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原来公文法规的规定为“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显然公文标题中的“纲要”“规划”及“意见”是不加书名号的,只在出现法规、规章名称时需加书名号。但是,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对于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在拟制公文标题时,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使用相应的标点符号。但从实践来看,公文标题中所能够使用的标点符号一般仅限五种,包括引号、括号、书名号、顿号和破折号。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联合行文时,并列的发文机关名称之间不使用顿号隔开,而应采取空格的方式处理。
事务性文书的标题,在写作时则比较灵活,可采用新闻式的公文标题,主要是简报、调查报告和讲话稿等文种有时使用。这类标题表现得很随意,有的只有一个标题,有的则有正副两个标题,其中正标题一般用来揭示正文的中心内容,副标题则用以反映单位、时间、人物和事件。例如,《与时俱进,持之以恒——关于××市健全“三位一体”德育网络情况的调研》《改革促联合联合出效益——我市县办工业横向联系方兴未艾》。有的还用附加括号式的标题,即在标准式公文标题的下面正中位置加一圆括弧,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经某某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字样。这种标题主要适用于: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且无红色版头又无主送机关标识的决定、决议以及条例、规定、制度、办法等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