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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正确使用标题中的三种标号

现代汉语中的标点符号有点号和标号两大类。其中标号包括引号、括号、书名号、省略号、破折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专名号和分隔号10种,用以标明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公文标题中要时常用到引号、括号、书名号三种标号。目前,在公文写作中,对于这三种标号的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书写位置上的混乱以及随意滥用等方面。为了使公文标题中标号的使用趋于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公文的积极作用,必须了解和掌握它们的特点、功能及其使用规定。下面谈谈这三种标号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

(一)引号

现代汉语中的引号,是表示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表示特定的称谓或需要着重指出的部分,表示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引号分为单引号和双引号两种。在公文标题的制作中,要时常用到引号。公文标题中引号的使用意义较为固定、单一,一般是在对某一事物需要着重指出时使用。如《关于“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的检讨报告》,其中的“渤海2号”属特定称谓,使用时必须用引号标明。再如《关于“农转非”户口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其中的“农转非”是一个缩略语,具有特殊含义,它是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简缩,使用时必须用引号标明,以示强调。

对于公文标题中的引号,必须规范使用。例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问题的决定》,其中的“清正廉洁”表意明确,完全没有必要用引号加以强调。

(二)括号

现代汉语中的括号是表示文章中注释的部分。在公文标题中,有时要用到括号,用以对标题内容进行补充、解释或说明。这种标题中的括号,多是针对文件内容的成熟程度予以说明,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例如《××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的“试行”是对文件成熟程度的限定,说明此办法尚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它与标题同为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

现行的公文写作中,在使用括号时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这突出表现在拟写批转或转发性公文标题时,对“试行”“修改草案”“暂行”等说明性词语,置于书名号之外。这是不正确的,有损于原标题的完整性,例如:

××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此标题中的“试行”,表明了该文件的成熟程度。它与文件标题内容关系密切,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在拟制时,除“试行”加括号外,应将其置于书名号之内。

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都是依据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及公文文种选用的,其位置可以出现在题尾,也可以出现在题中。括号只在题尾说明时才使用,而题内则不需用标点符号。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不能写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三)书名号

现代汉语中的书名号是表示书籍、文章、文件、报刊等名称。公文标题中经常使用书名号,主要用于批转、转发性公文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公文标题中出现的法规、规章名称,应当加书名号。例如: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现行公文写作中,在拟制标题时使用书名号常见的错误是位置不当。例如:

××转××县商务局
《关于深化改革,振兴××县商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因为这是一个批转性标题,批转和批复是不同的。批转是针对原文件的批准和转发,需将原文标题一字不易地标出;而批复则是针对来文所请示问题的答复性意见。如果将此标题改为批复性的,因其对象是××县商业局请示的问题,故可将标题拟为“对××县商业局《关于深化改革,振兴××县商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批复”,发文机关可以置于书名号之外。而在批转时,因是县商务局的文件,因此,在拟写标题时,应将“县商务局”作为原标题不可缺少的部分,一并加上书名号,而不能将其截然分开;故此标题应改为“批转《××县商务局关于深化改革,振兴××县商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总之,对于公文标题中的引号、括号和书名号的使用,一定要严格区分其界限,不能混淆滥用;要注意掌握它们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以便使拟制出来的标题合乎要求,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文的规范化和严肃性。 uL1fyEekJsfff1MK9tJ8zO3lJog8gDJGdYK/LQSplK+R8LEFTNoPBIO2ShnT6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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