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它是下情上达、沟通和反馈信息的主要方式,是维护上下级之间工作关系的重要手段。报告属于常用的公文文种,功能较广,既可以就某一阶段的工作打算、工作进程或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主动地向上级机关报告,也可以就某专项工作说明情况,或进行解释性、说明性汇报,还可以向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工作的一些新想法,旨在得到上级机关的认可和支持。报告本身不一定很长,但有时在文字难以表述清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数字、表格、图表等形式作为报告的附件列示出来。
根据报告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例行的工作报告、临时的突发事件报告、专题的表达意见的报告、专门回复上级机关询问的报告以及为了报送其他文件而写的报告,等等。
报告的写作模式通常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生效标志等几个部分构成。
一、标题。 要完整载明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3个要素,例如,《××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除消雹降雨地点的报告》。即使文件的版头部分已经标注有发文机关名称,此处也不可省略。其他文种也均应如此,后文不再赘述。
二、主送机关。 即报告的致送对象,应是报告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或单位,无极特殊情况,不可越级行文。
三、正文。 此部分应当载明3项内容:
(一)引据
应简明扼要地交代行文的背景、缘由或者依据,它是全文的提要,即“立片言而居要,乃一篇之警策”,便于读者率先有一个总的概念,了解报告的核心内容。然后通常使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之类的结尾语,提领下文。
(二)主体
即报告的事项部分,是全文的主体和核心,它要叙述报告的具体内容,在撰写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如果内容较多,篇幅较长,则可采用分题式、分条式或者两者结合式进行叙述。就工作报告而言,应当写明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果,然后概括基本情况,再写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对于反映情况的报告,则应侧重写明问题状况及其来龙去脉,同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说明其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于回复上级机关询问的报告,则应强调针对性,要紧紧围绕上级机关的询问和要求进行叙写,厘清问题,辨明态度,提出倾向性的意见。
(三)结语
正文部分写完后,一般用“以上报告,请审阅”“特此报告”“专此报告”等,应视具体情况灵活选用,不可千篇一律。有时为了简练起见,也可省略结语。主体部分结束后,行文即告终止,给人以言简意赅、干净利落之感。
四、生效标志
报告的生效标志由3个要素构成(以下凡属于公文法规中所规定的15种公文,除特定格式的公文以及个别公布性公文外,其生效标志均如此操作,不再一一赘述),即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分3步进行:首先是确定成文日期的位置。成文日期位于正文之下若干行(至于具体是几行,是由机关和单位印章大小决定的,由于机关和单位的印章大小不会改变,我们在实际操作时只要反复试几次就会掌握究竟空出几行位置)右空4字标识,使用阿拉伯数字,要用公元全称;其次在成文日期上一行居中位置标识发文机关署名,使用3号仿宋体字,要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果使用规范化简称仍然较长,则可考虑排成两行;再次就是加盖印章,用印一律采用下套的方式,做到上不压正文,印章的下弧要与成文日期的下边缘相切。
报告的写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主旨要明确,思路要清晰。在一般情况下,撰写报告应当依循为什么要写报告、报告什么内容的思维路径,在充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主旨表达的需要以及观点与材料相统一的原则,精心构思,合理布局,然后动笔,力求一气呵成。
二、重点要突出,文字要精练。报告全篇要做到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每一部分也要围绕全篇突出重点。所谓重点就是向上级机关报告的主要内容,而各部分的重点则是围绕说明主要内容并需要引起上级机关注意的关键之处。在突出重点的同时也要兼顾一般,既要有点,也要有面,点面结合,相得益彰。在文字表达上要力求简练,不讲空话、套话以及正确的“废话”。
三、观点要鲜明,材料要真实。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要坚决克服报喜不报忧,只宣扬成绩掩饰问题的不良倾向,要在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鲜明有力的观点以及实事求是、有充分说服力的材料。
四、不要夹带请示事项。在公文处理实践中,受文单位对于报告没有答复的责任,如果把请示事项夹在报告里,往往容易误事。因此,如果有需要上级机关予以答复的事项,应以“请示”行文。
国务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要求,现将云南省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2015
201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云南省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一目标,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助推云南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来抓,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着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党中央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后,省人民政府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与创建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持续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四项制度”,全面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2015年,省人民政府1号文件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1号)。作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的《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等文件相继出台。将《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列入“十三五”省级专项发展规划,这是云南法治史和发展规划史上的第一次。
(二)依法行政意识、能力不断提升,法治培训、考核、评价成为新常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工作的基本准则。各地各部门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政府工作规则,及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和任务。省人民政府将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写入政府工作规则,坚持每年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对省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进行1~2次法治专题讲座。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已成为常态。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首次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并具体实施,通过综合考评检验依法行政成效的制度已经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并取得成效。
(三)以提高行政效率为重点,以服务群众为目的,政府职能转变成效显著。2015年,云南省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2015年以来,云南省已全面取消了省、州市、县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并取消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12项,承接国家下放项目12项子项。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5〕34号),从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项目常态化监管机制、探索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试点等8个方面提出了24项具体措施。持续推进“一个办法、三个标准”。全面清理涉及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对111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的108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规范。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38号)等规范审批行为、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加强网上并联核准的文件。推行权责清单管理,审查并公布了60个省直部门的6321项行政权责,全省各地各部门权责清单基本编制完毕并向社会公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先照后证”,完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通过不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改善了营商环境,激发了投资创业新活力,新登记市场主体继续保持快速增长,2015年,云南省新登记企业数量同比增速排名全国第一。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着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2015年,先后3次以随机摇号方式对全省16751户企业的即时信息、出资信息、年报信息情况开展了抽查,随机抽查了全省62486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信息,完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共享交换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全省共有107个失信被执行人在登记环节受到限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省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推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制度,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信息不断公开。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得到完善,通过网站、微博、活动日、与媒体合作等多种方式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全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58537条,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351件,同比增长13%。加大网站普查力度,“睡眠”网站、“僵尸”网站得到治理,政府门户网站得到优化。通过摆放各类服务指南、办事流程、查询机、LED显示屏等,方便群众查询政府信息。
(四)特色立法助推云南发展,文件制定更加合法规范。在政府立法方面,立足云南特色,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重点,按照“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开展政府立法,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8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列入2015年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并按时完成。其中,《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已获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称为“立法引领改革的杰出代表”。加大清理力度、维护法制统一,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云政函〔2015〕91号)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实施。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扩大立法征求意见范围,立法草案全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就部分立法草案与省政协进行协商,立法协商机制已形成常态。对《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进行译审,继续推动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审定工作。加强立法指导,按照立法法要求,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政府立法权提供指导。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方面,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由云南省承办全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座谈会并作为先进工作单位在会上交流发言。省法制办对拟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134件文件提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登记的90件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3件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依法进行了处理,将21件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还对截至2014年现行的215件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各州、市不断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机制,红河州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统一”制度,文山州加强对涉及商业贿赂内容的文件审查,保山市把市、县两级政府制定并具备“三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审查重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明确要求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向社会公示。
(五)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得到巩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健全。省政府规章《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进入立法的最后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即将成为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作为“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重点,云南省坚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2015年,全省共举行重大决策听证728次。德宏州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该做法在全省尚属首例。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组织省政府法律顾问对134件涉及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协议等事项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参与55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课题成果的研究论证,对10件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了研究咨询。此外,政府法律顾问在第3届南博会暨第23届昆交会中发挥了现场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玉溪市率先在全省出台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红河、丽江、曲靖、昭通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制度。昆明市12个县、市、区和50个市直部门聘请了政府法律顾问。
(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树立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提高。更加注重行政执法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成了剑川县旅游管理、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等4个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部完成了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机构和职责的整合,实现了市场监管县、乡全覆盖。审查、确认、公告了昆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等6个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取证、换证培训力度,审核、办理新版行政执法证件24331套。对16个州、市报送的800卷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逐案评查,评查意见向州、市反馈,并向社会公告评查结果。对30余件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个案监督;组织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认真梳理行政执法职权职责,并邀请专家对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进行了审查。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也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德宏州持续开展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检查和土地行政执法检查,成为全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品牌并形成常态工作,省招商合作局已向全省进行推广;丽江市率先在全省探索行政机关网上行政执法;红河州指导州级49个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西双版纳州制定了《西双版纳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系列行政执法考评配套制度;怒江州所属4个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均已正式开展。从省直部门来看,省公安厅、农业厅等部门采取集中培训、案例点评、网上培训、技能竞赛等形式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省交通运输厅被交通运输部确定为全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单位并开展了大量工作,为全省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七)畅通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逐渐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增加。2015年,省人民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6件。其中,立案受理34件,同比增加25%;审结23件,维持5件,撤销6件,责令履行2件,驳回3件,调解和解5件,终止2件,直接间接纠错率为57%。办结2014年结转的行政复议案件8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1件,办结7件,行政应诉案件增长率为120%。此外,还办结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申诉案4件,办理申请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案2件,对部分州、市报送的24件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审查。为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加大了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督促、检查力度,抓好行政复议制度、案件审理、保障条件等规范化建设。2015年,部分州、市在完善行政复议机制方面做了有益尝试。丽江市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形成了“五统一”(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统一执行、统一应诉)的工作模式;迪庆州推进网格化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曲靖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昆明市以3∶3∶4的比例为基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率占30%,其他领导出庭应诉率占30%,其他人员出庭应诉率占40%),逐年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门制发了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总结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有以下体会:一是必须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水平;四是必须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五是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行政复议工作理念。但目前也存在以下问题: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识和氛围不够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尚未完全形成;行政执法不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还有待强化;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不够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诉讼、信访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够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县级法制机构存在机构规格低、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足、与所承担任务不相适应等问题。
2016
2016年,云南省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为主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一)抓好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科学制定云南省实施方案暨规划,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负面清单,优化政府职能,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教科文卫等重点领域改革。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紧扣中心工作开展立法,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立法的指导;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试行新制发文件有效期制度。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定出台并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不断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保2017年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2020年实现乡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继续推进综合执法,全面清理行政执法职权职责,开展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试点工作。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纠错问责和行政赔偿机制。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总结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制改革方案,继续推动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八)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从性质上讲,请示属于期复性的上行文,在实践中的使用频率非常高,范围也很广,诸如涉及有关财政支出、资产购置、人员定编、机构设置、出国出境等事项,以及下级机关在本机关、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内不能决定或者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出现分歧无法取得一致意见,需要上级机关做出裁决等,均需行文请示,获准后方可执行或者办理。
一篇完整规范的请示,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标题
请示标题必须完整载明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3个要素,不可或缺,例如,《民政部关于增加选举工作干部编制名额的请示》。要注意在使用介词“关于”时,不要在其后加入“申请”“请求”等词语,因为请示文种本身已经包含了“申请”之意,再在其前加上这些词语就属于用词重赘,叠床架屋。例如,《××关于请求批准购买××××的请示》就是如此。
二、主送机关名称
位于标题之下,靠左顶格标识。值得注意的是,请示的致送对象必须而且只能是一个,要坚决避免多头主送的现象。同时,主送机关必须是机关或单位名称,而不能是领导者个人。
三、正文
请示的正文,一般由请示缘由、请示事项和请示要求(结语)3个层次构成。
请示缘由是行文的导语,亦即“为什么要请示”。要根据请示的内容灵活安排表达方式,可以叙议结合,先叙后议、先议后叙或者夹叙夹议均可,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将有关的历史或现实情况逐一交代清楚,切不可缺少实施情况的交代,也不可堆砌材料,写得烦琐冗长。总之,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理据充分,它直接关系到行文目的能否得以顺利实现。这就要求写作者必须对请示的事项具有全面的了解和深入的研究,明确问题的性质、起因和有关的政策、事实依据。还要注意做到“一文一事”,否则就会因为数事之中有一件事被卡住而使整个请示事项搁浅,事与愿违。
请示事项是全文的重点所在。任何一篇请示,在向上级机关说明缘由之后,都必须提出自己对解决问题的态度或意见。在具体写作时,要特别注意所提出的意见既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又要合乎实际,切实可行。
请示要求是请示写作的结语,一般应另起一行使用一些惯用的结语诸如“妥否,请批示”“特此请示,请批复”“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等,要切记不能出现“以上报告当否”之类的字样,偏离请示文种的正确行文轨迹。
要写好请示,必须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与报告分开。请示属于期复性公文,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二者无论在行文目的、性质要求、行文时限和内容含量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因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必须严加区别,分开使用,而不能用报告代替请示,或者合二为一,写成“请示报告”,等等。
(二)要一文一事。任何机关都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在请示写作中如果不是一文一事,就有可能出现有些事项属于职权范围、而有些事项超出职权范围的情况,致使上级机关难于批复,进而影响请示目的的顺利实现。
(三)要逐级请示。请示的致送对象应当是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四)要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即不得多头请示,以免因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同时也可避免因上级机关答复意见不一致而使请示主体无所适从的现象。
(五)要以组织为行文对象,而不能针对个人。但领导人授权交办的特别事项除外。
(六)要注意特定格式项目的完整性。请示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或会签人姓名,以明确责任;同时还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市局领导:
警察协会是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间性的社会团体,社团登记证号为××民社登字0110号。现有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由一名副会长兼任),主任科员2人,编辑4人,内勤1人,会计1人,司机1人,打字员1人;业务范围为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主要承担全市公安理论研究、为公安民警维权、协调警民关系以及丰富警营文化生活的职能,由于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业务范围相对较广,需要经常深入各理事单位以及相关企业进行调研采访、收取会费等工作,并与省警察协会和相关地市警察协会之间保持经常性的业务交流和往来,因此对车辆的使用比较频繁,需要有专门的服务用车保障。几年来,因协会车辆较少,协会主要领导一直使用个人车辆从事公务活动。同时,由于警察协会不属党政机关序列,不在公务用车参改范围之内,属于自筹自支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所属车辆的购置、保养、维修等各项费用一直均由协会自己担负。协会原用1辆老式本田轿车因户头为“××市公安局”,业已按照规定上缴市局。现尚有1辆2013款帕萨特,户头为“××市警察协会”,系2012年年底用协会会费购买,不属市财政划拨,按照公务用车改革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咨询,同时参照市内其他协会类民间组织的做法,我们建议将此辆车由警察协会留用,在车辆明显处喷涂“服务用车”标志,作为与各理事单位沟通联系的专门服务用车,严格按照车辆管理使用规定执行,以利于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倘若从市局党委高度通盘考虑不宜保留此辆服务用车,则我们的意见是按照合法程序将其予以拍卖,所得款项归入警察协会会费账目,并核销此项固定资产。妥否,请批示。
××市警察协会
2016年3月31日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表述,“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从行文方向的角度看,它既可上行,又可下行,还可平行。用于上行的意见一般只有建议性质,这样的“意见”是一经上级批转或批准,即从建议性转化为指导性和约束性。“意见”所涉及的内容必须是“重要问题”。所谓“重要问题”,应当是当前工作中所遇到的涉及全局性、方针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和主要问题,特别是新问题。“重大”是就“一般”而言,“主要”是就“次要”而言,“新”是就“常规”而言。
“意见”的写作形式,对“重要问题”不仅要有所“见解”,而且要有“处理的办法”。“见解”就是对问题要做出全面中肯的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然后,在分析认识的基础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只提出问题,而对问题的分析轻描淡写,对问题的解决含糊不清,一切全凭上级去拿主意、想办法,是“意见”的写作所忌讳的。
上行的“意见”,一般要载明如下几项内容要素:
一、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例如,《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统一灭鼠的意见》。
二、正文
这部分是意见的主体。“意见”的执笔人必须全面深刻地领会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以作为提出意见的指导思想,这是写好意见的基础。因此,在动笔之前,要认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在行文的内在逻辑结构上,意见的写作必须体现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首先提出问题之所在,紧接着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切中肯綮的分析,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最后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也就是说,意见正文部分的写作,必须是三个“问题”的珠联璧合,缺少任何一项,都不符合意见文种的写作规律与规范要求。在外在表现形态上,多采用“撮要分条”的结构写法,以四川省农业厅写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关于加强农村统一灭鼠的意见》一文为例,例文开头先用两段文字,交代了加强农村统一灭鼠的缘由、背景与必要性:“近几年,我省农村害鼠正处于繁殖高峰期,农田害鼠密度回升较快,鼠害猖獗,部分地区危害程度超过历史水平。……加强农村灭鼠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就是提出与分析问题,此谓“撮要”。然后通过一个过渡句“为了长期控制鼠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现就加强农村统一灭鼠提出以下意见”进入主体部分。主体部分采用“分条”的方法,并列讲了“加强领导,坚持农村统一灭鼠”“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督促检查,保证灭鼠效果”三点意见,这属于解决问题。最后以“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结束全文。这种结构是上行“意见”正文部分的基本形式,它的特点是主旨显露、要求清楚、一目了然。
(一)要注意意见行文方向的多角度性。如前所述,“意见”这一文种,既可以是下级写给上级,类似一种建议;又可以是上级发给下级,似同指示;还可以发给平级,所提意见供对方参考。显然它是上、平、下三种行文方向兼而有之,其行文方向具有明显的多角度特性。
(二)要注意把握意见的内在结构形式。在结构布局上,如前所述,“意见”与相近文种包括“请示”“情况报告”等有所不同,它们并不要求必须首先“提出问题”,随即“分析问题”,然后“解决问题”。有的“请示”基本上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单一内在结构形式;而一些“情况报告”,往往是“提出与分析问题”,而不存在“解决问题”的内容。但“意见”则不同,它不仅要“提出问题”,而且要对问题做出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要注意把握上行的意见在用语上的特性。由于“意见”的行文方向不同,其用语也截然不同。其中上行的“意见”,要使用下级对上级汇报见解、陈述办法的语气,诸如“我们考虑”“我们认为”“我们建议”“我们要求”“我们的意见”以及“请”“敬”“望”“应××”“可××”等期请和建议性词语,用语比较婉转,结尾常用“以上意见供参考”“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贯彻执行”等,意在以体现对上级机关的尊重。
国务院: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现就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紧推动有利于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的体制创新,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着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
更加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矫正要素配置扭曲,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家精神,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的跃升。
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点,围绕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结构性矛盾凸显、风险隐患增多等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促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使改革更加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更加突出基层实践和创新。将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创新有机结合,合理安排改革试点,鼓励地方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创新,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基层改革创新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蕴含的规律,推动面上制度创新。
更加突出抓改革措施落地。坚持改革政策要实,建立全过程、高效率、可核实的改革落实机制,加强对方案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推动改革举措早落地、见实效,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一)全面落实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制定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指导意见,优化国有企业结构布局。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健全企业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市场化选任方式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搭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推进中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方案。出台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意见。
(三)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等重点领域,选择一批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推动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企业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研究提出公有制经济之间股权多元化改革方案。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因地制宜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四)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改革。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售电侧改革、交易机构组建及电力市场建设等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出台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食盐生产批发管理体制、食盐政府定价机制、食盐储备体系等改革。出台深化建筑业改革促进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废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改善和优化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从典型案例入手,总结保护产权好的做法和经验,纠正破坏产权的行为,出台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意见,让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等依法得到保护。
(六)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聚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激发创新者动力和活力、深化开放创新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在知识产权、科研院所、人才流动等方面取得试点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加快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再建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
(七)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优化布局及分类整合,健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及其管理制度,改革和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建立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统一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动态调整机制。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深化国家科技奖励改革。
(八)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实施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启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落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深入开展科技人才分类评价试点。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去行政化改革,出台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建立统一的外国人才管理体制。
(九)营造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构建对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活动的普惠性政策支撑体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统筹研究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建立新材料、关键零部件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构建新型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创新监管方式,为新兴领域创新创业营造宽松环境。创新通用航空新兴业态运行监管模式,出台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相关政策。
(十)完善服务业发展体制。进一步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转变、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启动新一轮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及时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化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养老健康领域,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增加有效供给。
(十一)健全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体制机制。研究制定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指导意见,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家精神在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开展“证照分离”试点,改进和规范审批行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推广网上并联审批等新模式。制定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标准指引及规范办法。全面公布地方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开展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试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研究制定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精简投资审批,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和投融资机制。修改和废止有碍发展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十三)健全有利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体制机制。制定并实施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的方案,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给范围,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研究鼓励住房租赁经营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和监督考核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适当增加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较低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改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办法,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改制。支持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四)强化降成本、补短板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正税清费,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提高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健全质量安全标准和追溯体系,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快推进食品、工业消费品等品质提升和供给创新。创新补短板投入机制,保持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收益和分配机制,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推进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建设运营,形成多元化、市场化、可持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和运营机制。
(十五)深入推进价格改革。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环保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完善成品油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择机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铁路运价形成机制改革,扩大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定价范围。扩大民航国内航线客运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和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十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限制。深化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建立完善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双告知”职责,探索综合执法模式。
(十七)健全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机制。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储备制度。
(十八)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台重点领域(政务、个人、电子商务等)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整合。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发展信用服务业,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和信用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全面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
(十九)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条件成熟的领域率先启动。完善并择机出台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深入研究收入划分改革整体方案,合理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把适合作为地方收入的税种下划给地方,在税政管理权限方面给地方适当放权,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二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逐步调整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研究制定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研究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研究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完善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建立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制定重要公共资源有偿出让和使用经营收益管理办法,开展相关试点。
(二十一)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继续推进消费税改革。逐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环节税税率。
(二十二)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发展民营银行。推进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选取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创新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模式,建立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机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建立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
(二十三)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建设市场化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在公布关键期限和短端国债收益率曲线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长端国债收益率曲线。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创新。稳慎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金融市场双向有序开放,择机稳妥开展限额可兑换试点。研究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推广到全国。
(二十四)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化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适时启动“深港通”。研究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规则,积极推进试点。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五)完善保险制度体系。研究推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方案。研究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出台加快发展现代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二十六)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制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
(二十七)完善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落地,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机制,制定实施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推动居住证制度尽快覆盖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使其依法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抓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制定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特大镇综合功能设置改革试点,将一些具备条件的特大镇尽快发展成为中小城市。制定市辖区设置标准,进一步优化市辖区规模和结构。深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城市交通拥堵综合治理机制,健全城乡和跨区域公共交通衔接机制。推进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八)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深入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促进工业用地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制定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方案,制定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完善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与质量保护监测办法。制定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
(二十九)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扩大到22个省(区、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制定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探索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创新金融支农服务机制,慎重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改革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完善吞吐调节机制。制定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方案。落实农垦改革发展意见。
(三十)完善扶贫机制。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指导推动有关省(区、市)研究制定改进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具体办法。
(三十一)强化区域协调发展体制保障。抓紧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政策,启动一批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示范项目,协调推进体制改革、创新驱动和试点示范。落实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规划纲要。把改革开放作为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关键举措,支持国企国资改革举措在东北地区先行先试,制定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研究提出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外贸体制。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动态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着力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和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议题谈判。
(三十三)深化外商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扩大金融、文化、电信、互联网、商贸物流等服务领域开放,进一步开放制造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总结评估试验区经验,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扩大试验范围。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
(三十四)完善“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体制。深入贯彻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及三年滚动计划,务实推进中蒙俄等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加强与相关国家发展战略对接。完善上下联动、统一归口、高效运转的对内对外合作机制,形成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合力。持续深化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研究探索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手段。设立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落实外债登记制改革,为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
(三十五)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制定“单一窗口”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推动全国通关一体化,深入推进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强化互联互通、协同协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统筹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三十六)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政策,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图和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目录。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编制京津冀空间规划。制定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编制实施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研究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形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抓紧推进三江源等9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制定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制定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开展退田还湖还湿、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开展科学确定和维持河流生态流量试点。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地中的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方案。创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
(三十七)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制定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及分解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出台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推动建立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制定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方案。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制定围填海总量、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方案,健全海洋督察制度。研究制定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方案。制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方案、草原保护制度方案。制定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在甘肃、宁夏等地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案。
(三十八)建立健全市场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机制。制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方案。深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推动碳市场建设。出台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
(三十九)完善环境治理保护制度。改革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制定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方案。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推进水环境监测系统共建和信息共享。制定按流域开展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
(四十)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完成国有林场改革试点验收和经验总结,完善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化解金融债务、深山远山职工搬迁、富余职工安置、职工社会保障、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等配套支持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区改革。
(四十一)推进生态文明基础制度建设。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制定出台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出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制定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出让制度方案,制定矿业权出让制度方案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实施方案,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出台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制定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四十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完善个人账户制度,研究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研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
(四十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改革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各类群体的增收措施。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
(四十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鼓励和督促各地制定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方案,开展相关改革试点。推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出台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四十五)协调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增加到200个,扩大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范围,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部分综合医改试点省推广福建省三明市医改做法和经验。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70%左右的地市开展试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经办管理机构,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研究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推进药品流通改革,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全面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以临床疗效为主导的审评制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制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配套政策。
(四十六)深化文化、体育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已转企改制的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重组整合,组建若干出版传媒集团。落实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
(四十七)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试点。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
十一、加强改革试点和改革督查评估
(四十八)深入推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充分发挥试验区的综合改革试验平台作用,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将需要试点的重要改革举措优先放在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做好对不同主题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试点经验的总结,将统筹城乡、“两型社会”建设、创新发展、社会治理等相关改革经验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对需要一定前提条件才能推广的经验,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改革试验区定向推广。
(四十九)有序开展各类专项改革试点。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使各类专项改革试点目的明确、主题突出、内容相互衔接。合理确定试点任务、试点数量、试点范围和时限要求,有效防控风险,及时梳理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的试点探索,有针对性开展既符合本地区特点又对解决面上共性难题有探索示范意义的改革试点。
(五十)加强改革督查评估和宣传引导。对已出台实施的重要改革方案,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举措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改革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使改革不断见到实效。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积极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遵循智库发展规律和决策咨询规律,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成果质量导向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政策研究、政策评估、政策解读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提高方案质量,狠抓贯彻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改革方案制定、评估、督查、落实等工作;配合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年度重点改革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及时将改革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