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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成文日期及其确定

成文日期即公文生效的日期,是公文格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份公文都必须标有制成的具体时间。

成文日期确定的原则是:

(1)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

(2)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以签发日期为准;

(3)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4)法规性公文,以批准日期为准;

(5)一般电报、信函等则以实际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在公文中的位置有两种安排方式:

(1)安排在标题之下,年月日用括号括起来,这是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批准而又不以“红头文件”(带有红色版头的文件)形式发出且无主送标识的公文。

(2)安排在文件末尾,落款之下;成文日期与落款要上下对称,年月日的第一个数目字不宜超越落款第一个字,日字靠右以空四个字格为宜。成文日期必须写明年月日,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要注意不能写成“2016年09月30日”,也不能写成“16·10·30”。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将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混同的情况。印发日期是机关或单位的中心机构接到定稿后起印公文的时间,它的作用是供收文单位参考,一般写作:“××年×月×日印发”;例如一份文件,领导同志是2016年11月15日签发的,按规定本应将此日期打印在落款之下方,而此文却写作“2016年11月28日”,把文件打印成文后的发文日期当作成文日期,这是不对的。发文日期应当使用4号仿宋体字,标注在文件最下端居右空1字的位置。 kAsLOBTPYq3bgyqgei6VqofkR68NyY93g3ap9/LLBOL4rPDdU7hBnbxSot707Q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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