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告“适用于公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5年记账式贴现(十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1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100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182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8.808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45%,2015年11月16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11月18日进行分销,11月20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6年5月16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11月13日
【简析】 这是内容较为简短的一类公告。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两个要素组成,其下注明发文字号;正文部分直接分条的形式,交代了发布的公告事项,并以专用尾语“特此公告”作结。从行文的语势上看,显得严谨庄重,干净利落。
世界卫生组织9月23日报告,英国确诊1例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该病例发病前具有去往沙特阿拉伯王国旅行史,发病期间曾在卡塔尔多哈一家医院救治。此前沙特阿拉伯曾报告1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死亡病例。为防止该型病毒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气促、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仔细排查,对发现具有急性呼吸道症状的嫌疑者,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感染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上述相关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果出现较重的感冒、发热症状应当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27日
【简析】 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与前例相比,这篇公告在结构布局上更为完整。开头部分首先概述国外有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交代发布公告的缘由,并用此类文种管用的目的和依据语句引出下文。主体部分采用分项表述的形式,从4个不同方面将如何防止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事宜予以明确,十分明确具体,便于理解和掌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了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了认真的评审。经评审确定,北京大学苏盼、清华大学唐文斌等50014名学生获得2008—2009学年度国家奖学金,每人奖励8000元,现特予以公告。
希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以获奖学生为榜样,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力争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8—2009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将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上刊登。
附:2008—2009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2008—200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_中央部门所属高校.rar
2008—200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_地方高校.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0年1月8日
【简评】
教育部作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告”发布国家奖学金获奖情况,属于向全社会公开告知重要事项,是完全适当的。这篇公告先用一个自然段叙写发布公告的背景和依据,并以此明确交代公告事项,然后另段提出希望要求。全文写得理据充实,事项明晰,结构顺畅,堪称典范。
对于内容相对简单一些的公告,其正文部分往往只将公告事项予以明确交代,而不另提希望和要求。