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说明也是公文主体部分的一个格式要素,但并非每份公文都有。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附件说明是指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对此,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弄清什么是附件说明。公文正文中的一些内容,如图表、名单、规定等,如穿插在公文正文中,往往隔断公文正文的前后联系而造成阅读上的不便,需要将其从公文正文中抽出来作为公文的补充单独表述,即附件。公文附件是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是公文格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因此,需要在正文中以及附件内容处加括号注明“见附件”或“附后”。
(二)在公文的正文之下、公文生效标志(即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上需准确标注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以显示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不可分割的关系。若公文带有一个附件,需在正文之下、公文生效标志(即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上准确标注附件的名称;若公文带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附件,需要在公文的正文之下、公文生效标志(即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上注明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三)公文如有附件,要用3号仿宋体字在正文下空一行之后,左空二字开始标注“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果公文带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附件,附件名称前面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的顺序号,顺序号后面紧跟一个小圆点(如“附件:1.××××”)。
(四)如果附件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五)附件名称之后不加任何标点符号。
(六)正文中涉及的附件处的标注内容、附件说明处的标注内容及附件的标注内容前后要保持一致。
(七)需要注意的是,以往存在一种说法,即采用复体行文方式用于向上级机关报送或向下级机关批发(批转、转发、印发)的相关文件材料,有人认为也属于公文的附件。其中前一类附件是真正意义上的附件;而后一类附件,实际上是主件,是真正意义上的主件,原来的主件成为一种形式,只起报送、发布、按语、转发、函告的作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正确的观点和做法是,在正文中写明报送、批转、转发、印发等字样的公文,在其生效标志后所附的内容不是公文的附件,因此,在附件说明处也就不必标注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