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均属公文写作中的材料,它们共同构成公文的论据体系。其基本要求是,事实论据要真实,理论论据要充分。事实论据的真实,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它必须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而且是经过反复核实证明确凿无误的,而不是公文写作人员为着某种目的而随意杜撰的。观点、主张、意见、办法或措施等的提出,必须实事求是,便于执行;对有关背景、经过等的表述也必须完全真实,即便某一细节甚至某一数字等,也必须认真核实,确保真实。否则,就会从根本上失去其应有的说服力,毫无利用价值,甚至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损害。其二,它必须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一定本质,是必然的,而不是个别的、偶然的表象。报告、总结性公文中已然的内容,应反映事物的本质,表明其发展的必然结果;指令性、规定性公文中未然的内容,也应反映事物的本质,表明其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做到真实,就要求公文写作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认真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切实获取和掌握第一手材料,而决不能凭借传闻或者道听途说进行写作,更不允许随意编造。同时,还要有正确的思想意识和思想方法,不能随意扬“善”或隐“恶”。
用以作为理论论据的,主要包括马列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科学定理、公理,会议的决定、决议以及名言、格言、谚语,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在公文写作中,也往往离不开这些理论论据,用来证明所提观点或结论的正确性和合理性。马列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在公文中恰当引用,可以极大地增强行文的论证性和说服力,不容置疑和辩驳;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其本身具有很强的执行和约束效力,更是指令性、决定性公文中常用的行文依据和理由;会议的决定、决议等,因其反映的是集体的智慧和意志,规范性、约束性也很强,故也常被用以作为行文的重要根据;而科学定理、公理以及名言、格言、谚语等,其运用的正确性和说服力也十分明显,在某些决定类公文以及事务性文书中,以此作为论据的情况较为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