中流通股的平均价格在8元以上,而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按净资产的折股价却只有1元多。故此,据对沪深两市2001年底平均每股净资产与平均每股交易价格的测算,由非流通股产生的泡沫率至少在75%以上(韩志国,2002)。所以说,是股权分割带来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股市泡沫也就是股本泡沫,带来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致命缺陷!

2.后向关联。作为后向关联,股权分割又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对接。因为,一个以股权分割为特征的市场,其游戏规则很难与以股权统一为特征的市场游戏规则相一致;一个因股权分割从而供求关系、股票价格严重失真的市场,很难对有真正投资欲望的国际机构产生强烈吸引;也就是说一个充满了泡沫从而相当于在海绵上运行的市场,很难找到既头脑充满经济理性却又无视脚下风险涌动的非理性合作伙伴共舞!

3.前向关联。作为前向关联,股权分割还强化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经营业绩下滑。这与十六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精神显然无法相容。正因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后果,我国资本市场在明显感到无法在原有轨道上继续运行下去时,从本世纪开始,便踏上痛苦而又艰难的自我调整、自我回归的必由之路。这也正是目前资本市场一方面利好政策源源不断,另一方面却“跌跌不休”,呈现剪刀状走势的原因所在。因为,无论是政府政策的矫正也好,还是市场本身的回归也罢,事实上,都是在努力把原有的扭曲反转过来,把已有的泡沫挤压出去。所以,结束股权分割,无论规定与不规定,对市场而言都是无可选择的选择!

二、建议的主要内容

本文关于我国资本市场非流通股20年逐期流通化的方式,对资本市场非流通股用20年、按市场选择逐期流通做出有效规定。

(一)主体内容

我国的资本市场自启动10多年来,已经积聚了相当规模的非流通股。对于这部分既有的非流通股,本建议称之为非流通股的存量部分。今后,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成长,持续不断产生出的新的非流通股,本建议相应地就称之为非流通股的增量部分。

1.逐期流通。本文建议:无论存量部分非流通股还是增量部分非流通股,法令可以规定:从公司上市之日起满3年后,在20年时间内均可逐期自动流通化。每年流通的数量=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总量/20。

2.自愿锁定。本文建议:法令同时还可以做出“自愿锁定”的规定。即无论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票,达到上市年限后,也可执行“无限期、无限量自愿锁定原则”,不上市流通。自愿锁定非流通股部分即将进入流通状态时,提前6个月向交易所及社会报告即可。

3.市场决定。本文建议:非流通股流通时所采用的具体方式(配股、股权调整、权证、基金等)与价格,由各股票发行人、投资人及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各方协商、讨论择定。政府不做任何具体、强制的规定。

(二)配套措施

为了使政府上述有关规定能顺利实施,本文建议,需辅以以下配套措施:

1.立法介入以上非流通股20年逐期市场化流通方案,应以国家先行立法的方式进行为妥。

2.扩大需求非流通股的逐渐流通化无疑增大了市场供给,相应也要扩大市场需求。其中重点措施:就国内需求而言,应当允许经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针对国外需求,应在现有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对合格外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资产规模等条件的限制,适当加快资本项目下人民币自由可兑换的进程。

2003年 c4umiEX7DfqQnU22n+60GCP055GH1JVEnprbClE9rDOh765Uc1p9KprY/3GpAb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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