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它负有办文的责任,既是公文的致送对象,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格式要素,是公文行文能否做到“有的放矢”、顺利实现行文目的、发挥公文应有效用的关键所在。没有主送机关或者主送机关确立不准,将直接影响公文的效力。准确认定公文的主送机关,是文件发出后能否得到及时贯彻处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对此,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一)主送机关,要注意使用发文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所谓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二)对于上行文,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以便公文的办理。只有普发性的下行文,才可以有若干个主送机关。
(三)有些公文可能没有主送机关,例如选用公告文种的行文,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一般通过报纸、电视、观博电台、网络等媒体向国内外公开发布和传播,所以没有特定的主送机关。
(四)主送机关一般按照重要程度排列。各有关单位之间使用顿号或逗号分清层次。同类型机关内同级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不同类型机关之间使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主送机关之后标全角冒号。例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五)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主送机关使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其位置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然顶格。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与抄送机关之间不加分隔线。
(六)值得注意的是,“命令”“纪要”等文种不使用“主送”与“抄送”,统用“分送”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