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机关公文分类的方法较多,大体有如下几种形式: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党政各级领导机关所使用的公文分为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每个文种分别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具体表现为: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适用于公开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按照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将党政公文分为六种情况:
(一)报请性公文。主要包括请示、报告、上行的意见和议案。
(二)指令性公文。主要包括命令(令)和下行的意见。
(三)周知性公文。主要包括公报、通知、通报。
(四)议决性公文。主要包括决议、决定、纪要。
(五)告启性公文。主要包括公告、通告。
(六)商复性公文。主要包括函、批复。
按照行文方向的不同,可将党的机关公文分为四种情况:
(一)上行文。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主要包括报告、请示、意见。
(二)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行文,主要包括决议、决定、通知、通报、批复、意见、纪要。
(三)平行文。即向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行文,主要是指公报、函和知照性通知。
(四)多行文。是指既可向上、又可向下,还可平行的行文,具有行文方向的不确定性。例如意见、函(申请函、商洽函、答复函)以及采用标准格式的纪要等文种即属此种情形。
即按照党的机关公文所涉及内容的重要程度进行划分,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绝密级公文。绝密级公文是指涉及党和国家核心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级公文。机密级公文是指涉及党和国家重要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三)秘密级公文。秘密级公文是涉及党和国家一般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
即指依照党的机关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进行分类,包括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紧急文件,则分为“特急”和“加急”两个等级。所谓“特急”即特别紧急,一般是指需要在24小时之内送达和办结的公文;所谓“加急”,一般是指需要在72小时之内送达和办结的公文。
(二)如果是紧急电报,则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个等级,应当根据内容的重要程度及办理时限要求准确标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紧急程度的划分,原来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称谓上略有区别,党的机关称谓“特急”“加急”,而国家行政机关称谓“特急件”“急件”。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正式实施后,业已统一表述为“特急”“加急”。
即按照承载党的机关公文内容的物质形式进行分类,包括三种情况:
(一)纸质公文。纸质公文是以纸张为物质载体的公文,是使用最为普遍的公文载体材料。
(二)磁介质公文。磁介质公文是以磁带、磁盘、磁鼓等磁性材料为物质载体的公文,诸如录音文件、录像文件、计算机文件等。
(三)光介质公文。光介质公文是以感光材料如胶片等为物质载体的公文,诸如照片公文、缩微胶片公文、光盘公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