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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核稿

审核文稿,简称核稿。指的是文稿在送领导者签发之前,对其内容、形式等所作的全面审核。它是文件制发的关键程序之一。这一工作通常由业务部门或秘书处的领导人承担,或指定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政治、业务和文字水平的机关工作人员负责。通过核稿,可以及时发现文稿中的缺点和问题,并及时予以修正,为领导人签发打下良好基础,从而提高文件质量。

核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查有无必要行文。如属下列情况,一般可不制发文件:照抄、照转上级文件的;已经开会作了布置的;过去已有规定,可以持续执行的;尚属试验探索阶段,还没有定型的等等。

(2)查内容有无矛盾抵触,即核查文稿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上级的指示、规定等是否矛盾;与本机关发布的有关规定是否一致。如果确需变通执行以前某项政策或规定时,必须事先请示上级机关。如果同本机关已发文件不一致,应考虑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以前有关规定。

(3)查政策界限是否明确。公文中的政策界限必须明确,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应该怎样做,要交代清楚。核稿时,要审核政策是否明确,有无笼统含糊,或规定过死、过宽等情况,以免下级机关在受理执行中无所适从或出现偏差。

(4)查要求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即审查文稿所提要求、措施的理由是否充足,能否行得通;审核执行单位和执行期限定得是否恰当;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措施是否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等。

(5)查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即审核发文程序的手续是否完备,例如发文名义是否恰当,文稿是否还需要提交一定的会议讨论,是否需要经有关单位领导签发或报上级批准等。

(6)查文字表达是否恰当。即核查文稿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明;是否符合语法,符合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有无错漏等。

(7)查文件体式是否符合规定。即核查公文格式是否得体,如文种是否恰当,格式是否正确,格式要素的确定与标注是否符合规范等。对于核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一一纠正。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核稿人可以直接修改;也可提出意见,退给承办人修改或会同承办人修改。 R8elJAdiFKL7hU3B8NhZh7f59DgaHOWdueuFml+L5Hj7lW4GEFvOI7fdlI8AYh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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