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与文种名称三个要素构成。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发文机关是“中共中央”,事由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文种名称为“决定”。
就通常而论,在发文机关与事由之间要加介词“关于”,在事由与文种名称之间要加一个结构助词“的”。从语法结构上看,公文标题通常是由一个偏正词组成,以文种名称为中心词,前面加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做限制成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公文标题的拟定,原来的规定时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由此可见,公文标题如无特殊情况,均应载明三个要素,但在一些头特定情况下可以省略其中的事由或者文种要素,也可将事由和文种两个要素同时省略,只保留公文文种。但要注意,根据现行的公文法规以及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公文标题必须完整载明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不可或缺,无论上行文、下行文还是平行文,均应如此。事务性文书的标题不受此限,可以采取类似于一般文章的标题,其写法灵活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