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即签发文件人的姓名。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的姓名,这就是说只有上行文才会出现签发人。公文标注签发人姓名,主要目的是为上级机关在处理下级机关公文时,上级机关领导人了解下级机关谁对上报的事项负责,从而有利于增加决策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公文签发者的责任感。对此,应重点把握如下几点:
(一)需要说明的是,所有公文都有签发人这个概念。《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要求,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因此可见,任何一份公文都有签发人,一般性公文由主管领导就可以签发,而上行文必须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是指各级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因此,上行文标注的也只能是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具体标注方法上,为清晰醒目,对比明显,“签发人”三字使用3号仿宋体字,后加全角冒号,冒号后使用3号楷体字标注签发人姓名。
(三)单一机关或者两个机关联合上行文,签发人编排在发文字号的右侧,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右空一字,这样显得对称美观。
(四)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的标注方法是,“签发人”三字和全角冒号与首行签发人姓名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按发文机关顺序编排签发人姓名,每行一般排两个签发人姓名,两个签发人姓名中间空一字,回行时应做到每行签发人姓名的第一个字都要对齐。为与三个字的人名对齐,两个字的人名中间空1字。发文字号应始终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于同一行。
(五)联合发文时,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负责人都称为签发人,并都需要标注签发人姓名,当然主办机关的签发人应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