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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怎样正确把握党政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

《条例》对党政机关所使用的15种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

1.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具体可分为法规性决定、方针政策性决定、部署指挥性决定、知照性决定、奖惩性决定,等等。

3.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具体包括“公布令”“行政令”“任免令”“嘉奖令”“特赦令”“通令”,等等。

4.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按其内容性质的不同,又具体划分为“重大事件性公告”“政策性公告”“法规性公告”“人事任免性公告”等。

6.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具体分为三种,一是指示性通告,用来向下级广泛传达贯彻某一具体指示精神时而使用的通告。这种通告在发布形式上,不仅采用公开发布的做法,而且还在内部行文。二是规定性通告,即用以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规定而使用的通告。三是周知性通告,是用以告知某一事项的通告。

7.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根据意见文种的实际使用情况,可将其分为呈转性意见、建议性意见和直发性意见等几种。

8.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按其行文的目的、作用不同,一般分为七种:一是工作报告;二是一般情况反映报告;三是要求上级批转的报告;四是错误检查报告;五是例行报告;六是答复上级机关询问事宜的报告;七是报送文件和物品的报告,一般称为“文件头”。报告按其表达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专题性报告与综合性报告。

11.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属于上行文,只能用于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这里所指的上级包括有领导关系与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例如××市公安局,受市政府直接领导,同时,接受省公安厅的业务指导。请示按其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呈批性请示与呈转性请示。呈批性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直接引出的是上级机关对请求事项的批复;呈转性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批准所提工作意见并要求予以批转或转发的,这种请示引出的是上级的批转或转发性通知。

12.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是根据下级请示或意见而制发的,批复和请示、意见构成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是统一的。批复按其针对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指导性批复”“法规性批复”和“具体性批复”;按其行文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直答性批复”和“抄送性批复”。

13.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议案。”议案按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法律、预算、质询、职务任命、机构设置、罢免、重大事项等议案。

14.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使用函要符合公文的格式要求。没有版头、标题和发文字号的函,属于便函,不列为正式公文。函按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答复函”“申请函”“询问函”“商洽函”与“告知函”;按行文方向的不同,又可分为“来函”与“复函”。

15.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纪要在行文关系上,可采取转发(印发)或直接发出的形式,类似于通知,发给下级贯彻执行;也可报送给上级,类似于会议情况报告,向上级反映情况;还可发给平级机关,类似于函,使对方知晓,相互沟通情况。 uFtkUtRfBcnSSTaNzlJzDoSE97Zdnjn+9X2GSuuQCzCUxFKP/r/aDPAMo5pBC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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