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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怎样正确运用结构层次序数

结构层次序数往往见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公文。它的使用是否规范、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文的条理是否清楚,外在结构是否合理。关于这一问题,《格式》明确规定: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并且进一步规定,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这种结构层次序数标识方法,可以使人清楚地看出一篇公文大的层次及里面所包含的小层次,便于把握公文的脉络,从而为准确地理解和办理公文打好基础。在具体使用时,需要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要准确,不要写错。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一)、”“1、”“(1)、”之类的写法都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分别改为“(一)”“1.”“(1)”。

(2)要适度,不要过细。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法规中所规定的四个层次,一般而言即已够用。因此,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在四层以内。实践中有些公文所使用的诸如“①”“1)”,甚至A、B、C、D之类的层次序数均为不妥。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过细过多,往往会给人以散乱、零碎之感,显得很不紧凑。

(3)要有序,不要越级。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一定要按照法规中规定的层级顺序使用,不能越级套用。因此,实践中所见的诸如“(一)、(1)”之类的表述,是不合规范的。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一篇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只有两层,第一层使用了“一”,则第二层既可以使用“(一)”,也可以使用“1.”。这就是说,只有两个层级的公文,其结构层次序数可以越级套用。

(4)要合格,不要旁骛。是指对于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应当采取序数显示的形式,尽可能地不用诸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此其一”“此其二”“此其三”之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 tpkr/z9kb7T+gyCH/5LSiad0wRYaCviyTj9FLVNbW9nHwSb09BovZF16GsbX8u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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