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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怎样正确把握党政公文的格式要素

党政公文的格式是指其外形结构的组织与安排,即包括哪些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在页面上的标识构成。格式是党政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组织约束力在形式上的表现,是区别党政公文与一般文章的重要标志,也是保证党政公文的质量和提高办文效率的重要手段。

一般而言,党政公文的格式应当包括用纸格式、印装格式、文面格式和特定格式四个方面。

(一)用纸格式

关于党政公文用纸的幅面规格,《条例》中规定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即210mm×297mm)。并进一步规定,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见《条例》第十二条)。

(二)印装格式

即党政公文的印制和装订格式。《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而在《格式》中明确规定公文应当“双面印制,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mm。”“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三)文面格式

党政机关的公文文面格式,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第十条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将党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划分为三部分:版头、主体、版记。每一部分分别包括若干具体格式要素,现分述如下:

1.版头部分

是指位于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6个项目组成。

(1)份号。

份号即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系指将同一篇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份号只在涉密公文中使用,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公文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数字前面可编虚位(如000001)。

(2)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是指公文的秘密等级,是根据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而划分的等级,是公文格式的组成项目之一。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格式》7.2.2规定,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应用“★”隔开。

(3)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是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它也是党政公文格式的组成项目之一。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则应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文件在标题中对紧急性质已作了表示,如《关于×××的紧急报告(或紧急通知、紧急指示)》等,就不再另外加注紧急程度标志。

要注意原来行政公文紧急程度的划分只有“特急件”和“急件”两种,《条例》中的表述有了变化,标识时一定要准确规范,不可将“急件”写为“紧急”“加急”或“急”等。

(4)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在具体布局上,发文机关标志要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又称发文号、发文编号。它是党政公文格式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向外发文的登记编号。编制发文字号,主要是为了便于文件的发出、查询、引用和保管。

编制发文字号的方法和要求是: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序号三个要素构成。先是发文机关代字,中间是年份,最后是发文顺序号。机关代字中应明确发文的含义,如“中发”“国发”等;年份、发文顺序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要用公元全称,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几个单位联合行文时,不应一文多号,应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的位置,应当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发文字号,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

(6)签发人。

签发人指公文签发人的姓名。公文上标注签发人的姓名,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文签发者的责任感。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上行文才需要标注签发人。其位置必须与发文字号同处一行。

在具体标注上,“签发人”3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2.主体部分

主体是指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又称内文,是党政公文的实质性内容,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组成。

(1)标题。

标题是党政公文的“眉目”,是一篇公文整个结构要件的核心。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例如《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一题,“国务院”是发文机关;“促进民航业发展”是事由;“意见”是文种。这里,“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需用介词“关于”衔接,“事由”和“文种”之间要有结构助词“的”相连,构成公文标题的特定语法结构模式。

拟制公文标题,其基本要求是要做到准确、简洁、齐全和美观。其中准确是指事由部分对公文内容的概括要准确。文种的使用也要准确;简洁是指要用尽可能简要的文字概括出公文的基本内容。为此,即应竭力压缩事由部分的用字,并要尽可能地避免诸如“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之类的文种重叠使用的情况。齐全是指要尽可能地载明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一般不宜随意省略。美观是指要在文面上将拟制出来的标题合理地加以排列设置,使之清晰整洁,醒目匀称,给人以美感。

按照《格式》的规定,公文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在排列时,应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做到既美观醒目,又合理得体,能给阅者以形态上的美感。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指党政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它负有办文的责任,要对公文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办理和答复。对于主送机关的确立和标识,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通常在一般情况下,一篇公文只有一个主送机关,特别是上行文的请示,更应如此;

上行文的“报告”,其主送机关可能不是一个(比如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行文报告即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即应根据报告所涉及内容的管理和分工的不同,将其中负有主责的上级机关名称写在前面,并用“并报”联结另一个上级机关名称;

下行文(普发性和周知性公文)的主送机关如果不止一个,要注意其排列的次序。一般是按等级高低顺序排列,即将等级高的机关名称写在前面,等级低的机关名称写在后面;

主送机关名称如果不止一个,要注意其相互之间标点符号的使用。一般是在不同的系统和级别之间用逗号隔开,同一系统内部的各单位之间用顿号隔开,在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之后加注冒号;

主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是同类型机关统称,切忌随意使用简写;

主送机关一般使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标题之下空一行的位置,居左顶格,如果主送机关名称过多需要回行时,仍需顶格。在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置版记。

(3)正文。

正文是党政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是一篇公文写作的关键所在。正文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

一是开头部分,或称“凭”,即凭什么发文,主要是阐明发文的依据和理由。其内容或交代引据,或讲明背景、原委,或概述情况,或篇前撮要,或明了目的,应根据不同的发文意图、行文对象和文种等酌情确定。

二是主体部分,或称“事”,即什么事情或什么事项。内容或针对问题进行分析,在分析问题、讲明道理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直陈要求、意见;或提出主张、列摆措施、讲明办法;内容复杂的公文,由于其所涉及的事项很多,因此要特别注意各事项之间的逻辑顺序和层次安排。

三是结尾部分,或称“断”,即论断、判断,是正文的结论,多数为提出意见、措施、办法和要求等。这部分的用语要适应不同文种的需要而异,切不可千篇一律。如上行文一般可用“当否,请批示”“以上是否可行,请批示”等;下行文一般可用“希即遵照”“特此通知”“此布”“此复”“此令”等;平行文一般可用“为荷”“为盼”“为要”“特此函复”等。

正文各部分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截然分明的,有些内容简单、篇幅较短的公文,有时即表现为或“凭”“事”合一,或“事”“断”合一,或“凭”“事”“断”合一,以使行文趋于简练明快。

按《格式》的规定,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正文部分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殊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正文的具体位置应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

附件说明应当标注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其位置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

俗称“落款”,是党政公文的一个重要格式项目。根据《条例》和《格式》的规定,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6)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即公文生效的日期,也是党政公文格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文日期确定的原则是:会议通过的决定等以会议正式通过日期为准;经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法规性文件以依法批准日期为准;一般电报、信函等则以实际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在文面上的位置有两种安排方式:一是在标题之下,年月日用括号括起来,适用于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批准而又不以“红头文件”(即带有红色版头的文件)形式发出且无主送标识的公文。二是在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根据《格式》的规定,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能采取“16年10月30日”“16·10·30”之类的简化形式。

(7)印章。

印章是机关职权的象征,是公文生效的标志,它也是党政公文格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条例》的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用印的依据是领导人的签发字样,未经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不得用印。用印要注意清晰、端正,位置准确。在具体标识上,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对于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对于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8)附注。

附注即指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阅读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确定公文的阅读范围,要依据工作的需要和安全保密的要求进行。需要限定阅读范围的,一般属于机密文件,不是机密文件没有确定阅读范围的必要。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9)附件。

附件是附属于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不是每份公文都有,只有内容需要,又不便于写入正文的材料才用附件来处理。

常见的附件有两类:一是用于补充说明或证实文件正文的附件,包括各种形式的说明材料、参考材料、图表、凭据等;二是用于向上级机关报送或向下级机关批发(批转、转发、印发)的附件。前一类附件是真正意义上的附件;后一类附件实际上是主件,而主件实际只起报送、发布、按语、转发、函告的作用。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3.版记部分

版记部分又称文尾,位于公文末页下部,以分隔线相夹,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主要由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两个要素组成。

(1)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与主送机关相对应,二者合称党政公文的受文机关。它是指除主送机关以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对于抄送机关的确立,应当注意无论是上级、下级或是不相隶属的机关,一律统称“抄送”,不要出现“抄报”“抄发”之类的写法。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亦称承办文件记录,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党政公文的具体版式参见书后附录。 U1RXrUcvf08leyeEhYTI+kDF1/BeMvh2Apnmlxse9fm+FCLNdVnHRKqpmG1n1Z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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