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的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其中发文机关(作者)名称加“文件”的版式通常用于下行文,即所谓“红头文件”;至于省略“文件”二字的版式,适用于不需要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布的公文,其所涉及的通常属于一般性内容。例如《关于举办全国第十八期党和国家最新公文知识讲习班的邀请函》,从内容的重要性上看不适于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布,故而采用了函的形式。
又据《格式》的规定,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