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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公文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的几种特殊情况

按照原来公文法规的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对于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这就是说,公文标题的拟制,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使用相应的标点符号:

一是当公文标题中出现缩略语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时,要用引号。例如《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纪念“双拥”活动四十周年,开展春节“双拥”活动的报告》,其中“双拥”系“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简称,采用引号予以标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如果使用全称,即会使原已较长的标题变得更加杂乱;再如《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国第五次“质量月”活动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其中“质量月”属于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也需要用引号予以标示,以示强调。

二是当公文标题或者标题中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要用括号。公文标题中使用括号有两种情况:一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整个公文标题的注释或说明,它与标题同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在此种情况下,应特别注意不能将括号里的内容写在书名号之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试行)》;另一种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标题中某一部分的注释或说明,例如《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县团以下)的决定》,其中“(县团以下)”是对前面“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级别范围的限定,如不用括号予以标注,就会造成表意上的混乱。

三是当公文标题中出现并列词语时,要在并列的词语之间使用顿号。需要注意的是,顿号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具有特定性,即它只适用于公文标题的事由部分所出现的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少开庆功、表彰大会的通知》。联合行文,要注意在并列的发文机关名称之间不使用顿号,而采用空格的方式处理,例如《××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

四是当公文标题中出现书名、文章名和报刊名时,要用书名号。法规中规定“公文标题中法规、规章名称需要加书名号,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仅此还不够,因为当出现有关的书名、篇名和报刊名时,也应用书名号。例如《国家经委办公厅转发<经济日报>发行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委托中央党校创办<求是>杂志的决定》等即是。

五是当公文标题由正副题组成时,副标题应当在正题之下偏右位置由破折号引出。例如:

今年的党风要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正标题)
——中纪委××年×次会议纪要(副标题) RSBvO+43+FeORuNoWVlg7DbO0vcP7z/5ElmT2vG/fVAQwu3/+XwFC5JSXDHHIu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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