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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怎样处置批转、转发或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介词“关于”

一般来讲,一份完整的公文标题应当包括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发文机关,系联合行文;“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事由,“意见”为文种。其中发文机关与事由之间通常用介词“关于”、事由与文种之间用结构助词“的”加以衔接,作为特定的语言标志。要注意的是,对于印发、批转和转发性通知的标题,如果被印发、批转或转发的原文标题已含有介词“关于”,则在拟写时应予省略,而不应出现“关于”重叠使用的情况。如果原文标题不含有介词“关于”,则应保留。前者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后者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2011年宣传思想工作要点>的通知》。 2cpARCp9/nO1q+lwTU4brGB4O07kxK1zsuBlbsvTrPWXGJ7yPgYCB69eysdqc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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