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是公文制发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指的是一个机关给内部机构或者另一个机关发文,这一发一收之间必然构成一对行文关系,通常包括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等几种情况。行文必须以这种隶属和相互关系为基本原则进行,不可超越这个原则,以此保证行文的畅通、运转的合拍,有助于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按照上述原则,党政各级领导机关或单位之间的行文可分为三种方向、六种方式。一是上行方向,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此种情况又具体分为两种方式:逐级向上行文,即下级机关直接向上一级机关行文;越级向上行文,即下级机关在特殊和必要的情况下,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的上级机关直至中央行文。二是下行方向,即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具体分为三种行文方式:逐级向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只给自己所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多级向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向下行文时,同时发给所属下几级机关,以避免逐级转发,减少发文层次;直达人民群众和社会行文,即必要时采取直接传达到人民群众的行文方式,有时还采取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形式直接公布于社会。三是平行方向,即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凡互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或平级机关之间的行文均属平行文性质。不同的行文方向应当遵循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有的是公文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有的则是在公文处理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具体包括: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包括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在内)的行文。在上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党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下行文是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下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点: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公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特别是当涉及有关领导成员的任免、机构的增减、业务上的重要事项等事宜时,更应如此。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平行文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这里所说的“不相隶属”,有两层含义,一个是同一系统内部的平级机关,另一个是不同系统之间不具有统属关系的任何机关。在平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选准文种。用于平行文的文种相对较少,主要有函、周知性的通知以及告知性的意见。
(二)要注意联合行文的条件。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四)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要注意行文的态度和语气。在写法上,由于平行文的各机关或部门之间是对等关系,因此要做到态度谦和,语气平缓,不能唯我独尊,强加于人,更不能用指示性的口吻。
(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