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有认为、打算、想要、考虑之意,是公文中用于表示谦敬的词语,通常出现于上行文的请示、报告及意见等文种的写作之中。在下行文的批复中,有时也要用到这一词语,且往往与“同意”连用。
值得注意的是,“拟同意”一语的使用具有较为严格的职责限定。它不仅具有“谦敬”之意,而且,它还能够体现出主体的职责权限。有无“拟”字,是有无最后决定权的标志。这就是说,主体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处理若有决定权,即只需表明“同意”,而不宜用“拟同意”,以示肯定;而如果只有表态权却没有决定权,则以使用“拟同意”为宜。 IUIK8fsakHEkYyQF6QtWRHk96H6CwVIZVknD43I+4m5aUtfkrSWRQoCna0sw/F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