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程度是对某些急需处理的文件,由发文机关对受文机关提出处理的时限要求。它也是法定公文格式的组成项目之一。对此,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按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程度分为“特急”“加急”。电报的紧急程度标识分为“特提”“特急”“加急”与“平急”。
(二)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具体排在第几行,有3种情况:一是如果只有份号,没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就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二是如果有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就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三行,三个要素在版心左上角的第一、二、三行依次编排;三是如果既没有份号,有没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则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四)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表达紧急程度的两个汉字之间不空格,即应标注为“特急”;如果只标密级和紧急程度不同时标注保密期限,表达紧急程度的两个汉字之间应空1字,即应标注为“特急”。
(五)有的公文在标题中对紧急性质已作了标示,例如《关于××××的紧急报告(或紧急通知)》等,就可不再另外加注紧急程度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