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是公文学科的最基础概念,是文书中最重要的一类,指文书中的公务文书。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这一规定,使我们首先明确了党政公文形成的本质,即形成于“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过程之中,这就是说,党政公文源于党和国家的管理活动,服务于党和国家的管理活动,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中产生并发展、完善,又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公务活动中产生效力和作用。
其次,又告诉我们,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属性,所以党政公文又具有两大特点,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一是特定效力,二是规范体式。党政公文的“特定效力”,表现为作者的特定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党政公文的作者是法定作者,即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些作者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其所制发的公文,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制发,也是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利益,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不仅具有领导和指挥的权力,其中某些内容还规范着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党政公文具有极强的法定效力。党政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以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发的公文,从文种的确立和使用、格式与标准、行文的方式和方向、处理程序以及语言文字等都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具有完整的规范标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现在,党和国家主管部门先后多次发布有关公文处理方面的规范标准,使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不断趋于科学和完善。具体到每一篇党政公文而言,它应当载有哪些内容,都有特定的范围限制,任何人都不能随心所欲。同时,对于这些特定内容,又应如何恰当、合理地加以表述,通过怎样的结构形式反映出来,也都具有特定的制作规范和严格划一的要求。在这方面,党政公文既不同于普通的文字材料,也不同于公务活动中使用的图片材料、声像材料和电讯材料等其他材料,表现出很强的程式化特性。
最后,进一步明确了党政公文的基本功能,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在行使上述诸种职能时,党政公文体现出明显的工具性特征,亦即工具性是党政公文的本质属性。
公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既包括《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公文,又泛指党政机关常用的应用文,一般称为“事务文书”,或称“准公文”。狭义的公文,则专指《条例》中规定的15个正式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