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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怎样正确把握党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是公文制发全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指的是一个机关给内部机构或者另一个机关发文,这一发一收之间必然构成一对行文关系,通常包括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等几种情况。行文必须以这种隶属和相互关系为基本原则进行,不可超越这个原则。《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又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按照上述原则,各级党政机关或单位之间的行文可分为上行、下行、平行等三种情况。

(一)上行文行文规则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包括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在内)的行文。在上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二)下行文行文规则

下行文是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下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点: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平行文行文规则

平行文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在平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准文种。用于平行文的文种相对较少,主要有函、周知性的通知以及告知性的意见。

2.要注意联合行文的条件。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3.要注意行文的态度和语气。在写法上,由于平行文的各机关或部门之间是对等关系,因此要做到态度谦和,语气平缓,不能唯我独尊,强加于人,更不能用指示性的口吻。

4.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BY9NiJKr3JiPoF44azKw/wrNYbR2Fdg4+LRmElNsPTKPhTJYdrFbGP09/DxD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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