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是公文格式的一个组成部分。附件不是每份公文都有,只有内容需要,又不便于写入正文的材料才用附件来处理。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顺序号,即所谓的“附件说明”;不能只写“附件如文”“附件×份”,附件名称之后不加标点符号。常见的附件主要是指用于补充说明或证实公文正文的材料,包括各种形式的说明材料、参考材料、图表、图形、凭据等。需要注意的是,正文中业已写明报送、批转、转发、印发等字样的公文,在其生效标志后所附的内容不是公文的附件,因此在附件说明处不必标注相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要将“附件说明”和“附件”区别开来。“附件说明”是指公文附件的名称和顺序号。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处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如有多份,要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总之“附件说明”指的是附件这一公文格式项目要素的标识问题。“附件”则是指公文主件所应附的公文附件,即实质上的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要在正文结束后另面编排。顺便提及的是,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版记之前,并与主件一起装订。实践中不少机关把公文的版记置于公文主件之后、附件之前,形成主附分离,这是不正确的。在实践中,这是最容易忽略的一点。如果在版记之后编排装订附件,由于版记是公文结束的标志,附件就不能视为公文的组成部分了。
版记必须置于公文的最后一页,最后一个要素位于最后一行。但有些时候附件内容太多,如某项工程的申报材料、可行性方案等等,往往长达上百页甚至更多,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版记?严格来讲,此种情况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附件,而只是文件的附属材料,因此,其版记可在附件之前结束,不然就会显得不伦不类。
还要注意的是,如果附件名称较长且不止一件需要回行时,不能顶格处理,而应当与序号后的字符对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