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概念从广义角度可以理解为,有关的机关、团体、单位及公民个人在诉讼活动或者与诉讼活动相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为办理具体案件或解决特定问题而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这一概念包含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是有关的机关、团体、单位、公民个人(即和所发生的案件或存在的问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二,制作法律文书需要的条件是参与到诉讼活动或与诉讼活动相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
第三,法律文书制作的依据是国家制定实施的法律法令;
第四,法律文书的作用是用来办理、解决所发生、出现的与某个制作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属于某一制作主体管辖范围内的具体案件或特定问题;
第五,法律文书的特点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第六,法律文书是由特定的制作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而制作,只对所涉及的对象有效力或者有意义,所以效力范围是特定的,即个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