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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怎样正确区分行政公文的时效性、强制性和程式性

时效性是指任何一份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没有时效的文件是不存在的。时效的产生,除文件中明确规定生效的时间外,所有文件都以“成文日期”为生效时间。文件时效的丧失,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确宣布被某一新的文件所代替,从新的文件产生之日起,原某一旧文件的时效即行停止;二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有些文件的时效自然地被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与时限性的区别。在有的时候,时效性与时限性是一致的,例如在有些法规性公文的实施告一段落后,新的法规性文件随之诞生,其中有些内容在停止执行后或许还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性与时限性是一致的;如果没有效力,则二者就有所不同。时限讲的是时间限度,超过时间,作用即行丧失;而时效性讲的是效力,超过时间,其效力即社会作用仍然存在。

行政公文的强制性是指公文不发则已,既发则必须执行,有关单位和人员都有付诸落实的责任。行政公文的强制性集中表现为它的执行作用,它要求人们“令则行、禁则止”。行政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在法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动产生强制性影响,具有行政约束力,受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其要求遵照执行。特别是行政法律文书,其对受文单位和人员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更为明显的强制作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因此带来的后果。

行政公文的程式性是指为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合法效用,保证公文运转和处理的有序、便捷与严密,国家统一规定了文种、体式以及公文处理的程序和制度,公文拟制与处理必须严格依照这种特定规范与法定程序进行,绝不能白行其是。 YegRDaI86gSsIfUCcufmRFBY+Iy3xpD0m3hLsJSso67Eni36oFMWv3NbL62D4B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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