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知的标题中,转文性通知的标题较为特殊。这种标题实际上也是三项式标题。它的结构是:发文机关+事由(转发、批转、印发《被转文件标题》)+文种(通知)。由于标题之中有标题(有时不止一个),所以这种标题通常较长,甚至会出现《××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事由)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这种冗长的情况。为使其简洁精练,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省略重复词语。在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部<关于……(事由)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和“的”都是重复的,删去第一个“关于”和“的”。同时,为了简化起见,删去被转文件标题的书名号,标题成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部关于……(事由)意见的通知》。
(2)合并被转文件。如果用一个通知来转发几个相关的文件,不应该在通知的标题中把被转文件标题一一列出,妥当的做法是将其合称为“……×个文件”。例如,国务院办公厅拟用一个通知来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有关工资标准的三个文件——《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这个通知的标题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3)文号替代标题。如果被转文件标题过长,可用被转文件的发文字号替代之,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2016〕××号文件的通知》。
(4)删去中间层次。有的文件会被几层机关逐级转发,以至于最后转发的机关难以撰拟公文标题。此时,对中间几层转发机关应该忽略不计,把标题写成:发文机关+转发最上一级文件(或批转最下一级文件)+通知,如《××县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事由)意见的通知》。至于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对卫生部文件的转发情况,××县卫生局可在自己通知的正文中加以说明。还要说明两点,一是如果通知的事项十分紧急,可以把“紧急”二字直接写入公文标题之中,放在文种“通知”之前。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如此标注,即使文件不方便显示格式上的紧急程度,也不会贻误文件的传递与处理。二是如果通知的事项是对此前就同一内容所发通知的补充,可以在后发的通知标题中加入“补充”二字,放在文种“通知”之前。例如,国务院的两个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在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在后。如此标注,可以提示阅文机关注意前后两个文件的内在联系与补充关系,便于对文件整体精神的把握与贯彻执行。
一般来讲,一份完整的公文标题应当包括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发文机关,系联合行文;“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事由,“意见”为文种。其中,发文机关与事由之间通常用介词“关于”、事由与文种之间用结构助词“的”加以衔接,作为特定的语言标志。要注意的是,对于印发、批转和转发性通知的标题,如果被印发、批转或转发的原文标题已含有介词“关于”,则在拟写时应予省略,而不应出现“关于”重叠使用的情况。如果原文标题不含有介词“关于”,则应保留。前者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后者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2015年宣传思想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原来公文法规的规定为“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显然公文标题中的“纲要”“规划”及“意见”是不加书名号的,只在出现法规、规章名称时需加书名号。但是,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对于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在拟制公文标题时,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使用相应的标点符号。但从实践来看,公文标题中所能够使用的标点符号一般仅限五种,包括引号、括号、书名号、顿号和破折号。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联合行文时,并列的发文机关名称之间不使用顿号隔开,而应采取空格的方式处理。
事务性文书的标题,在写作时则比较灵活,可采用新闻式的公文标题,主要是简报、调查报告和讲话稿等文种有时使用。这类标题表现得很随意,有的只有一个标题,有的则有正副两个标题,其中正标题一般用来揭示正文的中心内容,副标题则用以反映单位、时间、人物和事件。例如,《与时俱进,持之以恒——关于××市健全“三位一体”德育网络情况的调研》《改革促联合联合出效益——我市县办工业横向联系方兴未艾》。有的还用附加括号式的标题,即在标准式公文标题的下面正中位置加一圆括弧,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经某某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字样。这种标题主要适用于: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且无红色版头又无主送机关标识的决定、决议以及条例、规定、制度、办法等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