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每一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和功能,要受行文目的、方向、隶属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准确选用公文文种,是公文写作的重心,必须遵循特定的规范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文法规的统一规定使用,不能乱起名称。法定公文的14种名称,按规定只能单独使用,不能加以合并。因此,目前在一些单位所制发的公文中出现的诸如“请示报告”“意见报告”“告示”“安排意见”等,就是把两个不同的文种名称合并在一起使用,这种随便给公文文种起名的做法既不规范,也不严肃。
(2)文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要依据制文机关的权限加以选用,不可超越职权。例如公告,只有党和国家的高级管理机关才有资格使用,其发文机关的级别较高。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有些单位在行使招生、招干、征文、迁址、开业等职能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滥用“公告”的做法。就实质而言,是一种侵犯党和国家权力的越权行为。
(3)文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要依据行文的关系加以选用,考虑到与收文机关的组织关系。收文机关是上级组织的,只能采用“请示”“报告”“意见”等;向下属组织进行发文时,一般应选用“通知”“意见”“决定”“决议”“通报”以及“纪要”等文种名称;向平级单位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时,主要应使用“函”。
(4)文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要考虑发文的具体目的与要求。例如向上级行文,目的是向上级要钱、要物、要人员、要编制、要政策、要办法等,就应用“请示”或“意见”,而且“请示”所涉及的内容事项必须是人、财、物、机构、编制等“硬件”,而“意见”所涉及的内容事项必须是政策、办法等“软件”;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则可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