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文稿,简称核稿。指的是文稿在送领导者签发之前,对其内容、形式等所作的全面审核。它是文件制发的关键程序之一。这一工作通常由业务部门或秘书处的领导人承担,或指定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政治、业务和文字水平的机关工作人员负责。通过核稿,可以及时发现文稿中的缺点和问题,并及时予以修正,为领导人签发打下良好基础,从而提高文件质量。核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查有无必要行文。如属下列情况,一般可不制发文件:照抄、照转上级文件的;已经开会作了布置的;过去已有规定,可以继续执行的;尚属试验探索阶段,还没有定型的,等等。
(2)查内容有无矛盾抵触,即核查文稿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上级的指示、规定等是否矛盾;与本机关发布的有关规定是否一致。如果确需变通执行以前某项政策或规定时,必须事先请示上级机关。如果同本机关已发文件不一致,应考虑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以前有关规定。
(3)查政策界限是否明确。公文中的政策界限必须明确,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应该怎样做,要交代清楚。核稿时,要审核政策是否明确,有无笼统含糊,或规定过死、过宽等情况,以免下级机关在受理执行中无所适从或出现偏差。
(4)查要求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即审查文稿所提要求、措施的理由是否充足,能否行得通;审核执行单位和执行期限定得是否恰当;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措施是否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等。
(5)查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即审核发文程序的手续是否完备,例如发文名义是否恰当,文稿是否还需要提交一定的会议讨论,是否需要经有关单位领导签发或报上级批准等。
(6)查文字表达是否恰当。即核查文稿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明;是否符合语法,符合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有无错漏等。
(7)查文件体式是否符合规定。即核查公文格式是否得体,如文种是否恰当,格式是否正确,格式要素的确定与标注是否符合规范等。对于核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一一纠正。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核稿人可以直接修改;也可提出意见,退给承办人修改或会同承办人修改。
时效性是指任何一份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没有时效的文件是不存在的。时效的产生,除文件中明确规定生效的时间外,所有文件都以“成文日期”为生效时间。文件时效的丧失,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明确宣布被某一新的文件所代替,从新的文件产生之日起,原某一旧文件的时效即行停止。
二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有些文件的时效自然地被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与时限性的区别。在有的时候,时效性与时限性是一致的,例如在有些法规性公文的实施告一段落后,新的法规性文件随之诞生,其中有些内容在停止执行后或许还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性与时限性是一致的;如果没有效力,则二者就有所不同。时限讲的是时间限度,超过时间,作用即行丧失;而时效性讲的是效力,超过时间,其效力即社会作用仍然存在。
党政公文的强制性是指公文不发则已,既发则必须执行,有关单位和人员都有付诸落实的责任。党政公文的强制性集中表现为它的执行作用,它要求人们“令则行、禁则止”。党政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在法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动产生强制性影响,具有行政约束力,受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其要求遵照执行。特别是一些法律文书,其对受文单位和人员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更为明显的强制作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因此带来的后果。
党政公文的程式性是指为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合法效力,保证公文运转和处理的有序、便捷与严密,国家统一规定了文种、体式以及公文处理的程序和制度,公文拟制与处理必须严格依照这种特定规范与法定程序进行,绝不能自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